HKSAR 訴 Kouame Emmanuel HCCC108/2022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Kouame Emmanuel 及 Saley Zakar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哲明副首席法官 (DHCJ Tony Li, SC)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Kouame Emmanuel(D1)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阻撓警務人員罪成立。第二被告Saley Zakari(D2)在審訊開始時承認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有關事實。2020年4月2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重慶大廈內的Nagaland Guesthouse,在第7號房間及第6號房間發現大量可卡因、甲基安非他明、海洛英及其他毒品。D1及D2在第7號房間被制服及拘捕;D1另曾抗拒警員進入房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不同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將同日及相近地點的毒品數量合併計算的方法、被告作為運送者或儲存者的責任程度、表格八持有人身分的加刑,以及D2在審訊開始時認罪可獲多少折扣。D1主張阻撓罪應與販毒罪大部分或全部同期執行;D2則要求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折扣。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指引,以海洛英及甲基安非他明相應數量換算計算起點。D1兩項販毒罪因同日、地點相近及情節相關,合併毒品數量後確定整體起點;部分刑期連續執行,以反映總體罪責。兩名被告被認定只是運送者或儲存者,屬最低責任級別,但涉及多種毒品及表格八身分構成加重因素。D1阻撓警方與販毒行為具有獨立危害,故須連續執行。D2於提訊階段才認罪,依認罪折扣原則只獲百分之二十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作為海洛英、可卡因及嗎啡酯販運指引;甲基安非他明則參考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 Hung、HKSAR v Capitania Edwin F及HKSAR v Tam Yi Chun。HKSAR v Wan Lau Mei涉及合併同日罪行,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涉及責任級別及六步量刑法;Ngo Van Nam支持審訊開始才認罪者最多獲百分之二十折扣。
裁決與命令
D1三項罪行合併及連續執行後,判處監禁24年10個月。D2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獲百分之二十認罪折扣,判處監禁11年10個月。兩名被告均被定罪及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大量及多種毒品案件即使被告僅屬運送者或儲存者,仍可導致極長刑期。表格八身分可增加刑期;審訊開始時才認罪通常不能取得三分之一折扣。法院亦強調阻撓警方的罪行可因其獨立危害而與販毒刑期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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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賓館儲存多種毒品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毒品總量、種類、被告角色及表格八身分量刑。D1被視為運送者或儲存者,仍因毒品數量龐大而被判監禁24年10個月。
Q.審訊開始才認罪可獲多少折扣?
審訊開始或提訊時才認罪,通常不能獲完整三分之一折扣。本案D2只獲百分之二十折扣,刑期由14年10個月減至11年10個月。
Q.阻撓警方的刑期可否與販毒刑期同期執行?
如阻撓警方具有獨立危害,法院可命令刑期連續執行。本案D1抗拒警員進入藏毒房間,阻撓罪的一個月刑期須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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