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Jingfeng & Ors DCCC813/2013

運送尋求庇護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4個月;D2監禁17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17及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Kwok10/10/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u Jingfeng、Cen Jibao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Kwok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Liu Jingfeng(D1)及Cen Jibao(D2)均為中國內地居民,承認於2013年6月17日協助五名巴基斯坦男子乘坐舢舨前往香港,企圖在沒有入境許可的情況下登岸。D1為駕船人,D2協助控制乘客。警方追截期間,舢舨突然轉向並加速,令警船須減速避免碰撞。船上沒有消防設備,只有三件救生衣,亦沒有航行燈,並被評定為不適航。D1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判刑爭議:第一,協助五名沒有有效簽證的人士企圖未經准許在香港登岸,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第二,D1駕駛不適航舢舨及逃避警方追截,是否構成危害海上安全罪的加重情節。辯方依賴較低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折扣,並主張兩項刑期應按總體性原則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R v So Man King & Others所確立、在認罪情況下15個月的通常量刑指引,並認為該指引同樣適用於《入境條例》第38(1)(a)條。然而,本案涉及五名人士,且船上欠缺消防及救生設備,屬加重情節,故將名義起點提高至22.5個月,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D1在第二項罪行中突然轉向及加速,增加碰撞危險,故採用15個月起點,認罪後判10個月。依總體性原則,第二項罪行中五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eung Yim Kwan確認《R v So Man King & Others》的量刑指引可適用於未經准許企圖登岸罪。HKSAR v Tang Zhu Yan將海上危險罪的起點由18個月降至12個月,但本案有逃避警方及增加碰撞風險的加重情節。HKSAR v Zhong Ming Jing確認欠缺消防及救生設備可屬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D1就企圖未經准許登岸罪判監19個月,就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判監10個月;其中5個月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合共監禁24個月。D2判監17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指出,涉及五名尋求庇護人士及船舶安全設備不足,會顯著提高量刑。法官亦重申法律對不同來源地的未獲准入境人士存在刑罰差異,促請當局盡快檢討相關制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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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五名人士未經准許入境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15個月為認罪量刑起點,因涉及五名人士及船上安全設備不足而加重,D1認罪後判19個月,D2因角色較輕判17個月。

Q.駕駛不適航舢舨危害乘客安全會判多久?
A.

D1駕駛沒有消防設備、救生衣不足及沒有航行燈的舢舨,並在警方接近時加速逃走,該項罪行認罪後被判監禁10個月。

Q.兩項監禁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院按總體性原則命令D1第二項罪行的五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其餘五個月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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