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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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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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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5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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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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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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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G
日期: 2013 年 8 月 2 日上午 11 時正
H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 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周彭陳律師行律師
I Mr Tam Lai Shing Stephen,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Assisting the passage to
J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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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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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 被 告 人 承 認 一 項 修 訂 控 罪 ,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前 來 香 港 的 旅 程 , 違 反 香港 M
法例第 115 章《內境條例》第 37D(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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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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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3 年 5 月 7 日凌晨 1 時 50 分,水警從雷達上發現一艘可疑船隻從流浮
P 山進入本港水域,以時速 8 海里駛向沙橋的方向。水警輪 PV90 和 91 獲委派作出追 P
截,其後於凌晨 2 時 05 分把該可疑船隻截停。截停後,水警發現該船隻是一艘由被
Q 告人作為舵手的舢舨,載有一名非法入境人士雷明恩,兩人遂被拘捕。 Q
3. 經 調 查 後 , 證 實 兩 人 均 為 中 國 公 民 , 非 法 從 內 地 到 港 。 被 告 人 於 警 誡 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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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濟困難,於 2013 年 5 月 6 日受一名男子「老黑」所託,以人民幣 2,000 元把
雷明恩接載到港。經檢驗後,該舢舨被發現沒有救生衣、滅火設備、夜間航行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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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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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請求
U 4. 被 告 人 現 年 34 歲 , 單 身 , 初 犯 , 來 自 深 圳 。 他 是 一名漁民,涉案的舢舨是 U
以 約 人 民 幣 6,000 元購入,他患有愛滋病多年,因要負擔醫藥費,故受經濟壓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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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02.08.2013/PN 1 DCCC 586/2013/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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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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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C 5. 協 助 非 法 入 境 者 進 入 本 港 是 嚴 重 的 罪 行 , 此 類 罪 行 直 接 衝 擊 本 港 的 入 境 管制 C
措 施 和 政 策 , 故 刑 罰必須具阻嚇性。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王治乾一案(CACC
D 357/2004) 指 , 如 被 告 人 是 涉 案 船 隻 的 舵 手 或操控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五年,如 D
有加重刑罰的原因,量刑基準可以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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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 席 接 納 辯 方 於 求 情 中 指 , 於 該 舢 舨 上 只 有 一 名 成 年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 不 涉及
特 別 年 幼 或年老的乘客,當時海面屬風平浪靜,不過,這只不過是本案不具備此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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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罰的因素,並非減刑的理據。
G 7. 本 席 不 可 忽 略 的 是 舢 舨 上 缺 乏 安 全 措 施 , 如 救 生 衣 和 滅 火 裝 置 。 誠 如 上 訴庭 G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鍾 明 青一案(CACC 180/2010)指以往把缺乏安全措施視為
H 是 稍 稍 加 重危害的看法已不合時宜,大眾對海上的安全意識與時並進,於量刑時,法 H
庭 應 把 缺 乏安全設施這一點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舉例說, 如馬達的引擎是燃料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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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動,萬一發生火警,可引致嚴重的後果,甚至爆炸。(見該判詞的 19 和 20 段)
8. 本 席 考 慮 了 所 有 情 況 和 輕 判 請 求 後 , 採 納 五 年 三 個 月 作 為 量 刑 基 準 , 被 告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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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給予三分一折扣,刑期下調至 42 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任何進一步刑罰
K 扣減的理據,故此,被告人被判監 42 個月。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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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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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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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02.08.2013/PN 2 DCCC 586/2013/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