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558/2013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558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何永興
F
---------------- F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G
日期: 2013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 53 分
H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 Mr Vincen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律師 Mr CHAN Tin Lup Trevor,代表
I 被告人 I
控罪: [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J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J
[2] 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Endangering the safety of
K others at sea) K
L ---------------- L
判刑理由書
M ---------------- M
N 1. 被 告 人 承 認 一 項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前 來 香 港 境 內 的 旅 程 罪 , 違 反 香 港 法例 N
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和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違
O O
反香港法例第 313 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 72 條。
P P
承認的事實
Q 2. 在 2013 年 4 月 21 日早上 8 時 22 分,被告人駕駛一艘被單引擎推動的舢舨 Q
(下稱「該舢舨」),以時速 15 海里從中國外伶仃島進入本港水域,朝長州方向行
R 駛。同日 8 時 28 分,水警輪指示該舢舨停下來,但被告人沒有遵從,反而掉頭,意 R
圖返回外伶仃島方向。同日 8 時 33 分,水警成功把該舢舨截停,警方在該舢舨上發
S S
現 四 名 從 越南來的非法入境者 。被告被拘捕後,他警誡下聲稱一名姓郭的人士給了他
T
500 元 人 民 幣 報 酬 , 接 截 四 名 乘 客 兜 風 。 在 其 後 的 錄 影 會 面 中 , 被 告 人 承 認 沒 有 船 T
牌,亦沒檢查該舢舨上的安全設施,當他發現進入本港水域時,便立即掉頭離開。
U 3. 經 海 事 處 的 督 察 檢 查 該 舢 舨 後 , 發 現 船 上 並 沒 有 任 何 滅 火 裝 置 , 只 有 兩 件救 U
生 衣 ; 船 上沒有適合夜間航行的導航燈;及沒有獲批准類型的燃 料缸,加油口不當,
V V
CRT20/24.07.2013/PN 1 DCCC 558/2013/判 刑 理 由 書
A A
以及燃料喉沒有喉夾以防滲漏。
B B
輕判請求
C 4. 被 告 人 今 年 31 歲 , 未 婚 , 初 犯 , 是 一 名 中 國 公 民 。 他 來 自 一 個 務 農 的 家 C
庭,於國內接受至初中的教育程度,他的母親於三年前不幸過身,他需要照顧現年
D 65 歲和患有肺氣腫的父親。案發前,被告人任職廚師,月入約 2,500 元人民幣,因 D
父 親 的 身 體狀況,被告人需要負擔醫藥費, 以致經濟陷入困境。本席亦細心考慮了被
E E
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F F
量刑
G 5. 就 控 罪 一 而 言 , 上 訴 庭 在 HKSAR v Wong Chi Kin ( 王 治 乾 ) CACC G
357/2004 一案中,指出如被告人是船長或負責操控涉案船隻的人士,量刑的基準應
H 為五年,如案中具備加重刑責的因素,刑罰可以上調。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明青 H
CACC 180/2010 一案,上訴庭指缺乏滅火設施和救生裝置,並非是稍稍加重危害的
I I
因 素 , 而 應視之為加重刑責的因素, 因為公眾對海外安全的意識和要求與時並進(見
判詞的第 19 至 20 段),但上訴庭認為該案的申請人應以該案前的量刑原則處理,
J J
故把量刑基準 6 年下調至 5 年。
K 6. 於 本 案 中 , 被 告 人 作 為 該 舢 舨 的 舵 手 , 載 有 四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 而 船 上 的 救生 K
裝 置 缺 乏 和不足,燃料缸亦不合規格,如遇上火警或事故,船上的乘客將會遭遇極大
L 的 生 命 危 險,這些是加重罪責的因素。此外,本席認為刑罰必須具阻嚇性,目的是遏 L
止任何人士協助他人以非法途徑進入本港。
M M
7. 於 求 情 時 ,辯方倚賴一宗區域法院的判刑 案件,HKSAR v Lai Guangping
( DCCC 75/2013 ) , 該 案 中 控 罪 一 , 法 官 採 納 四 年 半 作 為 量 刑 起 點 , 控 罪 二 則 為
N N
12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金 CACC 242/2008 一案,上訴
O 庭 在 拒 絕 判刑上訴申請時指, 該案涉及接載六名非法入境者,而船上亦沒有合適作海 O
上航行的裝備,五年的量刑基準是為寬鬆。
P 8. 本 席 在 考 慮 了 本 案 的 情 節 及 所 有 情 況 後 , 採 納 五 年 半 作 為 量 刑 基 準 , 基 於被 P
告認罪,刑罰下調至 44 個月。
Q Q
9. 就 控 罪 二 而 言 , 於 被 告 人 承 認 的 事 實 中 , 顯 示 該 舢 舨 沒 有 合 適 的 安 全 裝 置。
於 聆 訊 中 ,控方亦把該舢舨的 相片呈堂,經本席查問後,控方確認當時海面平靜,沒
R R
有 證 供 顯 示被告人被追截的五分鐘期間有超速的情況, 而是被告人自行停下來,而船
S 上的非法入境者全為成年人,沒有牽涉特別年老或年幼的乘客。根據控方的指示確 S
認 , 該 舢 舨在本港水域,最多可載四人,包括船長,即超載了一人。 就控罪二,本席
T 採納 12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刑罰下調至 8 個月。 T
10. 本 席 小 心 考 慮 了 被 告 人 的 背 景 和 所 有 輕 判 請 求 ,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進 一 步 刑 罰扣
U U
減的理據。
V V
CRT20/24.07.2013/PN 2 DCCC 558/2013/判 刑 理 由 書
A A
量刑的整體性
B B
11. 上訴庭在 HKSAR v Sze Yu(CACC 143/2003)一案中指出,如被告人被
C 以此兩項控罪定罪,恰當的量刑是把兩項控罪分期執行(見判詞的第 33 段)。法庭 C
考慮了所有情況,看不到有任何原因需要偏離以上的原則。
D 12. 本 席 下 令 , 控 罪 一 和 控 罪 二 的 刑 罰 分 期 執 行 。 基 於 以 上 的 原 因 , 被 告 人 被判 D
監 52 個月。
E E
F F
蘇惠德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20/24.07.2013/PN 3 DCCC 558/2013/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