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eng Xiaodong DCCC643/2012

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兩個月
兩罪合共監禁三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Tallentire26/8/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eng Xiaod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Meng Xiaodong 承認兩項罪行並被定罪: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以及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Shipping and Port Control Ordinance) 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12年6月9日早上,被告駕駛一艘舢舨接載三名內地人士。警方截查時,被告加速至約25海里並以曲折航向逃走,舢舨其後入水沉沒,四人墮海並由警方救起。船隻設備不足、被告沒有適當駕駛牌照,且四人均被確認為非法入境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衡量兩項罪行的嚴重性、船隻不適航及逃避警方所造成的海上危險,並考慮被告年輕、無案底、案發時日間天氣良好、無人受傷及其個人及家庭情況。辯方主張案件較同類案件輕微;控方則援引相關上訴案例的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無論個別或合併均屬嚴重,但本案可採用略低的量刑起點。減刑因素包括案發於日間、能見度良好、四人均為熟悉海上的漁民、沒有碰撞或實際受傷,以及被告年輕並無案底。加重因素則包括舢舨只有兩件救生衣、沒有航行燈及消防設備,被告沒有適當牌照,並在警方追截時曲折逃走。法庭依循總體性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處理兩項刑期,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Tang Zhuyan,CACC223/2010;該案就相關罪行提出約五年及十二個月的量刑起點,並確認第二項刑期部分同期執行是恰當的。法庭亦注意 HKSAR v Wong Chi Kin 及 HKSAR v Ko King Hung,CACC357/2004,但沒有詳述其案情。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罪行量刑起點為四年半,減至三年;第二項罪行量刑起點為九個月,減至六個月。依總體性原則,兩個月接續執行、四個月同期執行,合共監禁三年零兩個月,即3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協助非法入境者及危害海上安全可帶來顯著監禁刑期。日間航行、良好天氣、無人受傷及被告無案底可降低量刑,但不會抵銷不適航船隻、無牌駕駛及逃避警方所造成的危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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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會被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駕船接載三名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警方追截時危險逃走。法庭考慮其年輕及無人受傷等因素後,判處兩罪合共監禁三年兩個月。

Q.船隻不適航會否加重危害海上安全罪的刑罰?
A.

會。本案舢舨只有兩件救生衣,並無航行燈及消防設備,被告亦無適當牌照並曲折逃走;法庭認為這些情況造成危險,但仍因日間及無人受傷而作出減刑。

Q.兩項海上及入境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部分同期執行。本案第一項罪行判三年,第二項罪行判六個月;法庭按照總體性原則,命令其中四個月同期執行、兩個月接續執行,合共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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