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CCC630/2012 A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B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630 號
D ----------------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訴
E
高維彪
F ----------------
F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G 日期: 2012 年 8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45 分
G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超華律師行律師李超華先生,代表被告
H
控罪: [1]盜竊罪(Theft)
I [2]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J Hong Kong) J
K
---------------- K
判刑理由書
L
---------------- L
M
M
1.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N
N
條。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O 章《入境條例》第 38(1)(b)條。每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可見於控罪書。
O
P 案情 P
2. 在 2012 年 6 月 5 日晚上大約 7 時 30 分, 警務人員看見 12 名人士在大嶼山二澳廟附
Q
近出現。警員試圖截查他們, 但其中 11 人逃去, 只能截停被告人。警員在被告人的背囊內找 Q
到一個袋, 內藏懷疑為土沉香的木片、4 張刀、3 把鋸和 3 個鑿。警員隨即拘捕被告人。在
R
R
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來港切割土沉香。
S
S
3.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 被告人承認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他和另外 5 人從東莞乘坐巴士到
T 珠海;在 6 月 2 日, 一名不知名人士用船將他們從珠海運送至伶仃島, 然後在翌日 6 月 3 日 T
再將他們運送至香港大嶼山分流角。被告人是第一次來到香港, 在入境時並沒有持有有效的
U
旅遊證件(第二項控罪) 。被告人和另外 5 人在分流角上山,匯合另一批 6 名人士, 這批人士 U
V 熟悉該處地方。被告人和其餘 11 人跟著替他們的僱主在香港切割土沉香。僱主替他們安排
V
1
A
船隻, 並承諾在賣出土沉香後與他們分享收益。被告人亦承認, 背囊內的工具是他從中國大 A
陸帶來的, 他的同黨還有三把鋤頭,而背囊內的土沉香是他替他的同黨保管的(第一項控罪)
B
B
。當警員出現時, 他們整批人正在前往大澳, 目的是找尋土沉香。他的同黨全部逃走成功,
C 只有他被警方拘捕。
C
D 4. 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專家確認, 被告人背囊內的木片是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重 D
量為 0.07 千克, 估計市值為港幣 2,800 元。
E
E
犯罪紀錄
F
5. 被告人是初犯。 F
G
G
個人及家庭背景
H 6. 被告人現年 51 歲, 在中國大陸出生和居住, 已婚, 有兩名兒子(分別 27 歲和 22 歲)
H
及兩名女兒(分別 24 歲和 20 歲) 。被告人接受至中學教育, 其後務農為生, 來香港前和妻
I
子經營小食生意, 兩人月入大約人民幣 2,000 多元。長女已婚及搬開居住。長子經已離婚, I
但現在羈留於大陸的戒毒所内進行戒毒。幼子和幼女經已輟學, 被告人不清楚他們是否有工
J
J
作。被告人的母親現年 70 多歲, 體弱多病。
K
K
減刑陳詞
L 7. 辯方律師指出, 被告人家境貧窮, 兩名年幼兒女因沒有經濟能力而輟學, 長子因為吸
L
毒被大陸法院判處羈留於戒毒所, 作為父親的被告人, 需要替兒子支付數千元戒毒費用。再
M
者, 由於家鄉發生變化, 很多人有經濟能力自置樓房, 但被告人一家只是居住於 300 餘呎的 M
地方, 引致被告人的妻子抱怨。被告人的妻子更要求其他人帶領被告人來港賺錢, 被告人就
N
N
愚蠢地聽從太太和其他人的指示來港犯法。律師指出, 被告人坦白認罪、沒有前科,涉案的
O 土沉香木片重量不多, 要求儘量給予被告人輕判。律師引述三宗判例,包括 HKSAR v Wen
O
Zelang (CACC220/2006) 、HKSAR v Xie Jinbin (CACC195/2010) 和 HKSAR v Rong Lixing &
P Another (DCCC98/2012), 但提出由於本案的土沉香數量較這些判例為小, 要求本席採用低 P
於監禁 3 年作為量刑起點。
Q
Q
R
加刑申請 R
S
8.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盜竊是該條例的其中一項「指明
S
的罪行」, 因此, 控方可以在符合該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下要求法庭對被告人加重處罰。控
T 方呈交專家證人漁農自然護理署彭權森先生的證人口供, 作為控方根據該條例第 27(2)(d) T
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 要求法庭考慮因最近發生的偷竊土沉香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香港受到
U
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作為加刑的理據。辯方律師不反對彭先生的證人口供呈堂為證據。 U
V
V
2
A
判刑理由 A
9. 本席首先處理第一項控罪的判刑。
B
B
C 10. 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專家彭權森先生的證人口供沒有受到辯方爭議。根據他的口供, 由
C
於沉香樹被過度開採作買賣, 它和其他的沉香木品種經已瀕危, 很多又大又老的土沉香樹幹
D 被非法砍伐或蓄意砍掉以至不能保證可否繼續生存, 導致又大又老的土沉香變得十分稀有; D
但就最近的案件來看, 情況變得更差, 因為成熟的土沉香, 就算相對體型較小, 亦會遭受非
E
法收割。彭先生認為, 土沉香是風水林和其他低地樹林中最重要的樹木, 這樣蓄意砍伐和破 E
壞大株及小株土沉香, 導致生物的棲息地遭到破壞,經已危害到生活在此類林地的生物的正
F
F
常生態關係。彭先生認為,持續砍伐此類樹木對香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
G 已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 對社會的天然資源做成甚大損失。
G
H 11. 由此可見, 偷竊土沉香不單止導致財物損失, 它更加損害瀕危植物, 破壞本港的生態 H
環境, 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因此, 刑罰不單止要對偷竊財物的行為作出處分, 它還要達到
I
保護瀕危植物的目標, 故此刑罰必須同時間具有懲罰性和阻嚇性。在阻嚇性方面, 刑罰不單 I
止要阻嚇在法庭面前的被告人令他不會再犯, 它還要阻嚇其他人抄襲相同的犯罪行為。為了
J
J
達致這些判刑目的, 即使被告人是初犯,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K
K
12. 上訴庭在 Xie Jinbin 一案列出判刑因素。上訴庭曾經說, 刑罰並非只是根據被盜土沉
L 香的重量, 而是根據罪行的嚴重性 。該案上訴人偷竊 0.677 公斤土沉香。上訴庭確認原審 L
法官採用的監禁 3 年是恰當的量刑起點。
M
M
13. 根據本席對判詞的理解,上訴庭並沒有排除土沉香的重量為刑罰考慮因素之一。換言
N
N
之, 被盜的土沉香越重, 刑罰理應更重;但即使被盜的土沉香是數量不多, 但刑罰未必一定
O 輕微, 因為刑罰仍然是可以依據犯罪行為和罪行的嚴重性來量度。
O
P 14. 在本案中, 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的土沉香衹有 70 克,重量並非太多。但是,被告人的
P
罪行明顯是有組織罪行,有人安排他和其他人長途跋涉從東莞蹍轉從海路偷渡進入香港,帶
Q
備砍伐土沉香的工具,他們更是在香港不同地方搜尋土沉香樹下手,包括在大嶼山分流角和 Q
在被截停時正在前往大澳。被告人和他的同黨是為了一己私利而挪佔他人的貴重財物和損害
R
R
瀕危植物。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看不到不判處監禁的原因。
S
S
15. 至於定量方面,在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和其他案件的判刑後,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
T 是監禁 24 個月。 T
U
16. 至於減刑因素,被告人是基於經濟理由犯法。但是,經濟理由祗可以構成被告人干犯 U
這些罪行的解釋,但絕對不能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HKSAR v Lee Man Wai (CACC386/2005);
V
V
3
A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明威 (CACC140/2010) 。 A
B
17. 本席經已小心考慮辯方律師的減刑陳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但除 B
C 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 假若控方沒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
C
例》要求增加刑罰, 本席會判處被告人監禁 16 個月。
D
D
18. 對於加刑申請,辯方律師沒有異議,本席亦接納有足夠理據支持加刑申請。
E
E
19. 辯方律師指出,由於本案的土沉香數量較他引述的三宗判例為小,所以要求本席不跟
F
從這些案件加刑百份之二十五,而是採用一個較低的百份比。 F
G
G
20. 在量刑時,本席經已因為被告人偷竊較小量的土沉香而採用一個較低的判刑起點;而
H 在考慮加刑申請時,本席是希望達至阻止這種罪行蔓延的目標,這一點和從被告人身上尋回
H
的土沉香數量無關。因此,本席不接納辯方律師的陳詞,裁定恰當的加刑幅度是百分之二十
I 五。因此, 就著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 20 個月。 I
J
21. 就著第二項控罪,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除非案件存有非常特殊的情節或極為強烈 J
的減刑因素,否則恰當的刑罰在犯案人認罪後是監禁 15 個月: The Queen v So Man King
K
K
[1989] 1 HKLR 142。本案沒有偏離判刑指引的理據。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著第二項控
L 罪,監禁 15 個月。
L
M 22. 本席繼而考慮這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否全部同期或全部分期,或部份同期、部份分期執 M
行。本席不接納刑期應該全部同期執行。兩項控罪涉及的罪行嚴重性並不是完全相同。但另
N
一方面,本席同意被告人是為了切割和偷竊土沉香而非法偷渡和逗留在港,在這種情況下, N
第二項控罪的部份刑期可以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本席亦考慮到刑罰的整體性和累
O
O
計總數原則,即總刑期不應過長,但亦必須要反映出整體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總刑期
P 監禁 26 個月是恰當。
P
Q
23.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其中 6 個月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 Q
期執行。
R
R
S
S
T 郭偉健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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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30/201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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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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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6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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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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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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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G 日期: 2012 年 8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45 分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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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超華律師行律師李超華先生,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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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盜竊罪(Theft)
I [2]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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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Hong Kon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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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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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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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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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案情 P
2. 在 2012 年 6 月 5 日晚上大約 7 時 30 分, 警務人員看見 12 名人士在大嶼山二澳廟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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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來港切割土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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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 被告人承認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他和另外 5 人從東莞乘坐巴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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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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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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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經營小食生意, 兩人月入大約人民幣 2,000 多元。長女已婚及搬開居住。長子經已離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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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被告人的母親現年 70 多歲, 體弱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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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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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被大陸法院判處羈留於戒毒所, 作為父親的被告人, 需要替兒子支付數千元戒毒費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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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由於家鄉發生變化, 很多人有經濟能力自置樓房, 但被告人一家只是居住於 300 餘呎的 M
地方, 引致被告人的妻子抱怨。被告人的妻子更要求其他人帶領被告人來港賺錢, 被告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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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地聽從太太和其他人的指示來港犯法。律師指出, 被告人坦白認罪、沒有前科,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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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lang (CACC220/2006) 、HKSAR v Xie Jinbin (CACC195/2010) 和 HKSAR v Rong Lix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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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 要求法庭考慮因最近發生的偷竊土沉香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香港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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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作為加刑的理據。辯方律師不反對彭先生的證人口供呈堂為證據。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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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生態關係。彭先生認為,持續砍伐此類樹木對香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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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植物的目標, 故此刑罰必須同時間具有懲罰性和阻嚇性。在阻嚇性方面, 刑罰不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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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至於定量方面,在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和其他案件的判刑後,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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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明威 (CACC140/2010)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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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要求增加刑罰, 本席會判處被告人監禁 1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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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對於加刑申請,辯方律師沒有異議,本席亦接納有足夠理據支持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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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辯方律師指出,由於本案的土沉香數量較他引述的三宗判例為小,所以要求本席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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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案件加刑百份之二十五,而是採用一個較低的百份比。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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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沉香數量無關。因此,本席不接納辯方律師的陳詞,裁定恰當的加刑幅度是百分之二十
I 五。因此, 就著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 20 個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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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就著第二項控罪,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除非案件存有非常特殊的情節或極為強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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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 HKLR 142。本案沒有偏離判刑指引的理據。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著第二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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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本席同意被告人是為了切割和偷竊土沉香而非法偷渡和逗留在港,在這種情況下, N
第二項控罪的部份刑期可以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本席亦考慮到刑罰的整體性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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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總數原則,即總刑期不應過長,但亦必須要反映出整體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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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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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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