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heng & Ors DCCC949/2011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 Sheng、Chen Shengren、Liu Xiaode、Bao Shen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D1 Li Sheng駕駛屬於Ah Kwan的機動舢舨,從Wailingding Dao前往大嶼山羅基灣,接載D2至D4後被海事警察截停。D2至D4攜帶內地身分證,並在香港山上砍伐沉香木(Aquilaria sinensis),木材重約2.42公斤,另發現鋸具。船隻航速高,且船體狀況欠佳,沒有消防、救生設備及航行燈。D1承認協助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及危害海上安全;D2至D4承認共同盜竊及非法入境後逗留。四人均認罪,並提出貧困、家庭負擔、悔意及合作等求情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認罪後的刑罰,以及D2至D4所涉盜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控方指出同類沉香木盜竊日益普遍並造成生態損害;辯方則強調木材數量少、被告貧困、角色有限、沒有案底及有悔意。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罪行的嚴重性、被告實際角色、船隻不適航所造成的海上安全風險、盜竊沉香木對生態的損害、認罪折扣及個人求情因素量刑。就D1而言,兩項協助運送罪實際上源於同一連續行為,刑期同期執行;危害海上安全罪因船隻沒有基本安全設備,刑期須 consecutive(連續執行)。就D2至D4而言,法庭接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的加刑申請,因同類盜竊案件有上升趨勢,並將盜竊刑期提高百分之二十五。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Tsui Kwong Ming(CACC247/2004)處理協助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罪;參考HKSAR v Wong Chi Kin(CACC357/2004)及HKSAR v Ko King Hung(CACC410/2004)的量刑原則;並參考HKSAR v Xie Jinbin(CACC195/2010)處理涉及木材的罪行。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監禁4年:兩項協助運送罪各判3年並同期執行,危害海上安全罪判1年並連續執行。D2至D4各被判監禁3年6個月,包括加刑後的盜竊罪2年6個月及非法逗留罪各1年,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同一連續運送行為所涉罪名可作同期處理,但獨立且具高度風險的海上安全罪可連續執行。對日益普遍並造成社會或生態損害的指定罪行,法庭可依第27(2)條加刑;認罪及個人困境不必然抵銷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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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D1只收取金錢、認罪及沒有案底,但亦重視接載行為及不適航船隻造成的風險,最終判他監禁四年。
Q.盜竊沉香木會否因案件普遍而加刑?
可以。本案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同類案件上升及涉及生態損害而加刑,D2至D4各被判監禁三年六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令刑期連續執行?
會。法庭認為危害海上安全罪是獨立且嚴重的罪行,因此D1的相關一年刑期須與協助運送罪的三年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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