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Kam-hung & Ors DCCC601/2011
企圖爆竊住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ow Kam-hung 及 Zhou Xinnian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H Judge Geiser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Chow Kam-hung 與第二被告 Zhou Xinnian 均承認企圖入屋犯法罪。2011年3月18日凌晨,警方在灣仔摩理臣山道一幢大廈進行反爆竊監視時,發現二人在七樓一個住宅單位外。第一被告手持金屬銼,插入鐵閘鎖孔,顯然企圖進入;第二被告則負責把風。二人發現警員後逃走,並遺下金屬銼及其他工具,稍後在附近被截獲。第一被告另承認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二人均無香港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爆竊住宅的適當起始刑期、認罪扣減,以及第一被告非法逗留罪的刑期如何與企圖入屋犯法罪刑期合併。控方依據案情及一般量刑基準處理;兩名被告透過認罪及代表律師提出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爆竊的通常起始刑期為監禁三年。雖然本案沒有損壞門鎖,住戶亦沒有財物損失,但不足以令法庭偏離該起點。由於二人均及早承認企圖入屋犯法罪,法庭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將每人的刑期定為兩年。第一被告非法留港罪的通常刑期為十五個月,該刑期已反映認罪因素;原則上應與首罪連續執行,但基於整體刑期原則,僅九個月連續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a)及(4)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以及《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1)(b)條,並採用住宅爆竊及非法逗留的慣常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因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兩年。第一被告另因非法留港罪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其中九個月與首罪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因此第一被告總刑期為監禁兩年九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為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住宅爆竊即使未造成門鎖損壞或財物損失,仍以三年監禁作通常起點;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多項刑罰是否連續執行,須按整體刑期原則調整,以避免總刑期失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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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爆竊住宅但沒有造成損失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爆竊通常以監禁三年為起點,即使沒有損壞門鎖或造成住戶損失亦然。本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兩名被告各判監禁兩年。
Q.認罪對企圖入屋犯法罪刑期有何影響?
法庭按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每名被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三年起始刑期減至兩年。本案兩名被告均因此獲得相同扣減。
Q.非法留港罪與其他罪行的刑期會否全部連續執行?
非法留港罪通常判監禁十五個月,原則上可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但須考慮整體刑期。本案只有九個月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第一被告總刑期為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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