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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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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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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3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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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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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亮(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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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G
日期: 2011 年 8 月 8 日下午 2 時 33 分
H 出席人士: Ms Ja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律師 Mr Chris Yiu,代表第二被告人
I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I
[3]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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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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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被 告 人 陳 廣 亮 先 生 ( D2) 承 認 控 罪 書 上 的 第 一 和 第 三 項 控罪,第一項控罪針對
N D2 和 另 外 兩 人 , 罪 名 是 入 屋 犯 法 罪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10 章 《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11( 1) N
( a) 及 ( 4)條。第三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O 條。每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可見於控罪書。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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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 本 案 發 生 於 九 龍 紅 磡 大 環 道 紅 磡 邨 第 二 期 地 盤 ( 以 下 稱 「 該 地 盤 」 ) 。 該 地 盤 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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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座住宅大廈,但在案發時正在進行內部裝修,仍然未入伙。在 2011 年 2 月 16 日凌晨 12
R 時 38 分 左 右 , 當 時 該 地 盤 經 已 關 閉 。 D2 和 另 外 兩 名 男 子 潛 入 地 盤 內 , 但 當 他 們 進 入 地 盤 R
時,保安員從閉路電視的 螢幕發現他們,並且即時報警。警員在大約凌晨 12 時 50 分到場,
S 在該地盤出口處發現 D2 及另外兩名男子。D2 隨即返回地盤內,警員展開追截,最終在一個 S
地 盤 出 口 截 停 及 拘 捕 D2。 在 警 誡 下 , D2 承認由於他的朋友曾到該地盤,知道有銅線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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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 , 所 以 他 提 議 到 地 盤 內 偷 竊 , 意 圖 偷 取 銅 線 和 工 具 變 賣 , 並 且 要 求 另外兩名男子與他一
起 行事。 D2 承認他們到達地盤後推 開圍欄入內,然後進入該地盤其中一座大廈,但發現內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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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值得偷竊的東西。當他們離開大廈時看見警方,故此嘗試逃跑(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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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08.08.2011/VL 1 DCCC322/2011/判 刑 理 由 書
A 3. 在其後的調查發現, D2 在 2010 年 7 月 10 日持雙程證來港,可以合法逗留至 2010 A
年 7 月 17 日,但他逾期非法逗留,直至被捕當日,即 2011 年 2 月 16 日為止。在警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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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供稱他遺失了內地政府發給他的雙程證(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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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紀錄
D 4. 根據控方呈交的紀錄, D2 有兩次犯罪紀錄,包括在 1998 年 11 月因為違反逗留條 D
件 罪 被 判 處 緩 刑 ; 在 2000 年 10 月,因為非法進入香港後沒有入境處處長批准而留在香港
E 罪,及違反緩刑,共被判處監禁 16 個月。辯方律師 姚先生代表 D2 承認紀錄正確。本席注意 E
到,控方呈交的紀錄顯示 D2 的名字是 Tsui Hon Wing,出生日期為 197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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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個名字和控罪書上的名字是不同, D2 的歲數和控罪書上的歲數亦有分別。本席認為控方宜
詳 加 調 查 是 否 有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 例 如 使 用 虛 假 旅 遊 證 件 ) 發 生 過 。 但 這 只是本席的觀察,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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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否進行其他調查或引申其他事項交由控方全權決定,與本席將會判處的刑罰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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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家庭背景
I 5. 姚律師告之本席 D2 現年 31 歲,家住廣東台山,與 68 歲父親、62 歲母親、太太和 I
兩歲大兒子同住。 D2 務農維生,每年約賺取人民幣七千至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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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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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姚 律 師 指 出, D2 從務農得到的收入本可以支持家庭,但由於母親患上白內障多年,
及 情 況 經 已 接 近 失 明 ,故需要人民幣 30,000 元做手術;在兒子出生後,為了避開國內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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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 粉,亦需要大量金錢購買入口奶粉。 D2 所以在播種後等候收成期間到深圳工作,賺取日薪
M 80 元人民幣。但其後他從工友口中得知在港做相同的工作可以得到港幣 400 元一天,故此來 M
港工作,並且曾經賺取每月 5,000 元。但是在案發時正當農曆新年假期,地 盤多不開工,故
N 此 D2 找不到工作,在沒有收入下才犯案。姚律師同意本案有加重處罰因素 ,因為 D2 和另外 N
兩人一同犯法。但姚律師另一方面強調 D2 並非職業爆竊犯,沒有帶同爆竊工具 ,亦在進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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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時沒有造成任何破壞 ,故此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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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Q 7. 入 屋 犯 法 是 嚴 重 罪 行 , 上 訴 庭 經 已 多 番 說 明 基 於 這 種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恰 當 的 判 刑選 Q
擇 是 即 時 監 禁 , 除 非 案 件 有 著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節 和 罕 有 的 極 具 說 服 力 之 減 刑因素,否則不應偏
R 離監禁這種判刑選擇。姚律師並不爭議 D2 的恰當刑罰是監禁。至於定量方面,上訴庭亦訂下 R
清晰指引,單一控罪計算,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是監禁兩年半:見 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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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Man ( 1993 [1] HKC 80 ) 、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 1993 [1]
HKC 215) 。 另 一 方 面 , 假 若 案 件 存 有 加 重 處 罰 因 素 , 量 刑 起 點 可以向上調高 :見香港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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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區 訴 鄭 偉 佳 ( CACC 338 及 379/2007)。加重處罰因素包括但不局限於一,犯案人
U 是職業爆竊犯;二,罪行由兩個或以上的人執行。 U
8. 在考慮本案的情節後,本席採用監禁 30 個月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本席同意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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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08.08.2011/VL 2 DCCC322/2011/判 刑 理 由 書
A 律師的陳詞,本案沒有證據顯示 D2 是職業爆竊犯。在進入該地盤意圖偷竊時, D2 和同黨亦 A
沒 有攜帶爆竊用的工具。但另一方面, D2 是與另外兩人一起犯案,正如姚律師公正地承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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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鄭 偉 佳 一 案 , 這 構 成 加 重 處 罰 因 素 。 為 了 反 映 這 個 因 素 及 考 慮 了 本 案 的情節後,本席將量
刑起點向上調高至監禁 3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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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至 於 減 刑 因素方面, D2 是因為經濟緊絀而犯案,但這種經濟理由難以視為減刑因素
D 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Lee Man Wai( CACC 386/2005) ,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明威 D
( CACC 140/2010)。本席清楚知道被告人一旦入獄,他的家人 會失去經濟支持而受苦,包
E 括母親沒有治療眼疾的醫藥費,年老父母、幼兒和妻子也 失去 D2 的供養,但這是嚴重罪行的 E
必 然 後 果 , 家 人 苦 況 一 般 而 言 不 會 構 成 減 刑 因 素 , 見 HKSAR v Chan Kin 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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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4 HKC 314 ) 、 HKSAR v Shum Chung Wai( [2002]2 HKLRD 81) 。 本 案 唯
G 一對 D2 有利的減刑因素是 D2 坦白認罪,因此他可以獲得減刑三分之一。除此之外,本席再 G
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就著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 D2 監禁 22 個月。
H 10. 至 於 第 三 項 控 罪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罪 , 正 如 姚 律 師 正 確 地 指 出 , 上 訴 庭 沒 有 訂 下 就 逾期 H
居 留 的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罪 判 刑 指 引 。 但 法 庭 會 考 慮 逾 期 逗 留 的 時 間 及 犯 案 人在非法逗留期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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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從事非法工作作為處罰因素。在本案中, D2 逾期居留大約七個月,以往又有相同的前科。
透 過 律 師 他 亦 承 認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本 席 裁 定 第 三 項 控 罪 的恰當刑罰選擇是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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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K 11. 至於定量方面,本席注意到第三項控罪純粹指控 D2 在港逾期逗留,並不是檢控 D2 K
當上非法勞工。因此 D2 當上非法勞工這一點只是幫助本席決定恰當的判刑選擇,而不會增加
L 其 刑期。但另一方面, D2 經已是第三次干犯與入境條例有關的罪行,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後, L
本席採用監禁一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由於 D2 認罪,所以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 之一,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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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沒有扣減的理由。就著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處 D2 監禁 1 個月。由於第一和第三項控罪
的 性 質 是 完 全 不 同 , 及 即 使 兩 項 控 罪 的 刑 期 是 全 數 分 期 執 行 , 總 刑 期 也 不會違反了刑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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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過長的累計總數原則。
O 12. 基於這些理由,本席下令兩項刑期全數分期執行,換言之 D2 的總刑期是監禁 23 個 O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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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郭偉健 Q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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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08.08.2011/VL 3 DCCC322/2011/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