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lene Jover Jumuad等 DCCC79/2011

集團珠寶展覽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40個月;D2監禁56個月;D3監禁56個月;D4監禁38個月;D5監禁54個月
五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38至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Kwok30/3/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rlene Jover Jumuad and Others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Kwok,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五名被告D1至D5均為菲律賓籍人士,於2010年6月至11月期間持不同護照以訪客身分來港。他們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的珠寶展覽中,串謀偷竊兩枚鑽石:一枚18.20卡鑽石,價值約273萬港元;另一枚鑽石項鏈含32.83卡鑽石,價值約93.6萬港元。部分被告負責分散銷售員注意,另一些負責取走及藏匿贓物。D1、D4及D5另違反遞解離境令;多名被告亦向入境事務主任使用虛假護照及作出虛假陳述。五人均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串謀偷竊兩宗珠寶案的起點刑期、虛假入境陳述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的認罪、過往同類罪行、角色、年齡、健康及家庭負擔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有組織策劃、珠寶價值及阻嚇需要;辯方則主張角色有限、經濟困難、健康欠佳及認罪應予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宗串謀偷竊最為嚴重,案件涉及預先策劃、以買家身分混入展覽、分工及跨境犯罪,且贓物未能追回,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C1及C2的起點分別為五年及三年;D1、D4及D5因過往同類罪行及先前刑罰未能阻嚇而各加六個月。虛假陳述起點為每項18個月;違反遞解離境令起點為30個月。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再依總體性原則調整連續及同期刑期。串謀罪的核心是參與協議,個別角色不足以在同一控罪下區分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ong Chong-chi [2002] 1 HKC 295支持對來港犯罪者施加阻嚇刑罰。HKSAR v Law Ng-tak及DCCC 312/2005提供珠寶展覽偷竊的量刑比較。HKSAR and Cortez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支持入境虛假陳述及違反遞解令的起點。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確認持續犯者因先前刑罰未能阻嚇而可加刑;HKSAR v Tam Yuen Tong [2007] 1 HKLRD 894涉及年齡、健康與阻嚇的衡量。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均被判監禁:D1 40個月、D2 56個月、D3 56個月、D4 38個月、D5 54個月。部分控罪刑期同期執行,部分連續執行;刑期已包括認罪折扣及總體性調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跨境、有組織並針對珠寶展覽的串謀偷竊會引致嚴厲阻嚇刑罰。家庭困難通常不足以減輕嚴重罪行;高齡及疾病亦非當然的減刑因素。對串謀罪而言,參與協議的共同犯罪性可凌駕個別分工差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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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珠寶展覽串謀偷竊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展覽偷竊涉及策劃、分工、高額鑽石及跨境犯罪,須具阻嚇性判刑。本案五名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8至56個月。

Q.有過往偷竊紀錄會否加重刑期?
A.

如過往刑罰未能阻止被告再次犯同類罪行,法庭可為個人阻嚇而提高起點刑期。本案D1、D4及D5的串謀罪起點各增加六個月。

Q.家庭負擔和年老患病可以大幅減刑嗎?
A.

法庭指出,嚴重罪行中家庭負擔通常作用有限;年老及健康欠佳亦非當然的減刑因素。本案除認罪折扣外,這些情況沒有帶來額外重大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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