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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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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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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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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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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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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G
日期: 2011 年 3 月 7 日上午 9 時 59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CHEUNG Yiu-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肇漢律師行延聘,
I 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 Assisting the passage to
J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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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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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被 告 人 莫 漢 華 在 本 席 前 承 認 一 項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前 來 香 港 的 旅 程 , 違 反 香 港法 N
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及(a)條。
O 2. 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協助三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王 O
家軍、王國及袁彪)前來香港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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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 告 人 承 認 有 關 控 罪 及 同 意 相 關 之 案 情 撮 要 。 根 據 案 情 , 被 告 人 在 案 發 時 是 涉 案的
一 艘 機 動 舢 舨 的 掌 舵 人 。 案 發 當 日 下 午 三 時 零 五 分 左 右 , 香 港 水 警 在 雷 達螢光幕上,發現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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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牛洲以東 1.8 海里方向,一艘漁船或舢舨正以時速 18 海里的速度,在西南方向駛進香港
R 短 咀 。 一 分 鐘 之 後 , 漁船被發現已經進入了香港水域,於是兩艘水警輪( PV32 及 33)就奉 R
命 去 攔 截 。 半 小 時 內 , 有 關 船 隻 最 終 被 兩 艘 水 警 輪 截 停 。 水 警 就 上 船 調 查,經調查後發現被
S 告人當時就是掌舵人。 S
4. 而 案 中 提 及 那 三 名 未 獲 授 權 的 進 境 者 亦 均 是 當 時 船 上 的 乘 客 , 船 上 當 時 只 得 兩 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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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衣與一個指南針及載有 25 公升汽油。船上發現並無任何衛星定位的導航系統、 亦沒有任何
滅 火 設 備 或 任 何 航 行 燈 的 裝 置 。 所 有 乘 客 在 被 截 獲 時 , 身 上 並 沒 有 任 何 有效之旅行證件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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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亦並未獲授權進入香港,於是警方對上述人士進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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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1/07.03.2011/EL 1 DCCC89/2011/判 刑 理 由 書
A 5. 警 誡 下 , 被 告 人 承 認 自 己 是 受 聘 於 一 名 男 子 , 從 中 國 內 地 深 圳 南 澳 將 有 關 之 非 法進 A
境 者 載 入 香 港 。 被 告 人 表 示 稍 後 當 他 回 到 南 澳 就 會 獲 得 報 酬 。 在 其 後 之 會面紀錄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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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承認自己當時是漁船之掌舵人,而他亦明知自己當時是接載非法進境者進入香港之水域。
6. 根 據 事 後 海 事 處 對 漁 船 檢 查 之 結 果 , 發 現 有 關 之 船 隻 雖 然 當 時 結 構 正 常 , 但 船 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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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任 何 滅 火 設 備 。 船 上 只 得 兩 件 救 生 衣 , 並 沒 有 足 夠 救 生 設 備 供 每 一 位 乘客使用。船上亦沒
D 設有航行燈以適合作夜間航行。船隻檢查督察意見認為該艘漁船 並不適宜於海上航行。 D
7. 被 告 人 過 往 在 香 港 並 無 任 何 犯 罪 紀 錄 。 根 據 代 表 被 告 之 張 大 律 師 在 求 情 時 指 出 ,被
E 告 來 自 廣 西 一 個農村,他兒子已兩歲,妻子現時懷有 8 個月身孕,父親在過年時因為知道兒 E
子在香港被捕,擔心之下中風,已不幸過世。家人希望被告人能獲輕判,儘早與他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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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 大 律 師 在 求 情 時 指 出此類案件一般量刑基準應該為 5 年。但雖然本案存在一些加
G 刑 因 素 , 例 如 缺 乏 滅 火 或 救 生 設 備 , 但 相 對 其 他 案 件 , 由 於 此 案 是 在 光 天化日之下發生,因 G
此 即 使 沒 有 航 行 燈 亦 不 會 令 船 隻 在 航 行 時 構 成 危 險 。 同 時 被 告 被 截 停 時 亦沒證據顯示他有作
H 出 任 何 反 抗 又 或 者 將 船 隻 高 速 航 行 , 所 以 張 大 律 師 認 為 本 案 有 關 之 加 刑 因素即使存在亦屬一 H
個比較低的層次,希望法庭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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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 席 在 考 慮 適 當 判 刑 時 , 亦 有 考 慮 到 由 控 方 提 交 的 一 宗 近 期 案 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謝自喜 [2010] 5 HKLRD 703。於該案,上訴庭表明對於為獲取金錢利益而用船隻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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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 未 獲 授 權 進 境者進入香港,量刑基準通常是監禁 4 年而假若被告人是有關船隻之掌舵人又
K 或 者 有 份 參 與 涉案旅程的組織或者安排,量刑基準更應該為監禁 5 年;假如有其他加重罪責 K
之 因 素 , 包 括 將 非 法 入 境 者 藏 在 不 易 逃 生 之 地 方 , 又 或 者 船 隻 破 舊 或 者 缺乏救生設備,令船
L 上人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又或者船隻載有大批非法入境者,則法庭可以進一步提高量刑基 L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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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考 慮 到 本 案 的 情 況 , 被 告 人 是 舵 手 , 而 所 涉 及 之 船 隻 雖 然 在 結 構 方 面 情 況 並 不 算是
十 分 之 惡 劣 , 不 過 仍 然 正 如 案 情 揭 示 , 被 告 之 船 隻 當 時 是 缺 乏 足 夠 救 生 之設備,亦沒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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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適的滅火設備,這些都是法庭應該要考慮之加刑因素。
O 11. 法庭亦同時間參考上訴庭最近期,即 2010 年 11 月另一宗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O
訴 鍾 明 青 (CACC 180/2010)。 在 該 案 , 上 訴 庭 就 表 明 今 後 所 有 法 庭 在 處 理 有 關 判 刑 的 時
P 候 , 須 對 缺 乏 救 生 設 備 , 又 或 者 滅 火 的 設 備 視 等 情 況 作 為 一 個 加 刑 因 素 。因此本席認為在本 P
案 , 雖 然 被 告 人 所 涉 及 之 船 隻 結 構 是 正 常 , 但 由 於 缺 乏 有 效 或 者 足 夠 之 救生設備又或者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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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這情況都必須在判刑上反映。不過本席亦同意以今次情況有關加刑幅度可相對比較
R 低。最後本席決定在 5 年之上再加刑 3 個月,量刑起點為 63 個月的即時監禁。 R
12. 當 然 本 席 有 考 慮 到 辯 方 所 呈 交 之 求 情 信 件 , 包 括 被 告 人 自 己 撰 寫 或 被 告 人 妻 子 所撰
S 寫 之 信 件 。 本 席 對 於 被 告 人 現 時 家 庭 之 困 苦 情 況 雖 深 表 同 情 , 但 亦 要 指 出被告人干犯之控罪 S
是 非 常 之 嚴 重 。 上 訴 庭 過 往 亦 表 明 , 在 嚴 重 罪 行 中 , 家 庭 情 況 之 因 素 一 般是不能夠接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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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之 求 情 理 由 。 被 告 人 亦 在 今 次 進 行 非 法 活 動 之 前 , 已 經 深 知 他 自 己 的妻子已經懷了孕,
而 他 仍 冒 險 去 犯 案 , 實 屬 不 智 。 如 今 令 到 妻 子 同 即 將 出 世 之 孩 子 缺 乏 照 顧,實際上只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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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咎由自取,不可以構成任何有效的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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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3. 因 此 , 唯 一 有 效 之 求 情 理 由 就 是 承 認 控 罪 , 被 告 人 為 此 可 以 得 到 足 三 分 之 一 的 判刑 A
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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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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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最後,被告人就此項控罪被判即時監禁 42 個月,即三年半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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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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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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