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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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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11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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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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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尹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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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G 日期: 2011 年 2 月 16 日下午 4 時 06 分 G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Roy K.W. TS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H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I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I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J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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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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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
M • 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第一項控罪) M
• 一項非法入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條(第二項控罪)
N 被 告 否 認 第 一 項 控 罪 , 經 審 訊 後 被 裁 定 罪 名 不 成 立 。 被 告 承 認 第 二 項 控 罪並同意案情,被裁 N
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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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P 被告於 2010 年 8 月 23 日在九龍窩打老道被警員截查時未能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初步調 P
查下得知被告從深圳爬山進入香港。進一步調查後確定被 告非法逗留。
Q Q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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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現年 18 歲,並無刑事紀錄。祖藉江蘇,生於農民家庭,家有父母和一妹。 被捕前為深圳
一電子廠員工月入人民幣 1,500。8 月 21 日晚偷渡入境是受人唆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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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被 捕 後 一 直 扣 押 致 今 已 近 六 個 月 。 若 非 被 檢 控 第 一 項 控 罪 , 就 其 首 次偷渡入境會被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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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再考慮到被告偷渡入境時只 17 歲,認為可從輕處理。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 9 個
月,被告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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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2/16.02.2011 1 DCCC1130/2010/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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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第二項控罪判監禁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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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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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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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2/16.02.2011 2 DCCC1130/2010/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