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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6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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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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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10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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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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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錦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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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G
日期: 2010 年 12 月 2 日上午 10 時 45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處委派的彭炳焜律師事務所 Mr Joseph PANG 律師,
I 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 的旅程(Assisting the
J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a conveyance which carried J
unauthorized ent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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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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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認罪而被裁定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
O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罪名成立。 O
2. 被告人同意的案情撮要中透露:
P P
(i) 在 2010 年 8 月 19 日上午 3 時 20 分左右,警方發現一艘可疑船隻,該船隻
正向東面航行,駛向香港分流東灣。同日上午 3 時 30 分左右,警方發現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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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隻 以 大 約 每 小 時 五 海 里 速 度 向 東 面 航 行,駛向分流東灣海面。警方於是靠
R 近並截停該船隻。在該船隻上,警方發現: R
(a) 被告人是該船隻的掌舵人;
S (b) 三名中國內地男子許呈、蔡國富和陳大叶,以及一名中國內地女子 S
熊小紅,他們是該船隻的乘客( “未獲授權進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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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四件救生衣;
U (d) 一些捕魚工具; U
(e) 兩部引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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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02.12.2010/VL 1 DCCC1062/2010/判 刑 理 由 書
A (f) 10 公升燃料。 A
(ii) 上 述 人 士 全 部 沒 有 任 何 證 件 , 即 沒 有 准 許他們離開中國大陸的 漁民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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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和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都 沒 有 可 進 入 香 港 水域的旅行證件。所有人未獲入境事
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在香港入境。他們被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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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驗船督察劉喜貴檢驗過該船隻,發現以下事情:
D (a) 該船隻是一艘木製漁船; D
(b) 該船隻的主要船體結構狀況殘舊;
E (c) 船上沒有滅火裝置; E
(d) 船上沒有足夠救生裝置(必須為船上每人提供一件救生衣 ,而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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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船隻上只有四件救生衣);
G (e) 船上沒有裝置航行號燈。 G
劉先生的結論是該船隻是不適航的。
H 3. 被 告 人 於 1973 年 6 月 在中國出生,據案情撮要透露,被告人未獲授權進入香港境 H
內,被告人並非香港居民。被告人現年 37 歲,被告人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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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經 是 一 位 農 民 , 但 在 十 年 前 已 經 轉 職 為 漁 民 。 在 干 犯 本 案 前 , 被 告 人 在外伶仃島工作。被
告人已婚,有兩個分別是 9 歲及 11 歲的兒子。在求情的時候,代表被告的律師告知本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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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是在今年 6 月才去到外伶仃島工作(即干犯本案前的兩個月左右)。
K 4. 由 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亦呈遞給法庭參考。在求情信內,被告人透露他干犯本案是因 K
為 他 需 要 金 錢 去 接 濟 有 病 的 父 親 , 以 醫 治 他 父 親 的 疾 病 , 而 被 告 人 亦 是 家中的經濟支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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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要求法庭從輕發落。但本席並不認為這些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5. 關 於被告 人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 留意到被告人並非香港居民,因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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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 雖 然 被 告 人 在 香 港 並 無 任 何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 但 並 不 代 表 他 是 一 個 良 好品格 的人。無論如
N 何 , 本 席 會 就 住 他 的 判 刑 給 予 三 分 之 一 的 扣 減 , 而 在 這 三 分 一 扣 減 裡 頭 亦已經包含了被告人 N
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這個元素。
O O
6. 在 本案裡面,被告人是有關船隻的掌舵人,採用過往就住同類案件 的判刑案例,包括
R v Pang Wing ( CACC 145/1995 ) 及 HKSAR v Wong Chi Kin ( C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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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004) , 本 席 採 用 五 年 監 禁 作 為 量 刑 基 準 ; 由 於 被 告 人 認 罪 , 本 席 會 給 予 一 般 三 分 之
Q 一 的 扣 減 。 除 此 之 外 , 本 席 並 不 認 為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求 情 因 素 , 所 以 被 告 人就住本案,被判處 Q
入獄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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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鄭紀航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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