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WOK LUEN DCCC961/2009

虛報佣金逃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個月並罰款389,708元
四罪同期監禁六個月並罰款389708元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7/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WOK L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是多間關聯公司的客戶主任團隊領袖,除其他收入外亦賺取佣金。他利用分配佣金的權力,將本屬自己的部分佣金,以誇大支票方式記在19名客戶主任名下,再要求他們交回款項。公司帳簿及各人的報稅表因而把有關收入列為客戶主任所得。被告在2002/03至2005/06四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漏報合共1,080,000元收入,導致少繳薪俸稅194,854元。四項控罪均告定罪;被告其後已繳清少繳稅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a)條下蓄意逃稅的量刑。控方立場是逃稅屬嚴重罪行,通常須即時監禁。辯方則依賴被告品格良好、已補繳稅款、調查延誤及家庭與事業影響,主張判處緩刑或參照較輕案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蓄意逃稅損害公共收入,即時監禁是通常刑罰。量刑須考慮犯罪期間、逃稅方法、少繳稅款數額、是否補繳及被告個人責任。雖然被告無案底、已補稅且承受壓力,但其濫用團隊領袖職權,挑選低收入員工、指示他們參與,並以精心策劃的虛假會計安排持續四年,故加重責任。上述因素不構成暫緩執行刑罰所需的例外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Ma Lai-wu [1987] HKLR 744確認逃稅量刑因素及即時監禁的嚴肅性。HKSAR v Pak Wan Kam [2002] 2 HKC 465因犯罪手法不同,不能直接套用。R v Lowery (1993) 14 Cr App R (S) 485說明「例外情況」須按案件整體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各判監禁六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六個月;法庭拒絕緩刑。另按各項少繳稅款兩倍判處罰款,總額389,708元。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已全數補繳稅款、品格良好,若逃稅涉及濫用職權、虛假會計及多年策劃,仍可能被即時監禁。補稅及延誤並非自動構成緩刑的例外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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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員工名義收取自己的佣金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職權安排員工代持佣金,構成持續四年的精心策劃逃稅及虛假會計,最終四罪同期監禁六個月並罰款389,708元。

Q.逃稅後已補繳稅款可以避免入獄嗎?
A.

補繳稅款是有利因素,但並不必然避免監禁。由於本案涉及濫用職權、指示員工參與及多年虛假會計,法庭拒絕緩刑並判處六個月即時監禁。

Q.逃稅罪的罰款如何計算?
A.

本案法庭按每項少繳稅款的兩倍計算罰款:四項分別為17,000元、129,500元、137,608元及105,600元,總額389,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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