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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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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3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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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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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敖洪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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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G 日期: 2010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 時 53 分 G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 Ms Patricia WONG,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TSANG Kam Hung, 由法律 援 助署委派 的 梁錫 濂, 黄國基, 吳志 彬律師 H
行,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I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 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J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J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K Hong Kon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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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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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被告人被控: M
1. 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盗竊罪條例>第 11(b)及(4)條,
N 2. 一項非法入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條。 N
O 被告否認爆竊,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O
被告承認非法入境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 2010 年 1 月 28 日已
P 到香港,考慮相關證供後認定被告在 2010 年 1 月 28 日已非法進入了香港。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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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 年 1 月 28 日,一獨立三層連地庫住宅物業 (獨立屋) 被爆竊,底層通往山邊之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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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及 窗 被 打 開 ,玻 璃 窗 有 被撬 痕 跡 及 把手 被 破 壞跌 落 , 底 層 通 住地 下 的 門 亦有 被 撬 痕 跡。 底
層被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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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個馬形金屬鑄像
2. 兩個人形金屬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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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卷中國湘绣
4. 兩個武漢大學紀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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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個黑色布袋
總值约爲$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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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2/19.08.2010 1 DCCC307/2010/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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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到 達 現場 進 行 調查 , 在附 近 山 坡發 現 前 述被盗 失 物 。 警方 在 獨 立屋 底 層客 房 茶 几 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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璃面上套取到一後確認為被告的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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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29 日,警方在將軍澳警署對出截查 被告,發现其非法入境。在被告長袖外
套前臂袖管和長 袖 T 恤前臂 袖管間搜獲 一柄螺絲 批,另在其外套 左胸内袋搜 獲一枝電筒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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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以 非 法 入 境 和管 有 工 具 可作 非 法 用 途罪 拘 捕 及警 誡 被 告 。 同 日套 取 被 告 指摸 , 比 對 後發 現
被告右拇指印與前述茶几面指印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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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爆竊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指引爲 3 年,但考慮到被盗的物件價值不高及全數被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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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認爲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2.5 年。就第二项控罪,採纳上訴庭就承認控罪判監禁 15 個月的
G 判刑指引。 G
H 被 告 现 年 33 歲, 已 婚 有三 子 。 無任 何 刑 事紀 錄。 辯 方 求 情 時同 意 被 告人 經 歷 供詞 的 内 H
容,中包括被告聲稱自己被騙來港打工,他在 2010 年 1 月 27 日晚上乘船離開貴州, 28 日晚
I 到港,29 日遇見 警察及被捕 。考慮後不 認爲有任 何減刑理由,但 考慮到刑期 的總長度, 部份 I
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爲 3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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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K 第一项控罪 判監禁 30 個月 K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 15 個月,3 個月分期執行
L 總刑期爲 33 個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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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
O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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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2/19.08.2010 2 DCCC307/2010/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