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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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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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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4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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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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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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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G
日期: 2010 年 7 月 16 日上午 10 時 34 分
H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 Mr Colin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Lawrence HUI,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以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份行事 (Acting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I
[2]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 (Ass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a triad
J society) J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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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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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
O (1) 以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行事,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條。 O
(2)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19(2)條。
P P
(3) 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
Q Q
被告承認第 2 及第 3 項控罪,同意案情,裁定其第 2 及第 3 項控罪,罪名成立。應控方申
R 請第一项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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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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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9 年 10 月 17 日,被告進入馬鞍山漁民新村 12 號 1 樓(後稱該村屋),期後在被告身
U 上發現該村屋的鐵閘鎖匙。警員在被告面前在村屋内搜出 : U
1. 一支和安樂三合會的首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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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2/15.07.2010 1 DCCC1417/2009/判 刑 理 由 書
A 2. 十個袋內藏共 A
i. 36 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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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1 對手套;
iii. 41 個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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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5 頂鴨舌帽;
D v. 8 部通訊機; D
vi. 4 支電筒,和
E vii. 1 柄斧頭。 E
3. 一個花瓶連白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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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個木盆和一條紅絲帶盒内有一張不知名人士的相片,爛石頭,一内有人類頭髮和指
G 甲的可再封膠袋。 G
H 警 诫下被告承認一名稱爲 “牛奶仔” 的男子叫他看管上述的武器和三合會物品,並容許 H
他在該村屋内居住。他管有該村屋唯一一條銷匙和他一人單獨在該村屋居住。
I I
被 告 協 助 管 理和安樂三合會社團,他負責看三合會的守軍器庫和三合會的珍貴物品。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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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犯 案 辯 方 未 有 陳 述 原 因 , 但 從 被 告 所 承 認 的 案 情 , 認 爲 他 與 和 安 樂 三 合會社團有密切來往
K 和 互 信 , 故 由 被 告 負 責 看 三 合 會 的 守 軍 器 庫 和 三 合 會 的 珍 貴 物 品 。 就 第 二項控罪,協助管理 K
三合會社團,考慮有關案情,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爲 3 年;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的最
L 高刑罰爲 2 年,考慮到當中有 36 把長 50-36 厘米不等的刀和一柄張 40 厘米的斧頭,認爲要 L
以最高刑罰 2 年爲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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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現 年 29 歲 , 未婚,獨居,父親已去世,母親長居台灣。有正當工作,沒有任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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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録 。 被 告 認 罪 獲 1/3 扣 減 ,再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録及有正當工作,再给予 3
O 個月扣減。認爲兩項控罪爲同一事件,故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21 個月。 O
P 命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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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 21 個月。
R 第三項控罪 判監禁 13 個月,兩頭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爲 21 個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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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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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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