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uria Carmen Bao-ilan & Ors DCCC1219/2009
安排女子來港賣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spuria Carmen Bao-ilan and Carigtan Mercedes Sambad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Aspuria Carmen Bao-ilan 為 El Cid Club 東主,第二被告 Carigtan Mercedes Sambada 為該會所僱員。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販運他人進入香港,以及兩項共同協助和教唆違反逗留條件罪成。兩名被告安排兩名受害人來港,在會所從事妓女工作;受害人實際工作三晚,期間沒有遭受威脅、暴力或限制自由,並可自行離開。兩名被告均無刑事紀錄。控方其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重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人口及協助違反逗留條件罪的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在犯罪中的相對責任,以及受害人的心理創傷是否足以支持加重刑罰。控方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a)條申請加刑;辯方則主張案件屬罪行較低端,沒有脅迫或暴力,不應啟動加重刑罰權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罪行涉及為金錢利益剝削女性,原則上須判處監禁;然而量刑須按實際加重及減輕因素評估。受害人為成年人士,沒有遭受脅迫、暴力或限制自由,且可拒絕工作及離開;兩名被告亦無刑事紀錄,並非主要以欺騙手段誘使受害人來港。雖然心理創傷真實存在,但較大程度源於其他人士的誤導。本案缺乏犯罪本身的加重因素,屬較低端案件,故不適宜依第27(2)(a)條加重刑罰。第一被告為會所東主及主事者,責任較第二被告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u Chi Yu and Another,確認販運人口罪三年監禁起點並非明顯過重,但認為該案涉及十六歲少女及較嚴重的跨國情節。法庭亦引用 R v Soonthorn Chookiat Pravit,當中兩年刑期獲維持;本案因受害人較成熟、沒有國際因素及脅迫,情節較輕。法庭並依據《罪行條例》第129(1)、159A及159C條、《入境條例》第41條及相關條文,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a)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串謀販運人口罪判監21個月;第二被告判監18個月。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各判監4個月,彼此及與主要罪名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第一被告實際服刑21個月,第二被告18個月。加重刑罰申請被拒。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販運人口罪即使沒有暴力或限制自由,通常仍須監禁;但受害人年齡、是否受脅迫、被告的角色及是否有前科會影響刑期。心理創傷並非自動導致加刑,法院仍須確認其與被告犯罪行為的關聯及是否存在法定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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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女子來香港做妓女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販運他人來港從事賣淫即使沒有暴力,通常仍須判監。本案第一被告因為會所東主及主事者,判囚21個月;第二被告判囚18個月。
Q.受害人可以自由離開,仍會構成販運人口嗎?
受害人沒有被威脅、禁錮或限制自由,並不消除販運人口罪的刑責;這些因素只可減輕刑罰。本案法院仍判兩名被告販運人口罪監禁,分別為21及18個月。
Q.受害人的心理創傷會否令刑罰加重?
心理創傷雖然獲法院接納及表示同情,但加重刑罰仍須有犯罪本身的加重因素。本案法院認為創傷較大程度源於他人誤導,拒絕控方的加重刑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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