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貴寶等案 DCCC178/2022

未成年多人行劫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D1 更生中心;D2 感化18個月;D3 感化18個月;D4 勞教中心;D5 感化18個月
五名被告定罪但均不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29/8/2022[2022] HKDC 10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貴寶、陳卓賢、邱卓毅、李嘉倫及張寅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就搶劫及刑事損壞認罪。2021年4月23日,12歲男童X在旺角遊樂場遭多人包圍、捉住手部及威嚇,男子A取走其斜肩袋,內有兩部流動電話、銀包、現金、八達通及身分證。部分財物其後被變賣或退回。其後,第二、第四被告及男子A等人在後巷以鐵枝損壞兩個閉路電視鏡頭,維修費約5,000元。各被告年齡介乎13至16歲,參與程度及過往紀錄各不相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嚴重搶劫及刑事損壞罪,對未成年認罪被告應否判即時監禁。控方強調多人犯案、受害人年幼及罪行嚴重;辯方則依各人年齡、角色有限、悔意、合作及更生前景,要求更生中心、感化、勞教中心或其他非監禁處理,並有人要求移交少年庭或撤銷控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搶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通常須以監禁反映懲罰及阻嚇;多人對年幼受害人施壓,以及刑事損壞的維修費,均屬加重因素。然而,本案暴力程度低、手法簡單,且被告年幼、角色各異、認罪及有更生因素,故不判即時監禁。法院按每人參與程度、年齡、報告、過往紀錄及悔意選擇更生中心、感化院或勞教中心;兩項源自同一事件的刑期同期執行。對第三及第五被告,法院拒絕移交少年庭及撤銷控罪,認為罪行嚴重且其角色不足以支持該等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指出無武器搶劫刑期可達四年;AG v Li Chi Ko and others 說明極度年輕可在例外情況下避免監禁;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說明嚴重罪行仍須兼顧懲罰及阻嚇。另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09A(1)條、《少年犯條例》第15條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分析。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均被定罪,無人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每項控罪入更生中心,並賠償1,250元;第二及第五被告各接受18個月感化;第三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第四被告入勞教中心並賠償1,250元。相關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未成年並不自動排除嚴重搶劫罪的拘禁式處理;法院須先評估罪行是否需要懲罰及阻嚇,再衡量年齡、角色和更生前景。極度年幼、非主導角色及持續正面改變,可支持採用更生性質的命令,但不必然導致撤銷控罪或移交少年庭。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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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多人共同搶劫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A.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罪行嚴重性、暴力程度、各人角色、年齡、認罪及更生前景。本案五名被告雖被定罪,法院最終均未判即時監禁。

Q.未成年被告可否因年紀很小而撤銷搶劫控罪?
A.

年紀很小本身並不足夠;罪行嚴重時仍須考慮懲罰及阻嚇。第三被告要求撤銷控罪及移交少年庭均被拒,但法院因其年幼及更生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

Q.多人搶劫但角色不同,判刑會否不同?
A.

會。法院按每人的實際角色、是否主導、所得利益、年齡、刑事紀錄及報告分別判刑。本案第一至第五被告分別接受更生中心、感化或勞教中心處分,刑罰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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