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嘉棋案 DCCC142/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3個月
三項洗黑錢罪加重後合共判囚5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5/11/2025[2025] HKDC 19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谭嘉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谭嘉棋面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並已認罪。2023年4月,他以本人名義開設中國銀行、渣打銀行及招商永隆銀行三個帳戶,部分帳戶交由「豪仔」使用,收取港幣3,000元。三個帳戶在約一至一個半月內處理合共港幣14,390,038.50元的款項,其中至少港幣784,680元證實來自網上詐騙。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為酒吧服務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洗黑錢罪的適當刑期,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控方主張傀儡帳戶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應予加重;辯方則強調被告角色較低、只收取港幣3,000元、沒有前科並已認罪,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罪須具阻嚇性,即使被告是受他人影響的下游參與者,立即監禁仍是唯一恰當選擇。量刑起點須綜合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交易次數及時間、跨境因素、知情程度和所得利益,不可只作數學計算。被告對帳戶三的控制及提款使其罪責較重。根據第27條,法庭接納控方數據證明傀儡帳戶罪行仍然普遍且損害重大,並裁定加重幅度為原有刑罰的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3)條確認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並引用許有益案、Boma Amaso、雲國強案、廖麗婷案及谢志建案等,說明金額並非唯一因素,阻嚇及個別罪責同樣重要。第27條及HKSAR v Chung Chi Keung、HKSAR v Xu Mai-qing則支持加重刑罰的法律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控罪一48個月、控罪二32個月、控罪三32個月。控罪二及三同期執行,其中5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3個月。控方加刑申請獲批准。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傀儡帳戶洗黑錢案件的阻嚇需要可支持顯著刑期加重。涉案金額雖重要,卻不能取代對角色、知情程度、控制帳戶情況及上游罪行的整體評估;被告所得有限並不構成有效的重大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帳戶控制、參與程度、知情狀態及阻嚇需要。本案三項控罪加刑三分之一後,總刑期為監禁53個月。

Q.只收取三千元而沒有保留黑錢,是否可以免判監?
A.

不能單靠報酬少或沒有保留犯罪得益而免除監禁。法庭認為洗黑錢須具阻嚇性,並判本案被告即時監禁,總刑期為53個月。

Q.洗錢傀儡罪行普遍,法庭可以加重多少刑罰?
A.

根據第27條,控方須證明相關罪行在判刑時仍普遍並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本案法庭裁定適當加刑幅度為原有刑罰的三分之一。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