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頴康案 DCCC156/2024
不繳沒收款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頴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已被裁定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律政司司長其後申請沒收令。雙方承認被告人從指明罪行獲益,犯罪得益經評估為港幣107,240,884.24元;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資產僅值港幣754,569.78元,包括銀行戶口結餘、住所現金及首飾。雙方同意追討該款項及付款期限,但就逾期不付款的替代監禁期有所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逾期不繳付港幣754,569.78元的沒收令款額時,替代監禁期應為多久。控方建議21個月;辯方主張象徵式14天,理由是資產已被扣押或由警方協助變現,被告人實際上難以控制付款程序。
判決理由
替代監禁期 (default imprisonment) 並非按照罰款額以簡單算術比例計算。《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13(2)條的對照表列明的是最高期限,法庭可酌情定出較短期限,但除非有特殊原因,不應輕易偏離立法上將款額與監禁期掛鈎的安排。根據練棋達案,法庭可將期限下調至較接近低一級款額適用的期限。被告人已授權提取銀行結餘及資產將被變現,並不足以支持象徵式期限,因付款仍是其法律責任,資產變現及再次授權均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法庭定為18個月,並與原有4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棋達 [2016] 1 HKLRD 471 說明對照表只列最高替代監禁期,不能以簡單算術計算,且除特殊原因外不應輕易大幅下調。法庭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3(2)條處理款額與期限的關係。
裁決與命令
法庭命令被告人須於2026年11月4日或之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港幣754,569.78元;銀行結餘及現金直接沒收,首飾變現後繳付。逾期不付款,須監禁18個月,與原有4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替代監禁期具有促使被告人配合執行沒收令的強制及鼓勵作用,而非純粹象徵性措施。即使資產已被扣押或交由警方處理,付款責任仍在被告人;本案亦確認可按低一級款額級距適度下調期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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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繳付沒收令款項會被監禁多久?
法庭認為替代監禁期不是按款額簡單比例計算,而須考慮法定級距及個案情況。本案因逾期不繳港幣754,569.78元,定為監禁18個月。
Q.資產已被警方扣押,還要由被告負責付款嗎?
是。法庭指出繳付沒收令款項仍是被告人的法律責任;警方協助變現資產並不保證能按時或按估值完成。本案因此沒有採納象徵式14天期限。
Q.沒收款額與替代監禁期是否按比例計算?
不是。對照表列出的是最高替代監禁期,法庭可在特殊情況下酌情下調,但不應以簡單算術計算。本案法庭採用18個月,並與原有4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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