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麟等案 DCCC185/2025
替人開立銀行戶口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麟、庄汉忠及马盛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24年8月15日至16日來港,在第一被告安排及指示下,在多間銀行開立合共八個戶口。第一被告安排住宿、提供虛假文件及手機程式、教導開戶應對,並接收第三被告的提款卡及密碼;第二及第三被告則為收取報酬而開戶及交出戶口控制資料。警方拘捕三人時,第三被告的滙豐戶口曾有六萬多元存入並大部分被提取。三人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名被告串謀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責及刑罰。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辯方則強調涉款有限、實際洗錢時間短、被告不知上游罪行,並請求按角色、認罪及個人背景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及第27(2)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判刑。量刑不只取決於涉案金額,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時段、跨境因素、犯罪集團、計劃及欺詐手段、角色與報酬,以及阻嚇需要。第一被告負責招攬及安排他人開戶、提供虛假資料並統籌聯絡,角色較重;第二及第三被告雖非核心策劃者,仍明知參與有組織計劃。三人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因傀儡戶口洗錢罪行普遍且造成社會及經濟損害,按第27條加刑四分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列出涉款、參與程度、跨境元素及犯案時間等因素。HKSAR v Boma補充上游罪行、計劃複雜程度、犯罪集團及角色等考慮。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確認洗黑錢罪嚴重,刑罰須具阻嚇性,涉款並非唯一因素。謝志健案重申不可只以數額作機械式量刑。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量刑起點四年半,認罪後減至三年,再按第27條加刑至三年九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各由三年半減至兩年四個月,再加刑至兩年十一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串謀洗黑錢的涉案財產包括已存入及將存入戶口的款項,不能僅因警方及時拘捕而以實際流轉金額評估罪責。法院亦強調傀儡戶口案件的普遍性及跨境、有組織和虛假文件因素,均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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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開立及交出銀行戶口會被判囚多久?
刑期視乎角色、計劃程度、跨境因素、涉款及罪行普遍性等。本案第一被告負責統籌安排,被判三年九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各被判兩年十一個月。
Q.沒有實際洗錢成功,串謀洗黑錢仍會判刑嗎?
可以。串謀罪涵蓋已存入或將存入相關戶口的款項,並非只看警方拘捕前已實際流轉的金額。本案法院仍判三名被告監禁。
Q.認罪後洗黑錢刑期可以扣減多少?
本案三名被告均因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但法院其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四分一,最終刑期分別為三年九個月及兩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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