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313/2023
C [2025] HKDC 187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313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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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J 蘇映風 (第一被告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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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M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7 日 M
出席人士: 袁詠琳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O O
控罪: [1]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訴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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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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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先有三名被告人,涉及三項控罪,違反香港法
C 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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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名被告人在較早前選擇不認罪,法庭將案件排期至
E E
2025 年 10 月 13 日進行審訊。其後,第一被告人在 2025 年 9 月 30
F 日向法庭表示將承認她面對的控罪一,且向法庭確認不需要法律 F
代表,自行處理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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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席在審訊第一天正式聽取第一被告人的答辯。第一
I 被告人選擇認罪,且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兩名被告 I
人維持不認罪,案件開審。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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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席現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判刑。
L L
案情
M M
N 5. 第一被告人於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開 N
O
立綜合銀行戶口(下稱「戶口 1」),內有一個港幣及外幣儲蓄戶 O
口,並自稱無業,開戶目的為收取薪金、儲蓄及定存,且為戶口
P P
唯一簽署人及權益擁有人。
Q Q
6. 男子 A 於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 WeLab Bank 開立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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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下稱「戶口 2」),申報開戶目的是儲蓄及家庭開支,同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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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簽署人及權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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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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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男子 B 於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 WeLab Bank 開立港幣
C 戶口(下稱「戶口 3」),申報開戶目的是儲蓄,也是唯一簽署人及 C
權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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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個銀行戶口的資金活動均呈現鏡像模式,即大量資
F 金在短時間內存入,隨即被迅速分批轉帳提取。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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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戶口 1 於 2021 年 7 月 27 日開立。2021 年 8 月 5 日至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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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6 日期間有三筆大額外幣存款,合共 249,185 美元,折合大約
I 港幣為 1,932,377.18 元,並在兌換成港幣後分六次轉帳提取,其 I
中 三 次 合 共 港 幣 106 萬 轉 至 男 子 A 的 戶 口 2 。 三 次 合 共 港 幣
J J
872,000 轉至男子 B 的戶口 3,所有存入款項均被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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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0. 戶口 2 於 2021 年 6 月 24 日開立。2021 年 7 月 9 日至 8 L
月 17 日期間有 65 筆存款,總數達港幣 6,927,021.89 元。分 147 次
M M
經銀行轉帳全部提取。提取款項轉至男子 A 及男子 B 名下的其他
N N
銀行戶口,包括戶口 3 及其他銀行戶口。所有存入款項均被提
O 取。 O
P P
11. 戶口 3 於 2021 年 4 月 23 日開立。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Q Q
8 月 18 日期間有 44 筆存款,總數港幣 5,362,686.07 元,分 125 次
R 經銀行轉帳全部提取。提款轉至男子 B 及男子 A 名下的其他銀行 R
戶口,包括戶口 2 及其他銀行戶口。所有存入款項均被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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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個戶口的交易特徵均為大量資金短暫存放後迅速轉
C 帳,資金流向彼此及多個相關人士的銀行戶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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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 6 時,偵緝警員 24941 以涉嫌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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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的罪行拘捕第一被告人。被捕時,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選擇
F 保持緘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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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一被告人在所有關鍵的時間均於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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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境內。
I I
15. 根據稅務局文件,第一被告人曾於富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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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判頭,任職期間為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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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至 2020 及 2020 至 2021 課稅年度分別獲得收入港幣 79,800
L 元及 19,300 元。 L
M M
16. 此外,第一被告人於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N 31 日在 Realty Sky Limited 有限公司任職洗房,期間收入為港幣 N
O 25,530 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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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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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控 方 依 據香 港 法例 第 455 章 《有 組 織及 嚴 重 罪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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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27(2)條向法庭提出加重刑罰的申請,並呈交一份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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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李耀南在 2025 年 9 月 22 日就洗黑錢撰寫的供詞,盼能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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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法庭關注到洗黑錢時使用傀儡戶口的普遍程度,罪行直接或間
C 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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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席向沒有律師代表的第一被告人解釋控方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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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第一被告人確認收到李總督察的口供詞,表示不反對控
F 方的加刑申請。就加刑幅度方面,第一被告人沒有補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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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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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 由於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 I
天,為她索取一份背景報告,以了解其家庭背景。第一被告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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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確認及同意相關報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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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 簡而言之,第一被告人今年 51 歲,接受教育程度至中 L
四,家中有一名哥哥和三個姐姐。被告人過去有兩段婚姻,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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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 26 歲的大女兒史碧琪。第一被告人曾於 2021 年 12 月做過
N 洗碗員,每月收入大約 15,000 元,在 2024 年辭職,之後一直失業 N
O 至今。她過去有一年多的時間定期探望 80 歲的母親。第一被告人 O
表示現任的丈夫陳先生每月給她 2,000 元作為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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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1. 第一被告人過往有八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十項 Q
R 控罪,性質與本案不相同。最後一次的刑事定罪紀錄於 2021 年 4 R
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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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第一被告人的輕判請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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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 第一被告人在背景報告中表示她透過朋友認識一名叫 C
肥偉的男子。她受不住金錢的誘惑,最後在滙豐開立戶口 1,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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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 1 賣給肥偉,以賺取 3,000 元酬勞。她知道肥偉利用戶口 1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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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非法用途,但低估洗黑錢的嚴重性,現在感到非常後悔,願意
F 承擔法律後果。她盼法庭能夠對她予以輕判。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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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一被告人呈上其女兒史小姐的求情信件給本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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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簡而言之,史小姐就在信中表示第一被告人是一名心地善良
I 的人。在她成長的期間,家中的經濟狀況不如理想,但第一被告 I
人 仍 然 盡心 盡 力將 她 養 大, 撫 養成 人。 史 小 姐希 望 法庭 從 輕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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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她相信今次因為第一被告人誤信損友才干犯本案罪行。史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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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希望第一被告人能夠儘快回家,好等一家人團聚,包括第一被
L 告人的母親。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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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N N
O 24. 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雖然上訴庭沒有就 O
控罪定下量刑指引,然而上訴庭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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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上訴庭法 Q
R 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判詞第 21 及 22 段重申洗黑錢的嚴重性, R
並引述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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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所引述各項判刑的考慮因素。潘法官亦指出上訴庭曾經在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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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是參與洗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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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得益,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
C 化 , 實 際上 間 接鼓 勵 罪 犯進 行 非法 活動 , 因 此判 刑 必須 具 阻 嚇 C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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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 Boma 一案第 40 段列舉洗黑錢
F 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的數額之外,亦包括產生洗黑 F
錢 的 前 置罪 行 的性 質 和 判刑 、 被告 人是 否 知 道、 有 沒有 國 際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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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沒有涉及繁複的計劃或手段、有否犯罪集團的存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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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的次數、犯案的時期的長短、犯案者於罪行被揭發之後有
I 否繼續洗黑錢,及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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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就量刑方面,上訴庭在非常近期頒布的 律政司司長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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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建 [2025] HKCA 911(判刑書頒布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8
L 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在第 48 段提及到,上訴法庭在 L
許有益案只是列出一系列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及量刑基準。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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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國強 案,上訴法庭所指「當涉案黑錢是 100 至 200 萬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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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約為 3 年;300 萬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以上則可
O 超過 5 年。」亦只是撮述許有益案內所列舉案例的大概量刑幅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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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彭法官進一步在判詞第 53 段指出,為洗黑錢罪定下指引會帶 P
來進一步風險,即或會變相鼓勵採用僵化的純數學計算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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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而沒有適當考慮其他個別相關因素。因此,彭法官重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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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洗黑錢的判刑時,能準確掌握各相關考慮,一方面是控罪的
S 最高刑期及必須的阻嚇性判罰,另一方面則是個別案件的案情及 S
量刑法官對案件的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單是根據金額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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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概括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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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8. 回到本案,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7 月 27 日開立戶口 1 C
之後,迅速將其戶口給予他人用來收取非法得益,於 8 月 5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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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8 月 16 日期間,有三筆大額的外幣存入戶口 1,總共 24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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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由於本案涉及海外匯款,這是加重案件情節嚴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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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雖然洗黑錢的時段不算太長,大約十天左右,但是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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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這 段 短暫 的 時間 內 清 洗大 約 相等 於一 百 九 十多 萬 元港 幣 的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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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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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席接納此案件沒有證供顯示到洗黑錢究竟源自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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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行所衍生,也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知道或參與例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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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電話騙案等的前置罪行。然而,這只能夠代表本案件不具備
L 加重刑責的因素,不構成減輕第一被告人罪責的理由。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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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一被告人愚蠢地為了金錢利益把銀行戶口賣予他
N 人。正如本席剛才所述,上訴庭亦指出過,此類行為不但成功協 N
O 助不法分子清洗黑錢,也會間接助長非法活動的持續。因此,本 O
席認為被告人的角色十分重要,如果沒有她將自己的戶口售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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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法分子亦不會這般輕易地把非法得益存入戶口 1,隨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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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取回相關款項。第一被告人是整個洗黑錢活動中擔演一個重要
R 的角色。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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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小心考慮本案的案情、第一被告人的求情說話、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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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相關案例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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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為 32 個月監禁。第一被告人不是在第一時間選擇認罪,
C 因此不能夠享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她在開審之前通知本席選 C
擇認罪,本席給予她四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由 32 個月下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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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至 24 個月。這是在考慮控方加刑申請之前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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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加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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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李總督察的口供詞,特別是在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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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提到非法分子往往透過社交平台或大街道上招徠,藉此提供金
I 錢報酬或利益招募傀儡,以使用他們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不論 I
是開立或出售,以供洗黑錢之用。此等情況正正是第一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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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做的事,將戶口 1 交予別人收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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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4. 李總督察在第 18 段亦提到利用傀儡戶口的嚴重性,包 L
括增加妨礙銀行體制的正常運作,又或會築起多層防護罩,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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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掩護幕後犯罪主腦的身份,令警方追查幕後罪犯主腦的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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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變得困難,甚至無法進行。
O O
35. 本席接納李總督察提供的罪案數字和資料分析,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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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納 洗 黑錢 時 使用 傀 儡 戶口 的 普遍 程度 , 對 社區 帶 來嚴 重 的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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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因此,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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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下一步要考慮加刑的幅度。從李總督察的數據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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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傀儡帳戶的案件在 2024 年全年計大約有 3,675 宗,而涉及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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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戶口案件的金額達到 44.66 億,高峰時是在 2022 年,涉及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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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全年總金額為 363.2 億,涉及案件宗數有 2,886 宗。本席參考
C 過 2025 年 1 月至 8 月的暫時數據,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暫時首八 C
個月錄得總金額為 7.23 億,涉及案件宗數有 671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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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庭過往一般採納的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就本案而
F 言,以 2025 年首八個月的數據來考慮,數字上似乎有下降的趨 F
勢。本席認為,這是警方投放大量資源以防範相關的罪行,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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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同時在判刑上嚴厲把關。由於這是暫時性的數據,相關的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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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是否確實呈現顯著下降的趨勢,本席認為言之尚早,難下定
I 論。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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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考慮到今年首八個月的數據之後,本席認為可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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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較為輕的加刑幅度。本席謹記不會對這一類控罪掉以輕心,
L 法 庭 是 有責 任 向外 間 發 出 清 楚 訊息 ,若 果 他 人干 犯 相類 同 的 罪 L
行,法庭必然會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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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39. 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將加刑幅度定為四分之
O 一,即 25%,將 24 個月加刑 6 個月至 30 個月。因此,第一被告 O
人被判監 30 個月,即兩年零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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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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