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映風案 DCCC1313/2023
出售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映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蘇映風於2021年7月27日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開立綜合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及權益擁有人。她其後以3,000元將戶口交予他人使用,明知戶口會被用作非法用途。2021年8月5日至16日期間,戶口收取三筆合共249,185美元的外幣存款,折合約193萬元港幣,款項兌換後迅速分批轉往另外兩個銀行戶口並全部提取。她承認一項《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所指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核心問題:洗黑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出售銀行戶口、涉及海外匯款及短時間處理約193萬元款項對刑責的影響;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傀儡戶口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是否足以加重刑罰。控方申請加刑;被告承認罪責並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但不應僅以涉案金額作機械計算。相關因素包括前置罪行、被告知情程度、國際元素、計劃複雜程度、犯罪集團、犯案次數及期間、被告角色與報酬。被告出售戶口使不法分子能迅速存入及提取非法得益,角色重要;海外匯款亦屬加重情節。法庭以3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審前認罪扣減四分之一至24個月,再因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社區損害批准加刑25%,增至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第25(3)及第27(2)條是主要法定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 Amaso確認洗黑錢嚴重且須具阻嚇性;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說明不宜以涉案金額建立僵化量刑指引,應整體評估個案。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批准控方按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判處監禁30個月,即兩年零六個月;刑期已包括認罪扣減及其後的25%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出售或交出銀行戶口供他人洗黑錢,即使未證明被告參與前置罪行,仍可因其促成資金流轉的關鍵角色而受嚴厲判刑。法庭亦以近期傀儡戶口數據支持加刑,但採用25%而非通常三分之一,以反映數據可能下降而趨勢尚未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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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出售戶口使他人能夠迅速處理非法得益,屬重要角色。蘇映風雖然認罪,最終仍被判監禁30個月。
Q.未參與前置罪行也會因洗黑錢被重判嗎?
可以。法庭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或參與網上或電話騙案,只代表欠缺加重因素,並非減輕罪責的理由;本案仍判囚30個月。
Q.洗黑錢判刑是否只看涉案金額?
不是。法庭還考慮海外元素、犯案期間、被告角色、犯罪集團及傀儡戶口的社會損害,並在本案以32個月為起點,最後判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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