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浩鋒案 DCCC958/2024

替騙徒收取款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認罪後兩罪合共判囚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22/10/2025[2025] HKDC 17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浩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一宗案件中,一名89歲受害人遭騙徒假扮兒子,以保釋金為由交付港幣80,000元,被告人按指示到住所收款,並安排以加密貨幣轉出其中79,000元。第二宗案件涉及另一名年逾80歲的受害人,騙徒假扮女婿及警察套取資料;被告人依指示收取港幣40,000元時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因欠債而參與,並曾與同黨透過Telegram聯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認罪控罪的量刑基準、認罪扣減幅度、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的加刑幅度。辯方主張串謀詐騙起刑點為四年,洗黑錢罪以不多於三年三個月處理,並要求刑期同期執行;控方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申請基礎。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對以保釋金為手段的電話騙案有充分認知,參與及受騙徒信賴的程度並非表面或輕微;案件涉及兩名年老受害人,情節嚴重。串謀詐騙的四年基準不能直接套用於洗黑錢罪,洗黑錢基準定為三年六個月,串謀詐騙基準為四年。認罪後分別減至28及32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約30%,調整為36及41個月。考慮兩宗案件及兩名受害人,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陳皓傑案及洪永俊案處理串謀詐騙量刑,並參考林宗悅案及岑華擴案處理洗黑錢量刑。梁耀輝案確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幅度屬法官酌情決定;陸子謙案採用三分一加幅,羅璟丰案及藍嘉華案則涉及約25%加幅。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即時監禁。經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後,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

判決啟示

第27條加刑並無固定上限,幅度取決於當時罪案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即使兩宗案件細節相近,涉及兩名年老受害人仍可支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老人收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並積極參與電話騙案,涉及兩名年老受害人,罪責嚴重;被告認罪後仍須即時監禁,總刑期為42個月。

Q.收取騙款及處理黑錢會如何量刑?
A.

本案洗黑錢起刑點為三年六個月,串謀詐騙起刑點為四年;認罪扣減及法定加刑後,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合共42個月。

Q.有兩名老人受騙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法庭認為兩名年老受害人均受到驚嚇,兩宗案件雖然手法相近,仍須以部分分期執行區分,最終判處被告總刑期4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