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 Chi-lung DCCC1324/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借出戶口洗錢,判監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9/10/2025[2025] HKDC 18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e Chi-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se Chi-lung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他於2020年10月開立滙豐銀行戶口,並以自己為唯一簽署人。其後,一名82歲受害者遭投資騙案欺騙,先後兩次向該戶口存入各100,000美元,折合港幣約159萬元;戶口在一個月內收取及提取約696.7萬元,交易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被告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該等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尤其是應以經處理的「黑錢」數額、被告角色及犯罪期間作為主要考慮,並是否應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c)及(d)條,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而加刑。被告以認罪、悔意、僅收取1,000元報酬及精神健康狀況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法庭的原則,認為洗錢罪刑罰主要反映所處理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實際獲利;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來源,通常不是有效減刑因素。法院考慮款項數額、犯罪持續時間、被告控制戶口及其個人情況,認定約696萬元在一個月內流經戶口,且被告借出銀行戶口,對犯罪主腦取得非法資金及隱藏身份發揮關鍵作用。法院因罪行普遍及社會危害批准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Xu Mai Qing,說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要求證明的是罪行普遍,而非同類罪行數量增加。SJ v Wan Kwok Keung確立量刑應主要反映黑錢數額;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 Amaso及SJ v Ngai Fung Sin Apple則支持按款項、角色及相關情況量刑,且不知實際來源未必構成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法院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減至32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25%,判被告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知道投資騙案的具體內容,只要借出及控制銀行戶口,讓大額非法款項流轉,仍可能被視為洗錢安排中的關鍵角色。法院對「洗錢傀儡」具有明顯阻嚇取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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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轉移黑錢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涉款約696萬元及被告在資金流轉中的關鍵角色為重點,雖扣減認罪因素,仍因普遍性加刑,最終判處監禁40個月。

Q.不知道騙案詳情,借出戶口仍會構成洗錢嗎?
A.

法院認為被告不知投資騙案具體內容,並不抵銷其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處理款項的責任,本案仍判處監禁。

Q.洗錢罪量刑是否主要看被處理的款項?
A.

是。法院依循判例,認為刑罰主要反映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本案以4年為起點,認罪後及加刑後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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