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Rai Raj Mani DCCC1134/2024
出售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ai Raj Man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Rai Raj Mani承認三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2022年,受害人遭冒充政府及公安人員的電話騙徒欺騙,將款項轉入多個傀儡戶口。被告以4,500港元把其三個銀行戶口出售予「Ar Lum」,並在仍控制戶口期間處理轉入款項。三項涉及款額合共約830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洗錢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連續執行安排,以及罪行普遍是否足以支持加刑。控方主張因傀儡戶口洗錢罪普遍而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角色有限、沒有參與上游電話騙案,並要求酌情作進一步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洗錢罪量刑原則,考慮黑錢數額、涉案期間、被告實際角色、對戶口的控制及所得報酬。三項控罪的起點分別為四年半、兩年及兩年,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根據《條例》第27(2)及27(11)條,加刑權須為遏止普遍罪行而審慎行使;法庭接納傀儡戶口對香港反洗錢制度及社會造成重大危害,遂按三分之一幅度加刑。各項刑期部分連續執行,並以總體性原則確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及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說明洗錢罪的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n Yee指出,即使初犯,洗錢罪通常須即時監禁。Wan Kwok Keung提供按黑錢數額訂定起點的參考;Tam Wai Pio、Li Kin Keung及Wong Fung Ming闡述加刑的遏止目的及方法。
裁決與命令
法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按三分之一幅度加刑。第一項為48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各21個月,其中各六個月連續於第一項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監禁。被告不獲因清白紀錄另作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出售及控制銀行戶口、沒有參與上游電話騙案,涉及巨額黑錢及普遍傀儡戶口活動仍可導致顯著即時監禁。法院可依《條例》第27(11)條為一般遏止目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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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替人洗錢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出售三個戶口並控制其中轉賬,涉及約830萬港元。法庭因罪行普遍而加刑,三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60個月。
Q.沒有參與電話騙案也會因洗錢判監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電話騙案,仍出售並控制銀行戶口及處理款項,因此須承擔洗錢罪責,並被判監60個月。
Q.洗錢罪的罪行普遍會否加刑?
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酌情加刑,以達致一般遏止目的。本案法庭認定罪行普遍,採用三分之一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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