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嘉銘案 DCCC885/2024
借出銀行帳戶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嘉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2022年10月,13名騙案受害人依照騙徒指示,將款項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帳戶,涉及款項逾2,232,021元。帳戶在16日內有259筆存款及151筆提款,主要透過網上轉帳進行,並用作短暫存放資金。被告辯稱應朋友黃小姐要求提供帳戶,未獲報酬,且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騙案的詳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涉案金額及帳戶交易數量對刑期的影響,以及罪行普遍性是否支持加刑。辯方主張被告只是提供傀儡帳戶、角色低、犯案時間短、沒有報酬及不知悉上游罪行,量刑基準應為48個月並只加刑20%。控方則申請按罪行普遍性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嚴重,刑罰須具阻嚇性,即使是初犯者通常亦須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上游罪行性質、被告參與程度、組織及精密程度、國際元素、知情程度、知悉後是否繼續犯案及被告角色等因素。涉案金額逾1,300萬元,但犯案僅十多天,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罪行、知悉其性質或實質協助處理黑錢,故量刑起點定為4年9個月。考慮傀儡帳戶洗錢罪仍屬普遍,加刑四分之一;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為4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確認洗錢罪須具阻嚇性,並指出涉及1,000萬元以上時量刑基準可超過5年。另參考HKSAR v Javid Kamran、HKSAR v Xu Xia Li、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HKSAR v Boma、律政司司長對劉文英、律政司司長訴倪鳳仙及HKSAR v Xu Mai Qing,處理量刑因素、無知悉確實來源及無獲利不必然減刑,以及罪行普遍性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庭因傀儡帳戶洗錢罪普遍而加刑四分之一,判處47個月即時監禁。警方合作、無刑事定罪紀錄及重犯機會低,均未獲額外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會按金額、交易模式及被告角色整體評估。即使被告沒有獲利或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亦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罪行普遍性可支持加刑,但加刑幅度仍須按最新資料及案件情節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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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給朋友洗錢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洗錢罪須具阻嚇性,即使被告沒有獲利及只是提供帳戶,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47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源是否可以減刑?
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不一定是減刑因素;沒有獲取經濟利益亦不當然減刑。本案法院只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沒有其他額外扣減。
Q.洗錢案件普遍會否令刑期增加?
可以。控方須證明罪行在社會上普遍,而非僅證明案件數量增加。本案法院接納傀儡帳戶洗錢仍然普遍,因而把刑期加重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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