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Wai Chung DCCC24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認罪後因洗錢及阻嚇需要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7/9/2025[2025] HKDC 16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iu Wai C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iu Wai Chung 承認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Kingko Management Limited 的銀行戶口原由被告控制;被告其後成為唯一董事、股東及簽署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間,該戶口收取來自海外的款項,涉及約290萬港元,並迅速分散提取。被告稱其因財困受 Mr A 招攬,以公司及銀行戶口供人使用,承諾收取交易額百分之一,但未獲付款。戶口呈現鏡像交易、迅速耗散及低餘額等洗錢模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是否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以及其僅提供公司和銀行戶口是否構成處理該等財產。量刑上則須考慮涉款金額、交易期間、國際因素、被告角色、認罪及個人背景,並決定是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高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量刑應具阻嚇性,主要考慮涉款金額,同時評估上游罪行性質、被告知情程度、國際因素、計劃及組織程度、交易數量和角色等因素。被告承認其對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對可疑安排視若無睹,須承擔相應責任。約290萬港元、七個半月及約20宗存款構成兩年九個月起點;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法庭根據條例第27(11)條因洗錢傀儡戶口仍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危害而提高百分之二十,最終判刑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 說明涉款一至二百萬港元通常以約三年為起點,惟並無固定量刑表。Boma Amaso 強調洗錢案件情況差異甚大,阻嚇性重要。HKSAR v Leung Wai Wah 指如有寬減理由,應降低適當起點。法庭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及第27(2)、(1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成立。法庭採用兩年九個月起點,給予及早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並依條例第27(11)條提高百分之二十,判處即時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是上游詐騙的直接參與者,僅提供及控制銀行戶口而對可疑交易視若無睹,仍可承受即時監禁。法庭亦確認可依第27(11)條因洗錢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提高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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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公司和銀行戶口收款會否構成洗錢?
A.

如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提供及控制戶口並對可疑交易視若無睹,可能構成洗錢。本案被告承認具合理理由相信,因而被判罪成。

Q.洗錢涉及約290萬港元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表示沒有固定量刑表,會考慮金額、交易數量、期間、國際因素及被告角色。本案以33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並提高刑罰後判囚26個月。

Q.首次犯洗錢罪可否避免即時入獄?
A.

法庭指出洗錢罪即使由首次犯案者干犯,一般亦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無案底、認罪及具家庭負擔,仍因金額和社會危害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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