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MANG HO DCCC1064/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MANG HO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Mang Ho 承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5(1)及(3)條提出的洗錢罪。兩項控罪涉及其本人作為唯一簽署人的兩個銀行戶口。第一個戶口涉及3,899,938元,交易期為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8月25日;第二個涉及2,788,869元,交易期為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9日,總額為6,688,807元。戶口出現大量資金進出及相互轉移的「鏡像模式」,被告稱主要用於替朋友轉款至網上賭博平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黑錢總額、交易持續時間、被告角色及報酬、是否涉及國際元素,以及認罪扣減與根據條例提出的刑期加重。被告主張其只是「傀儡」或錢騾、沒有收取報酬、沒有相類前科並已認罪;控方申請加重刑期,被告並不反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錢罪的量刑原則,認為本罪沒有正式量刑指引,涉案黑錢數額是主要因素,亦須考慮所知的上游罪行、國際元素、犯罪計劃的複雜程度、犯罪集團、交易數量及期間、被告角色和報酬等。參考過往案件所示的量刑起點後,第一項控罪以36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4個月,再加重25%至30個月;第二項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再加重25%至25個月。為達致整體性,第二項其中10個月與第一項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指出過往案件顯示涉案款額約一百至二百萬元時,起點約三年;三百至六百萬元時約四年;超過一千萬元時可超過五年,但這並非正式指引。法庭亦引用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認洗錢罪的相關量刑原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及27(2)條分別構成控罪及加重刑期的法律基礎。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判監30個月,第二項判監25個月;其中第二項10個月須與第一項接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法庭批准控方根據第27(2)條提出的25%刑期加重。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及交易期間具有核心重要性。即使被告只是錢騾、沒有報酬及沒有國際元素,涉及兩個戶口及總額超過六百萬元仍可導致長期監禁;認罪扣減後仍須考慮法定加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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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轉錢會否被判洗錢罪?
如戶口交易呈現大量及有規律的資金進出,即使被告稱只是替朋友轉款、沒有收取報酬,仍可被判洗錢罪。本案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Q.涉及六百多萬元黑錢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沒有正式量刑指引,但涉案金額是主要因素,亦會考慮交易期間及次數等。本案總額為6,688,807元,兩項控罪合共判監40個月。
Q.認罪和只是錢騾可否大幅減刑?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而較次要角色亦屬減刑因素;但法庭仍可按第27(2)條加重刑期。本案扣減及加重後,總刑期仍為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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