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巧建案 DCCC1439/2024

出售銀行賬戶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判囚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9/9/2025[2025] HKDC 15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巧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周巧建為雙程證持有人,於2019年在香港成立典創貿易有限公司,並為唯一股東兼董事。2021年7月,他透過中介出售公司,連同花旗銀行賬戶、銀行卡及密碼交予買家,卻沒有辦理銀行授權人變更。其後,兩名感情及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包括美金30,000元及69,975元,流入公司賬戶。涉案賬戶在短期內有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洗錢特徵。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被告出售公司及銀行賬戶、但未直接參與上游騙案,且沒有實際獲利,應否被視為洗錢傀儡;涉案金額、犯案期間、罪行普遍性及認罪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兩項罪行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即使初犯通常亦須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金額、次數、期間、上游罪行、被告參與程度、組織性、跨境因素、知情程度、持續處理行為及被告角色。被告承認出售公司及賬戶時,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會作不法用途,符合洗錢傀儡的核心特徵。其不知道上游罪行或沒有獲利,並非必然減刑理由。考慮罪行普遍性後,每項刑期上調四分之一;認罪及協助退還款項意願則獲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確認洗黑錢罪的阻嚇需要及按金額衡量的量刑基準;HKSAR v Boma說明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Javid Kamran及HKSAR v Xu Xia Li支持洗黑錢罪嚴重性的原則。HKSAR v Xu Mai Qing則涉及以罪行普遍性作加刑的證明要求。相關法例為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刑期為32個月,第二項為25個月;因兩罪犯案時間大部分重疊,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出售或交出銀行賬戶而明知或合理相信賬戶會被用於不法用途,可被視為洗錢傀儡,即使沒有參與上游罪行或取得報酬。法院亦確認洗黑錢案件的普遍性可支持加刑,但控方須證明相關罪行確實普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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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公司銀行賬戶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可以。即使沒有參與上游騙案或取得報酬,只要出售賬戶時合理相信會被用於不法用途,仍可能屬洗錢傀儡。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2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自甚麼罪行可以減刑嗎?
A.

不一定。法院指出,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並非必然減刑因素;沒有從中獲利亦不當然減輕責任。本案法庭仍判處兩項監禁刑期。

Q.兩項洗黑錢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視乎犯案時間及整體情況決定。本案兩項罪行的犯案期間大部分重疊,因此第一項32個月及第二項25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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