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崇輝案 DCCC791/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崇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恒生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帳戶分56次存入港幣583,521.89元,並分61次提取港幣521,805元,主要涉及現金存款及提款。被告人承認其中港幣213,003.84元,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同意案情。該款項部分涉及毒品活動收益。被告人當時從事冷氣工程,辯方指出部分款項是合法工作及外判收入;被告人另因製毒罪正在服刑十二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承認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後,應如何量刑。爭議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對毒品收益來源的認知、犯罪期間及角色、部分合法收入,以及新刑期應與其製毒罪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請求輕判,控方強調洗錢罪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並採用上訴庭所列洗錢量刑因素,包括金額、前置罪行、知情程度、犯罪期間、次數、計劃複雜程度及被告角色。洗錢刑罰主要反映所清洗的金額,而非犯罪者實際所得;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毒品活動,會增加罪責。法庭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十二個月。由於兩罪性質不同,刑期原則上分期執行,但為反映整體刑責,十二個月中六個月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說明洗錢罪的嚴重性及量刑因素;引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確認刑期主要反映清洗金額;並引用倪鳳仙、劉文英、Xu Xia Li、Lam Chi Wa及倪耀偵等案,處理知情程度、無經濟得益及分期執行的問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洗錢罪判處監禁十二個月。刑期中六個月須與其因製毒罪正在服行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六個月與該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已認罪並已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洗錢罪即使沒有證明前置罪行的具體性質,仍可按清洗金額及其他情節量刑。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毒品收益,是加重因素;沒有從洗錢中獲利並非減刑理由。案件亦說明多罪判刑須兼顧整體刑責及罪行彼此獨立的性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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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毒品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款項與毒品收益有關會加重罪責,並以十八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減至十二個月;本案其中六個月須與製毒罪刑期分期執行。
Q.洗錢罪沒有證明前置罪行仍可判刑嗎?
可以。法庭指出,量刑主要看清洗金額及其他犯罪因素,不必先證明前置罪行的具體性質;本案被告仍因處理相關款項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Q.洗錢者沒有從中獲利可以減刑嗎?
法庭明確指出,被告人沒有從洗錢中取得經濟利益並非減刑理由;相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毒品收益會加重罪責,本案據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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