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廣案 DCCC32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源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5月在Mox Bank Limited開立個人帳戶,聲稱用於儲蓄及日常交易。其後約38日期間,帳戶收到2,822筆銀行轉賬,總額3,952,724.71港元,並迅速轉出699筆、合共3,894,048.01港元;大部分款項來自與被告無關人士。被告承認把帳戶交給他人使用,並承認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洗錢罪。控方沒有證明前置罪行的具體性質或被告知悉詳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的量刑。主要爭議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數量及期間、被告作為洗錢傀儡的角色、其對前置罪行的知情程度、認罪折扣,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因罪行普遍及社區損害而加刑的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是嚴重罪行,量刑時涉案金額較被告實際獲利更為重要;無償交出帳戶並不消除罪責,因為此舉仍協助、支持及鼓勵前置罪行。涉案3,952,724.71港元、2,822筆交易及迅速轉賬構成嚴重因素,但被告屬低層次洗錢傀儡,沒有證據顯示其知悉前置罪行或涉及跨境活動。法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特殊情況減13個月至32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加刑25%,得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確認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前置罪行刑期、跨境因素及犯案期間等量刑因素;HKSAR v Boma列出前置罪行、知情程度、交易複雜性、集團及角色等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提供金額與量刑的參考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及HKSAR v Ngo Van Nam分別涉及洗錢量刑及認罪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40個月。當中8個月與其在ST/3618/23案的1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32個月分期執行。因此,本案刑期大部分須在現有刑期後服刑。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洗錢傀儡即使沒有收取報酬或不知道前置罪行詳情,仍可能承擔重大刑責。涉案金額而非個人收益是核心量刑因素;法庭亦可根據罪行普遍及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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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借出帳戶即使沒有收取報酬,仍協助洗錢並須承擔刑責。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其中8個月與另一案件刑期同期執行。
Q.洗錢罪量刑是否看本人獲利多少?
法庭指出,涉案款項總額比被告實際獲利更重要;沒有收取報酬不會消除罪責。本案涉及近395萬元,法庭以45個月為起點後作出扣減及加刑。
Q.認罪可以減多少洗錢刑期?
被告在排定審訊後才於開審前五星期認罪,法庭因認罪減10個月,並因特殊情況合共減13個月,將45個月降至32個月後再加刑至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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