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89/2023
[2025] HKDC 1143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89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關志華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K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18 日 L
出席人士: 伍宇鍔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帶領姚大華大律師及王卓林大律師,
N N
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 -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O
的 財 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P P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S
--------------------------------
T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1. 被告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C
得益的財產」的控罪,下稱「洗黑錢」罪1。
D D
E E
2. 控 方 指 稱 一 間 名 為 德 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Dream
F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德林」)的一筆大額未經授權款項存 F
入了一間名為聚寶(香港)貿易有限公司2(下稱「聚寶」)於中國工
G G
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下稱「ICBC」)戶口號碼為 714530008101
H H
的賬户(下稱「賬戶 A」)。德林於是報警。
I I
3. 經調查後,發現被告是聚寶唯一股東,唯一董事,也是唯
J J
一以授權人身份開設上述賬戶 A 以及下述的賬戶 B、賬戶 C 和其餘
K K
兩個賬戶。
L L
4. 代表控方的伍大律師指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涉及存入聚
M M
寶的賬戶 A、B、C 的款項來歷不明,賬戶提存交易數量龐大兼且頻
N N
密,加上被存取金額迅速的提取頻率,以及最後某些賬戶內極少的結
O 餘,均與一般業務的日常營運交易的銀行戶口應有的資金流量模式完 O
全不符,亦與被告的個人背景及財政能力以及聚寶的業務狀態不符。
P P
Q Q
5. 針對賬戶 A、B 和 C,被告面對三項洗黑錢控罪,控罪詳
R 情如下: R
S S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條及(3)條
2
Great Treasure (HK) Trading Limited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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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控罪 被告於 2021 年 知道或有 即在賬戶 A 的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
一
C 10 月 29 日至 合理理由 總額美金 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 C
2022 年 2 月 28 相信某項 86,166,425.30 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
D D
(包括首尾兩 財產 款項 處理該財產
E 日)(下稱該期 E
間)
F F
控罪 被告於該期間 同上 即在賬戶 B 的 同上
G G
二 總額港幣
573,854,477.92
H H
款項
I I
控罪 被告於 2021 年 同上 即在賬戶 C 的 同上
11 月 24 日
J 三 總額美金 J
162,0000 款項
K K
L L
爭議
M M
6. 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屬於犯罪得益。
N N
控方案情
O O
7. 控方傳召了 3 名證人作供,分別是李旻重先生 (PW31)、偵
P P
緝警員 10618 (PW2) 及偵緝警員 4883 (PW3)。
Q Q
8.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包括4:
R R
(a) 聚寶於 2021 年 9 月 29 日於香港註冊成立;
S S
T T
3
PW 即 prosecution witness (控方證人的簡稱)
4
見:承認事實證物 P1
U U
V V
-4-
A A
B B
C (b) 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是聚寶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 C
東;
D D
E (c) 聚寶曾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 ICBC 開設了五個銀 E
F 行賬戶:外幣結單儲蓄賬戶(賬戶 A );港元往來賬 F
戶(賬戶 B ) ;美元往來賬戶(賬戶 C ); 港元結
G G
單儲蓄賬戶及人民幣往來賬戶;
H H
I
(d) 被告以聚寶唯一股東,唯一董事以及唯一授權人的 I
身份開設上述五個 ICBC 公司賬戶,而被告也是上
J J
述五個賬戶的唯一主要聯絡人。
K K
9. 有關聚寶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法團成立表格、上述五個賬
L L
戶的銀行月結單和活動紀錄、被告向香港稅務局提交的個別人士報稅
M M
表以及相關稅務文件等均不受爭議5。
N N
(PW1)
O O
10. PW1 是韓國人。PW1 供述德林是上市公司,他於 2020 年
P P
10 月為德林的董事,負責公司的財政部。由 2021 年 11 月開始,他亦
Q 負責審批德林的款項。他指德林有 4 至 5 個銀行戶口密碼編碼器(下 Q
稱「解碼器」)一直由負責行政及會計的 Joyce Chow(周小姐)保存。
R R
周小姐把這些解碼器連同寫上登入賬戶名稱和網上密碼放在一個黑
S S
T T
5
見:承認事實第 6 至 9 段和 12 至 13 段
U U
V V
-5-
A A
B B
色小包,而她把該小包放在她座位的抽屜𥚃。因新冠疫情, 2022 年 2
C 月 16 日下午開始,德林准許員工在家工作。當日 PW1 於下午 2 時見 C
到周小姐離開公司。PW1 又指德林的恆常轉賬通常發生於每周的星期
D D
二及星期四,周小姐只會在這兩天查閱銀行轉賬紀錄。雖然 2 月 17 日
E E
是星期四,但由於德林當日並無轉賬需求,因此周小姐當天並未回到
F 公司上班。 F
G G
11. 2022 年 2 月 22 日早上,周小姐向 PW1 指出該小包以及
H H
內裡的解碼器不翼而飛。PW1 隨即叫周小姐向銀行查詢解碼器所控制
I 的戶口有否異常。其後發現在 2022 年 2 月 17 日,德林在渣打銀行戶 I
口的一筆美元 5,311,090.87 轉賬到聚寶的賬戶 A 內。這個轉賬從來沒
J J
有經過德林批准。德林立即報案。
K K
L (PW2) L
12. PW2 是警員 10618。他的證言關乎與周小姐的電話談話。
M M
周小姐表示不願出庭作證,亦在證人傳票寫上原因。
N N
O
(PW3) O
13. PW3 是警員 4883。他在某一階段負責調查本案。他沒有
P P
得出任何結論或線索為何德林的解碼器不翼而飛。
Q Q
中段
R R
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
S S
辯。被告選擇作供,並呈上辯方證物 D1 至 D20。他沒有傳召其他證
T 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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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被告的證言
C 15. 被告作證時 31 歲,目前職業為的士司機。他於 2016 年獲 C
頒香港理工大學房屋管理學士學位。2016 至 2021 年間,他曾於多間
D D
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案發前為高級物業主任,月薪約港幣兩萬元。
E E
F 16. 2010 年,被告在自修室認識一名叫「李文熙」Matthew 的 F
人,二人當時為應屆會考生。Matthew 會考成績優異。之後,Matthew
G G
在中文大學修讀工商環球管理。二人一直來往,感情和關係要好,是
H H
好朋友及好兄弟。大學畢業後,Matthew 於投資銀行從事金融工作,
I 主要幫公司籌劃上市。辯方證物 D5 顯示 Matthew 是期貨事務監督委 I
員會的持牌人。被告認為 Matthew 在金融界成績彪炳「撈得掂」,家
J J
住豪宅,又經常請他於高級餐廳用膳。於 2020 年,被告曾向 Matthew
K K
透露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沉悶,沒有前景,並提到「做酒嘅生意都幾好」
。
L L
17. 2021 年初,Matthew 前往英國進修碩士學位。2021 年 7 月
M M
左右, Matthew 致電被告,指被告可跟他「搵食」。Matthew 又指他
N N
想做投資虛擬貨幣的生意,透過買賣虛擬貨幣賺取差價,從中獲利。
O Matthew 會是這盤生意的金主,他的兩個銀行界朋友,即周賢威 (Zero) O
及盧俊平 (Jimmy) ,會透過他們的人脈搜尋生意機會。由於他身在英
P P
國,想找一個信得過的人「管理住啲錢,睇住啲交易,控制生意交易
Q Q
嘅出入,想搵信得過嘅人,大家都係兄弟」,所以找被告加入。被告
R 對這個行業不認識,需時考慮。 R
S S
18. 一個月後,Matthew 再次致電被告繼續游說,並表示他的
T T
生意會「做 USDT 兌換嘅工作」,生意會由 Zero 及 Jimmy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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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Matthew 稱被告負責「跟住啲錢,每一單啲錢收錢或俾錢客人就交俾
C 我(被告),主要係做生意日常運作嘅工作, Matthew 話做虛擬貨幣 C
嘅生意,角色比較簡單,佢唔喺香港,不過會帶住我做」。被告就虛
D D
擬貨幣生意的合法性方面詢問 Matthew, Matthew 回答「而家做呢啲
E E
做虛擬貨幣兌換唔使牌照;風險比較低」。被告表示「唔認識嘅生意
F 呢,就唔會好有信心咁做,如果洋酒生意,就會有信心好多」
。Matthew F
承諾被告,若他願意協助,被告「可以用公司資金拓展洋酒生意,可
G G
以同步進行」。被告於 2021 年 8 月接受 Matthew 的邀請,辭去工作。
H H
I 19. 2021 年 9 月,被告首次與 Jimmy 和 Zero 見面。被告得悉 I
二人曾在銀行工作,甚有經驗。其後他根據 Matthew 指示成立了聚寶,
J J
設立了上述五個賬戶,並開設虛擬貨幣錢包。Zero 和 Jimmy 負責營
K K
銷,而被告則需要將聚寶持有的虛擬貨幣按要求數量傳送給 Zero 和
L Jimmy。被告指當有客人要買虛擬貨幣 USDT, Jimmy 和 Zero 會將相 L
M
關資料交給 Matthew,他們三人(Matthew、Zero 和 Jimmy)會核實客 M
人身份,做一個叫 Know Your Client (KYC) 的程序查核客人背景和身
N N
份。被告說,他每天的職責只是「確認買 USDT, Jimmy、Zero 就會
O 將時間金額通知我,我就會預留返相應嘅 USDT 準備交易。Matthew O
P 睇過覺得可以,冇反對,就可以進行」。被告亦會核對對方的名稱與 P
銀行戶口的名稱是否相同。在 Matthew 的指示、協助及監管下,聚寶
Q Q
與不同公司進行了不同的 USDT 買賣交易。
R R
S
20. 2022 年 2 月 17 日,他與 Zero 和德林的代表人見面,進行 S
了 USDT 買賣。德林把一筆美元 5,311,090.87 轉賬到賬戶 A 裏。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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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1. 2022 年 3 月,他打算去英國找 Matthew 和散心。據承認事
C 實,2022 年 3 月 5 日 2241 時,被告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拘捕,罪名是 C
有關盜竊罪行。
D D
E E
22. 被告續指 Matthew 現在身在非洲,沒有回來香港。被拘捕
F 後,他知道 Zero 嘗試找 Lucifer 父子,但聯絡不上,被告現未能與 Zero F
及 Jimmy 聯絡得到。
G G
H H
結案陳詞
I 23. 控辯雙方作出書面和口述結案陳詞6。 I
J J
24. 辯方强調本案與 HKSAR and Pang Hung Fai (2014) 17
K K
HKCFAR 778 一案相似。該案的上訴人應一位老朋友郭先生的要求,
L 容許把兩名陌生人的支票存入他的戶口以及把得益匯到外國。彭先生 L
對郭先生信任有加,沒有任何理由懷疑該等支票與刑事罪行有關。本
M M
案的被告與 Matthew 認識多年,Matthew 是一名專業的投資銀行家,
N N
亦持有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資格。被告根據多年對 Matthew 的認知
O 和信任,又覺得 Matthew 很專業和很「叻」,決定參與 Matthew 提出 O
的生意方案,亦透過 Matthew 認識 Zero 和 Jimmy。根據 Matthew 指
P P
示,聚寶的合規及合法事項全權由 Matthew、Zero 和 Jimmy 負責。被
Q Q
告信賴他們三人專業資格,完全沒有對聚寶與客戶的交易存在任何懷
R 疑。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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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咨詢各方日誌,結案陳詞聆訊以及裁決分別定於 2025 年 3 月 17 日和 7 月 18 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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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法律指引
C 25. 在分析本案的證據時,本席必須提醒自己: C
(a) 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
D D
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亦謹記疑點利益歸
E E
於被告;被告接受盤問時,控方曾數次質疑被告為
F 何沒有呈上某些文件供法庭考慮。雖然當時辯方沒 F
有提出反對,但是本席提醒控方被告沒有責任如此
G G
證明。本席現重申控方有舉證的責任,被告沒有責
H H
任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I I
(b)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犯罪傾向是較低;由於
J J
他選擇作供,其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K K
L (c) 被告就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可能是真,這意味 L
着控方就該些事項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
M M
N N
(d) 法庭在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
O 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 O
論;當作出推論時,本席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
P P
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Q Q
R (e) 必須獨立和分開考慮每項控罪; R
S S
(f) 在處理一些個別議題上,會考慮就相關議題的法律
T 原則;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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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g) 儘管拒絕接納告的證言(下文交代) ,但謹記控方 C
有舉證的責任以及相關標準。
D D
E 相關法律和陳詞 E
F 26.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F
條:-
G G
H 25.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H
產
I I
(1)除第 25A 條另有規定外,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
J 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 J
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K K
L 27. 於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L
一案,終審法院於第 90 段清晰表明,控方毋須證明被處理的財產事
M M
實上屬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以作為第 25(1)條下的罪行元素。 第 25(1)
N N
條並非把相關犯罪行為界定為處理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是將之界定
O 為處理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O
P
產」。 因此有關物品屬於得益的本質,乃屬「犯罪意圖」元素而非「犯 P
罪行為」元素。
Q Q
R 28. 另外,於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R
S
HKCFAR 446 一案中第 26 段,終審法院確認了在 Seng Yuet Fong v S
HKSAR [1999] 2 HKC 833 一案中有關「有合理理由相信」一詞的
T T
驗證標準,並為了清晰起見,對於該驗證標準作出了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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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有甚麼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況)是他知道的,
C C
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產是否黑錢的信念?假如被告
D 人就影響他對於相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 D
則法庭必須考慮他是否或可能就該等事實和事宜的存在
E E
說真話;
F F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相信有關財
G G
產是黑錢 (下稱「該問題」)?假如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
H
可能就他聲稱影響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 H
則法庭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內;
I I
及
J J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罪,否則被告
K 人無罪。 K
L L
證據分析
M M
29. 為了行文方便,本席首先處理被告的證言。經小心考慮後,
N 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原因包括以下所述的。 N
O O
30. 被告形容他和 Matthew 關係要好,以兄弟相稱。雖則如此,
P P
被告沒有在大學修讀金融相關課程,從來沒有從事金融行業,就連被
Q 告都形容自己「對呢個行業唔係好認識」。如 Matthew 真的有如被告 Q
R 所言,在金融業或投資方面具經驗「撈得掂」,又有人脈網絡,他無 R
需找一個行外人協助他經營聚寶的虛擬貨幣買賣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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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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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指 Matthew 信任他,找他負責「管住啲錢」。然而據
C 被告稱 (i) Matthew 是「大老闆」,「負責監視、指示我哋工作」,是 C
「最終話事人」;(ii) 每一宗的買賣(有數百宗)也需經 Matthew 批准
D D
才可進行買賣,即「Matthew 睇過覺得可以,冇反對,就可以進行」;
E E
(iii) 被告的角色是「就每一單交易出錢同收錢」、「確認買 USDT,
F 要預留相應 USDT 準備交易」;(iv) Jimmy 和 Zero 負責尋找商機以及 F
進行 KYC 程序;(v) 被告說,他在網上以自己名義開立 FDX 戶口,
G G
Matthew 可隨時透過互聯網做被告要做的事項完成交易;(vi) 被告一
H H
方面說 Matthew 沒有時間管理聚寶生意所以找他,但另一方面又說
I Matthew 花很多時間教他。 I
J J
32. 既然 Matthew 會監察每一宗買賣,又會與 Jimmy 和 Zero
K K
商討 KYC 程序,最終也是他決定是否進行交易,Matthew 無需多此一
L 舉叫被告加入聚寶擔當「管錢」一職。正如被告所言,他的職責是簡 L
M
單的。Matthew 與其花時間教被告這個外行人做虛擬貨幣生意,倒不 M
如省時自己兼顧被告的職責。是故,被告的證言有違邏輯。
N N
O 33. 加上,被告指 Matthew 透過 FTX 投入了 2,000,000 美元 O
USDT(等值港幣約 15,000,000)作為聚寶的資金。控方問被告「Matthew
P P
過咗 2,000,000 USDT,你可走佬, Matthew 奈你唔何?」被告回答「都
Q Q
係㗎」。作為注資者,投入了巨額資金,Matthew 卻沒有持股(見:
R P2),反倒叫被告成為聚寶唯一董事和股東,並將聚寶和該五個銀行 R
S
賬戶交給被告管理。被告的證言不合情理。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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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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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更甚的是,被告指出如要在 ICBC 的賬戶轉錢,除了有密
C 碼之外,還需要銀行解碼器。Matthew 知道密碼,卻沒有解碼器,只 C
有被告一人擁有解碼器。在關鍵時段,賬戶 A、B 和 C,分別有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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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港幣計算)超過 6 億元、超過 5 億元和超過 1 百萬。按理,Matth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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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注資者斷不會如此冒險,將解碼器交給被告,自己不能調動戶口
F 資金,需要透過被告才可這樣做。被告的說法實屬荒謬。 F
G G
35. 另外,被告說當 Matthew 找他做虛擬貨幣生意時,Matthew
H H
指被告的收入視乎公司賺了多少錢,然後按比例分發給被告。被告辭
I 去當時工作,成立聚寶。奇怪的是,聚寶開業首一個月,戶口有超過 I
港幣 100,000,000 ,但由 2021 年 10 月開業至 2022 年 2 月,Matthew
J J
從沒有支付被告任何薪酬,二人在這段時間亦互相不提及薪酬待遇議
K K
題。如果二人關係稱兄道弟,Matthew 又要被告「跟他揾食」,Matthew
L 理應不會要被告做幾個月無償工作。 L
M M
36. 至於被告聲稱聚寶與德林有一次虛擬貨幣交易,詳情如下:
N N
(a) 他供述 2022 年 2 月 16 日,他接獲 Zero 通知有一間
O O
韓國公司想向聚寶購入約 530 多萬 USDT,匯率
P P
0.99。該韓國公司想約見聚寶的負責人。Zero 把德
Q Q
林資料發送去 KYC 群組,發現是一間香港的上市
R R
公司。Matthew 對這宗交易感到興趣,並向 Zero 表
S S
示因為聚寶當時只得二百多萬 USDT,少於客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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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故此要查證客人的身份以及客人是否願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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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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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至三日時間完成交易。Zero 安排了被告在 2022 年
C C
2 月 17 日上午在一間咖啡廳與該韓國公司代表見
D D
面;
E E
F
(b) 被告到達咖啡廳時看見 Zero 和兩名中國男子,分別 F
是 Lucifer 施華霖和 Lucifer 的父親。Zero 指出是次
G G
跟該韓國公司的交易是由 Lucifer 父子促成。一會兒
H 後,有 4 名男子到達,其中一人(下稱男子 A)用 H
I 純正本地話介紹自己是德林的代表。傾談後,男子 I
A 向被告展示從一個渣打銀行戶口轉賬了約
J J
5,300,000 美元到聚寶的 ICBC 賬戶。被告隨即用自
K K
己的手提電腦查賬,但未看見該筆匯款。男子 A 向
L 被 告 說 , 在 聚寶 收 到 匯款 後 七 天內 要把 承 諾 的 L
USDT 滙給他。同日下午,被告查看聚寶 ICBC 的賬
M M
戶,發現有一筆由德林轉賬約 5,000,000 美元的入
N N
賬。被告指當時聚寶的虛擬賬戶沒有 5,300,000 的
O USDT,所以需要在網上虛擬貨幣平台 FTX 用美金 O
購入所需的 USDT 才可完成跟德林的交易。被告於
P P
是分開兩次把所需的 USDT 傳送到 Zero 提供的虛
Q Q
擬貨幣網址。他在 2 月 17 日傳送 3,400,000 USDT,
R 又在 2 月 18 日傳送約 1,800,000 的 USDT。 R
S S
37. 有關被告聲稱聚寶與德林這個交易,本席認為充滿着各種
T T
匪夷所思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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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C 38. 首先,被告指他與德林代表見面時沒有查詢對方名字和職 C
位,沒有介紹自己名字、與對方沒有什麼交談、雙方沒有交換咭片,
D D
而男子 A 亦沒有主動提供他的名字。然而,據被告說,是德林要求與
E E
聚寶見面,但當兩方代表見面時,卻沒有交談或交流,這違背見面的
F 目的。 F
G G
39. 值得注意的是,德林是一間上市公司,而據被告,聚寶沒
H H
有公司網頁,沒有印製任何報告列出公司業績。本席不相信:
I (a) 德林會向一間成立不足 5 個月的聚寶進行是次大額 I
J 交易; J
K K
(b) 男子 A 只是在一間咖啡店𥚃,沒有與聚寶負責人詳
L L
談下,貿然存入巨額現金到賬戶 A,交易情況十分
M M
兒嬉;
N N
O O
(c) 雙方沒有簽署任何合約,男子 A 在缺乏保障兼冒著
P P
很大的風險下存入巨款;
Q Q
R (d) 男子 A 存款後,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離開,而交易 R
S 尚需一兩天才可完成,萬一聚寶不把相應的 USDT S
T 滙給德林,這宗大額交易便泡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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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就以上事項被告理應有所疑問,但似乎全盤接受。他的證言不合理兼
C 且誇張和失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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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另外,被告同意德林可以在 2022 年 2 月 17 日以當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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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匯率以同一金額在虛擬貨幣市場上購入更多的 USTD。按理,德林
F 不會選擇以較低的匯率向聚寶購入較少的 USDT。既然德林自己也可 F
以在市場買賣 USDT,它無必要與素未謀面的聚寶做這宗交易。
G G
H H
41. 凡此種種,被告的證言都有違常理。本席肯定 2 月 17 日
I 聚寶與德林的見面沒有發生。 I
J J
42. 還有,被告同意開設 ICBC 賬戶時看過申請表格內容才簽
K 名,其中一欄他需填寫聚寶業務性質。他寫上「wine trading」,亦在 K
L 預期每月現金交易次數及金額一欄剔上交易次數一至五宗,總計 L
500,000 以下。據被告,聚寶的成立主要是經營虛擬貨幣交易。然而,
M M
他同意在開戶時沒有講聚寶買賣虛擬貨幣,卻寫上經營洋酒生意。他
N N
解釋當時不知虛擬貨幣是什麼和「幾時做」,所以如此填寫。本席認
O 為他的解釋不合理,亦存心有所隱瞞。 O
P P
43. 在經營洋酒生意上,被告指賬戶 A、B 和 C 沒有涉及洋酒
Q Q
的入貨支出和賣出的收入入賬。他更指有朋友結婚買酒,但款項卻直
R 接存入被告自己戶口。被告稱 Matthew 是知道的,並說「慢慢做、賺 R
咗錢才計算」。如此經營聚寶的生意,實屬不尋常。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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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44. 再者,被告同意德林對聚寶提出民事訴訟,索償德林稱在
C 沒有授權下有美金五佰多萬元轉賬到賬戶 A。被告經律師作出誓章回 C
應。在盤問下,被告在庭上的證言與誓章內容不符,以下是一些例子:
D D
E
被告庭上證言 誓章內容 被告庭上解釋 E
F 2021 年8月 Matthew 2021 年尾 Matthew 誓章內容是寫錯的 F
在英國致電他提出一 在晚餐中告訴被告有
G G
個虛擬貨幣買賣的商 興趣在香港開展虛擬
H 機 貨幣生意 H
I 被告指自己角色簡 被告負責市場分析、 在法庭講的版本才 I
單、收到 USDT 嘅錢 决定交易 USDT 的價 是對的;誓章未能
J 把錢或相應 USDT 比 格/滙率 表達全部事實、未 J
番佢哋、管住啲錢、 夠全面
K check 人和錢與公司 K
吻合
L L
Jimmy 和 Zero 是中 沒有提及 Jimmy 內容係有出入,這
M 間人 方面處理不夠好 M
N 德林主動提出見聚寶 Zero 建議被告親自 資料有出入,最終 N
負責人 去見買家德林 都是見面,反映事
O O
實;誓章做得不充
P
份 P
Q Q
45. 被告就同一件事上前言不對後語,在不同情況下道出不同
R 版本。很明顯,他沒有把真相說出。 R
S S
46. 綜觀被告的證言,不難發現多處出現違反邏輯、常理的事
T T
項。儘管辯方證物 D5 和 D11,即公眾記錄冊的紀錄分別顯示李文𤋮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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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和周賢威均是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持牌人,但本席不接納他們就是
C 被告口中所講般存在以及他們(包括 Jimmy)牽涉在被告所講的 USDT C
交易中。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
D D
E E
47. 辯方對於 PW1 所提及德林報稱失竊案存有疑問。首先,
F F
PW1 提及有關解碼器及網上理財登入資料不翼而飛的證言屬傳聞證
G 據,而就此議題唯一的證人周小姐在開審前以「擔心作供會對自身不 G
H
利」為由拒絕出庭。本席認為即使這屬傳聞證據,但本案關鍵的事情 H
是究竟有沒有該筆 5,311,090.87 美元的轉賬,如有,是否德林授權下
I I
進行。在這關鍵議題上,PW1 已清楚交代該筆轉賬是在沒有授權下轉
J 至賬戶 A。他指不認識及沒有聽過聚寶這間公司;德林與聚寶從來沒 J
K 有交易;2 月 17 日德林並無轉賬要求。由於出現這筆未經授權轉賬, K
所以 PW1 進行一連串行動:指示暫停所有銀行事務;徵詢法律意見;
L L
到警署報警;在 2 月 22 日在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證券交易所發出告示
M M
7
。
N N
48. PW1 在盤問下同意有人手上有銀行解碼器便可把公司的
O O
錢轉走,但他補充當時不知道周小姐會把登入密碼和解碼器放在一起。
P P
他亦向另外一位執董 Kim 表達過有此風險,但獲知公司缺人,只能靠
Q 周小姐處理會計工作。這個解釋合理。本席不認為這個安排如辯方所 Q
說「不尋常」。
R R
S S
T 7
見辯方證物 D1:「公司董事會謹此告知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管 T
理階層發現公司網路銀行代幣遺失,並發現 2022 年 2 月 17 日,價值 5311090.87 美元的資金轉
入與公司無關的賬戶。公司已立即向香港警方報案,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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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49. 辯方又質疑德林作為上市公司僅於每周的星期二及星期
C 四核對銀行賬戶以確認客戶付款紀錄,此做法令人存疑。眾所周知, C
案發時正值新冠肺炎,亦因此德林容許員工在家工作。當時在香港各
D D
行各業也因疫情肆虐,而作出不同上班或業務安排。本席不認為德林
E E
作出上述賬戶核對的安排會令人存疑。
F F
50. PW1 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整體考慮 PW1 的證言之後,本
G G
席接納他是誠實、可信和可靠的證人,並肯定該筆 5,311,090.87 美元
H H
是在德林沒有授權下轉至賬戶 A。
I I
51. 毫無疑問,被告在關鍵時間是聚寶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J J
又知道該五個銀行賬戶的密碼,亦手持戶口的解碼器。ICBC 將每月
K K
銀行月結單(2021 年 10 月 29 日8、11 月 30 日9、12 月 31 日10、2022
L 年 1 月 31 日11、2 月 28 日12和 3 月 31 日13)寄去被告在銀行服務及賬 L
戶申請表14所提供聚寶的通信地址。10 月份賬戶 A、B 和 C 均沒有任
M M
何存提款活動;賬戶 C 只在 11 月 24 日有一次存款和提款 ;從 2021 15
N N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賬戶 A 和 B 等有大額存款和提款16。
O O
52. 由於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在開案及結案陳詞中提及賬戶 A、
P P
B 和 C 的紀錄,是故本席採納相關部分。
Q Q
R 8 R
P5
9
P6
10
P7
S 11
P8 S
12
P9
13
P10
T 14
P4 T
15
即控罪三
16
即控罪一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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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C C
D D
賬戶 A(ICBC 外幣結單儲蓄賬戶 714530008101)
E E
53. 於該期間賬戶 A 共有高達 187 次存款紀錄(未計算利息
F 存入),總值美元 86,166,425.3 元,其中包括:- F
(i) 128 次 ICBC 銀行內部轉賬存款紀錄(即由賬戶 B 轉
G G
至賬戶 A 的存款紀錄),總值美元 63,803,424.95 元
H H
共佔所有賬戶 B 存款的 47%;
I I
(ii) 58 次外部存款,總值美元 22,362,860.76 元。而其中
J J
一筆為 2022 年 2 月 17 日涉事款項的存入;
K K
L (iii) 於該期間賬戶 A 共有高達 258 次提款紀錄(未計算 L
費用扣除),總值美元 86,148,226.03 元;
M M
N (iv) 針對賬戶 A 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關於涉事款項美元 N
5,311,090.87 的存入和流向:
O O
(a) 涉事款項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存入賬戶 A;同
P P
日,美元 2,550,000 元分別以 5 次提款形式轉
Q 賬至一間名為「FTX DIGITAL MARKETS LTD Q
R
(BAHAMAS)」的公司,共佔涉事款項的 R
48%;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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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b) 2022 年 2 月 18 日,美元 2,572,068.58 元分別
C 以 7 次提款形式分別轉賬至三間不同公司,即 C
「 FTX DIGITAL MARKETS LTD
D D
(BAHAMAS)」,「TAIWAN NETWORK
E E
DATA CO LTD」和「BTDCLOUD PTE. LTD
F (SINGAPORE)」。 F
G G
賬戶 B(ICBC 港元往來賬戶 714502011278)
H H
54. 於該期間賬戶 B 共有高達 563 次存款紀錄(未計算利息
I 存入),總值港幣 573,854,477.92 元。 I
J J
55. 於該期間賬戶 B 共有高達 227 次提款紀錄(未計算費用
K K
扣除),總值港幣 568,139,709.90 元,內部轉賬佔所有轉賬的 87%(即
L 由賬戶 B 轉至賬戶 A 中)。 L
M M
56. 而如上述指出,賬戶 B 的提款大部分為內部轉賬至賬戶 A
N N
當中,只不過因為賬戶 B 為港元賬戶而賬戶 A 為美元賬戶,每次兩個
O 賬戶之間的轉賬都會產生幣種的轉換和匯率的問題。 O
P P
賬戶 C(ICB C 美元往來賬戶 714506002267)
Q Q
57. 於該期間賬戶 C 只有一筆存款和一筆提取紀錄,並均於
R 2021 年 11 月 24 日發生。 R
S S
58. 被告作供時指出,於 ICBC 賬戶轉賬需要密碼及解碼器,
T 而解碼器只有他一人擁有。換言之,這些轉賬由被告親自作出。這亦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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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即是說,被告清楚知道聚寶於 ICBC 設立的 5 個賬戶包括 A、B 和 C
C 的轉賬次數、銀碼、目的、其他存入賬戶的款項、提款等資料。 C
D D
59. 上文提及本席相信和接納 PW1 的證言,換言之本席肯定
E E
德林是被騙 $5,311,090.87 美金。而且被告知道該筆款項存入了聚寶
F 的賬戶 A。據 PW1 德林和聚寶是沒有任何生意往來的。換言之,被 F
告清楚知道這筆款項不是透過與德林生意所得到的。
G G
H H
60. 據不爭事實,
I (a) 被告在關鍵時間是聚寶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I
J J
(b) 被告是賬戶 A、B 和 C 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即是他
K K
對這些賬戶交易保持操作和批准的權限;
L L
M (c) 被告向香港稅務局提交 2021 至 2022 課稅年度個別 M
N 人士報稅表17(下稱「報稅表」)顯示被告的入息為 N
O $192,612 , 繳 交 的 稅 項 於 2021 - 2022 年 度 為 O
P $18,891;2022-2023 年度暫繳稅為$28,59118 ; P
Q Q
(d) 被告在 2022 至 2023 年報稅表19中表示沒有應課薪
R R
俸稅的收入;及
S S
T 17 T
P24
18
P27
19
P2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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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C (e) 聚寶在 2022 年至 2023 年課稅年度公司所得稅報稅 C
D 表格20(寫上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D
E 日)中顯示 Revenue 為$200,021,淨利潤為$41,510; E
F 而聚寶 2022 至 2023 年度利得稅評稅及 2023 年至 F
G 2024 年度暫繳稅款通知書21顯示繳交稅項分別是$0 G
H 及$3,424。 H
I I
61. 以上是關鍵時期被告知道的事實或情況。被告知道賬戶 A、
J J
B 和 C 如此頻繁大額存款和提款,賬戶 A 和 B 中頻密和大額的資金
K 往來。如此頻繁交易,但所繳稅款十分之少。控罪一涉及總值美元 K
86,166,425.30 ;賬戶 B 涉及總值港幣 573,854,477.92 ;賬戶 C 涉及美
L L
元 160,000。為何有不同人/或公司透過網上存入巨款,而被告差不
M M
多於同日透過網上提出巨額。被告承認管有涉案賬户,涉及本案賬戶
N 的活動,必然令被告生疑。 N
O O
62. 本席已分開和獨立考慮每項控罪。經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
P P
及財政能力,聚寶的業務狀態(包括稅務紀錄、顯示業務和現金流量
Q 以及涉及案件賬戶的提存記錄)、各個戶口的款項來歷不明,本席作 Q
出無可抗拒的推論,任何得知被告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有關財
R R
產是黑錢。是故,被告有充足的合理理由相信涉及賬戶 A 、B 和 C 的
S S
T T
20
P28
21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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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
C 仍處理該些財產。 C
D D
E E
F F
63.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
G G
一、二和三。
H H
I I
J ( 王詩麗 ) J
區域法院法官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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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889/2023
[2025] HKDC 1143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89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關志華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K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18 日 L
出席人士: 伍宇鍔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帶領姚大華大律師及王卓林大律師,
N N
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 -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O
的 財 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P P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S
--------------------------------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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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控罪
C 1. 被告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C
得益的財產」的控罪,下稱「洗黑錢」罪1。
D D
E E
2. 控 方 指 稱 一 間 名 為 德 林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Dream
F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德林」)的一筆大額未經授權款項存 F
入了一間名為聚寶(香港)貿易有限公司2(下稱「聚寶」)於中國工
G G
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下稱「ICBC」)戶口號碼為 714530008101
H H
的賬户(下稱「賬戶 A」)。德林於是報警。
I I
3. 經調查後,發現被告是聚寶唯一股東,唯一董事,也是唯
J J
一以授權人身份開設上述賬戶 A 以及下述的賬戶 B、賬戶 C 和其餘
K K
兩個賬戶。
L L
4. 代表控方的伍大律師指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涉及存入聚
M M
寶的賬戶 A、B、C 的款項來歷不明,賬戶提存交易數量龐大兼且頻
N N
密,加上被存取金額迅速的提取頻率,以及最後某些賬戶內極少的結
O 餘,均與一般業務的日常營運交易的銀行戶口應有的資金流量模式完 O
全不符,亦與被告的個人背景及財政能力以及聚寶的業務狀態不符。
P P
Q Q
5. 針對賬戶 A、B 和 C,被告面對三項洗黑錢控罪,控罪詳
R 情如下: R
S S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條及(3)條
2
Great Treasure (HK) Trad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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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控罪 被告於 2021 年 知道或有 即在賬戶 A 的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
一
C 10 月 29 日至 合理理由 總額美金 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 C
2022 年 2 月 28 相信某項 86,166,425.30 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
D D
(包括首尾兩 財產 款項 處理該財產
E 日)(下稱該期 E
間)
F F
控罪 被告於該期間 同上 即在賬戶 B 的 同上
G G
二 總額港幣
573,854,477.92
H H
款項
I I
控罪 被告於 2021 年 同上 即在賬戶 C 的 同上
11 月 24 日
J 三 總額美金 J
162,0000 款項
K K
L L
爭議
M M
6. 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屬於犯罪得益。
N N
控方案情
O O
7. 控方傳召了 3 名證人作供,分別是李旻重先生 (PW31)、偵
P P
緝警員 10618 (PW2) 及偵緝警員 4883 (PW3)。
Q Q
8.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包括4:
R R
(a) 聚寶於 2021 年 9 月 29 日於香港註冊成立;
S S
T T
3
PW 即 prosecution witness (控方證人的簡稱)
4
見:承認事實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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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4-
A A
B B
C (b) 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是聚寶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 C
東;
D D
E (c) 聚寶曾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 ICBC 開設了五個銀 E
F 行賬戶:外幣結單儲蓄賬戶(賬戶 A );港元往來賬 F
戶(賬戶 B ) ;美元往來賬戶(賬戶 C ); 港元結
G G
單儲蓄賬戶及人民幣往來賬戶;
H H
I
(d) 被告以聚寶唯一股東,唯一董事以及唯一授權人的 I
身份開設上述五個 ICBC 公司賬戶,而被告也是上
J J
述五個賬戶的唯一主要聯絡人。
K K
9. 有關聚寶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法團成立表格、上述五個賬
L L
戶的銀行月結單和活動紀錄、被告向香港稅務局提交的個別人士報稅
M M
表以及相關稅務文件等均不受爭議5。
N N
(PW1)
O O
10. PW1 是韓國人。PW1 供述德林是上市公司,他於 2020 年
P P
10 月為德林的董事,負責公司的財政部。由 2021 年 11 月開始,他亦
Q 負責審批德林的款項。他指德林有 4 至 5 個銀行戶口密碼編碼器(下 Q
稱「解碼器」)一直由負責行政及會計的 Joyce Chow(周小姐)保存。
R R
周小姐把這些解碼器連同寫上登入賬戶名稱和網上密碼放在一個黑
S S
T T
5
見:承認事實第 6 至 9 段和 12 至 1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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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色小包,而她把該小包放在她座位的抽屜𥚃。因新冠疫情, 2022 年 2
C 月 16 日下午開始,德林准許員工在家工作。當日 PW1 於下午 2 時見 C
到周小姐離開公司。PW1 又指德林的恆常轉賬通常發生於每周的星期
D D
二及星期四,周小姐只會在這兩天查閱銀行轉賬紀錄。雖然 2 月 17 日
E E
是星期四,但由於德林當日並無轉賬需求,因此周小姐當天並未回到
F 公司上班。 F
G G
11. 2022 年 2 月 22 日早上,周小姐向 PW1 指出該小包以及
H H
內裡的解碼器不翼而飛。PW1 隨即叫周小姐向銀行查詢解碼器所控制
I 的戶口有否異常。其後發現在 2022 年 2 月 17 日,德林在渣打銀行戶 I
口的一筆美元 5,311,090.87 轉賬到聚寶的賬戶 A 內。這個轉賬從來沒
J J
有經過德林批准。德林立即報案。
K K
L (PW2) L
12. PW2 是警員 10618。他的證言關乎與周小姐的電話談話。
M M
周小姐表示不願出庭作證,亦在證人傳票寫上原因。
N N
O
(PW3) O
13. PW3 是警員 4883。他在某一階段負責調查本案。他沒有
P P
得出任何結論或線索為何德林的解碼器不翼而飛。
Q Q
中段
R R
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
S S
辯。被告選擇作供,並呈上辯方證物 D1 至 D20。他沒有傳召其他證
T 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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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被告的證言
C 15. 被告作證時 31 歲,目前職業為的士司機。他於 2016 年獲 C
頒香港理工大學房屋管理學士學位。2016 至 2021 年間,他曾於多間
D D
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案發前為高級物業主任,月薪約港幣兩萬元。
E E
F 16. 2010 年,被告在自修室認識一名叫「李文熙」Matthew 的 F
人,二人當時為應屆會考生。Matthew 會考成績優異。之後,Matthew
G G
在中文大學修讀工商環球管理。二人一直來往,感情和關係要好,是
H H
好朋友及好兄弟。大學畢業後,Matthew 於投資銀行從事金融工作,
I 主要幫公司籌劃上市。辯方證物 D5 顯示 Matthew 是期貨事務監督委 I
員會的持牌人。被告認為 Matthew 在金融界成績彪炳「撈得掂」,家
J J
住豪宅,又經常請他於高級餐廳用膳。於 2020 年,被告曾向 Matthew
K K
透露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沉悶,沒有前景,並提到「做酒嘅生意都幾好」
。
L L
17. 2021 年初,Matthew 前往英國進修碩士學位。2021 年 7 月
M M
左右, Matthew 致電被告,指被告可跟他「搵食」。Matthew 又指他
N N
想做投資虛擬貨幣的生意,透過買賣虛擬貨幣賺取差價,從中獲利。
O Matthew 會是這盤生意的金主,他的兩個銀行界朋友,即周賢威 (Zero) O
及盧俊平 (Jimmy) ,會透過他們的人脈搜尋生意機會。由於他身在英
P P
國,想找一個信得過的人「管理住啲錢,睇住啲交易,控制生意交易
Q Q
嘅出入,想搵信得過嘅人,大家都係兄弟」,所以找被告加入。被告
R 對這個行業不認識,需時考慮。 R
S S
18. 一個月後,Matthew 再次致電被告繼續游說,並表示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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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會「做 USDT 兌換嘅工作」,生意會由 Zero 及 Jimmy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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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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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稱被告負責「跟住啲錢,每一單啲錢收錢或俾錢客人就交俾
C 我(被告),主要係做生意日常運作嘅工作, Matthew 話做虛擬貨幣 C
嘅生意,角色比較簡單,佢唔喺香港,不過會帶住我做」。被告就虛
D D
擬貨幣生意的合法性方面詢問 Matthew, Matthew 回答「而家做呢啲
E E
做虛擬貨幣兌換唔使牌照;風險比較低」。被告表示「唔認識嘅生意
F 呢,就唔會好有信心咁做,如果洋酒生意,就會有信心好多」
。Matthew F
承諾被告,若他願意協助,被告「可以用公司資金拓展洋酒生意,可
G G
以同步進行」。被告於 2021 年 8 月接受 Matthew 的邀請,辭去工作。
H H
I 19. 2021 年 9 月,被告首次與 Jimmy 和 Zero 見面。被告得悉 I
二人曾在銀行工作,甚有經驗。其後他根據 Matthew 指示成立了聚寶,
J J
設立了上述五個賬戶,並開設虛擬貨幣錢包。Zero 和 Jimmy 負責營
K K
銷,而被告則需要將聚寶持有的虛擬貨幣按要求數量傳送給 Zero 和
L Jimmy。被告指當有客人要買虛擬貨幣 USDT, Jimmy 和 Zero 會將相 L
M
關資料交給 Matthew,他們三人(Matthew、Zero 和 Jimmy)會核實客 M
人身份,做一個叫 Know Your Client (KYC) 的程序查核客人背景和身
N N
份。被告說,他每天的職責只是「確認買 USDT, Jimmy、Zero 就會
O 將時間金額通知我,我就會預留返相應嘅 USDT 準備交易。Matthew O
P 睇過覺得可以,冇反對,就可以進行」。被告亦會核對對方的名稱與 P
銀行戶口的名稱是否相同。在 Matthew 的指示、協助及監管下,聚寶
Q Q
與不同公司進行了不同的 USDT 買賣交易。
R R
S
20. 2022 年 2 月 17 日,他與 Zero 和德林的代表人見面,進行 S
了 USDT 買賣。德林把一筆美元 5,311,090.87 轉賬到賬戶 A 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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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21. 2022 年 3 月,他打算去英國找 Matthew 和散心。據承認事
C 實,2022 年 3 月 5 日 2241 時,被告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拘捕,罪名是 C
有關盜竊罪行。
D D
E E
22. 被告續指 Matthew 現在身在非洲,沒有回來香港。被拘捕
F 後,他知道 Zero 嘗試找 Lucifer 父子,但聯絡不上,被告現未能與 Zero F
及 Jimmy 聯絡得到。
G G
H H
結案陳詞
I 23. 控辯雙方作出書面和口述結案陳詞6。 I
J J
24. 辯方强調本案與 HKSAR and Pang Hung Fai (2014) 17
K K
HKCFAR 778 一案相似。該案的上訴人應一位老朋友郭先生的要求,
L 容許把兩名陌生人的支票存入他的戶口以及把得益匯到外國。彭先生 L
對郭先生信任有加,沒有任何理由懷疑該等支票與刑事罪行有關。本
M M
案的被告與 Matthew 認識多年,Matthew 是一名專業的投資銀行家,
N N
亦持有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資格。被告根據多年對 Matthew 的認知
O 和信任,又覺得 Matthew 很專業和很「叻」,決定參與 Matthew 提出 O
的生意方案,亦透過 Matthew 認識 Zero 和 Jimmy。根據 Matthew 指
P P
示,聚寶的合規及合法事項全權由 Matthew、Zero 和 Jimmy 負責。被
Q Q
告信賴他們三人專業資格,完全沒有對聚寶與客戶的交易存在任何懷
R 疑。 R
S S
T T
6
經咨詢各方日誌,結案陳詞聆訊以及裁決分別定於 2025 年 3 月 17 日和 7 月 18 日進行
U U
V V
-9-
A A
B B
法律指引
C 25. 在分析本案的證據時,本席必須提醒自己: C
(a) 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
D D
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亦謹記疑點利益歸
E E
於被告;被告接受盤問時,控方曾數次質疑被告為
F 何沒有呈上某些文件供法庭考慮。雖然當時辯方沒 F
有提出反對,但是本席提醒控方被告沒有責任如此
G G
證明。本席現重申控方有舉證的責任,被告沒有責
H H
任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I I
(b)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犯罪傾向是較低;由於
J J
他選擇作供,其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K K
L (c) 被告就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可能是真,這意味 L
着控方就該些事項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
M M
N N
(d) 法庭在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
O 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 O
論;當作出推論時,本席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
P P
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Q Q
R (e) 必須獨立和分開考慮每項控罪; R
S S
(f) 在處理一些個別議題上,會考慮就相關議題的法律
T 原則; T
U U
V V
- 10 -
A A
B B
C (g) 儘管拒絕接納告的證言(下文交代) ,但謹記控方 C
有舉證的責任以及相關標準。
D D
E 相關法律和陳詞 E
F 26.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F
條:-
G G
H 25.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H
產
I I
(1)除第 25A 條另有規定外,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
J 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 J
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K K
L 27. 於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L
一案,終審法院於第 90 段清晰表明,控方毋須證明被處理的財產事
M M
實上屬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以作為第 25(1)條下的罪行元素。 第 25(1)
N N
條並非把相關犯罪行為界定為處理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是將之界定
O 為處理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O
P
產」。 因此有關物品屬於得益的本質,乃屬「犯罪意圖」元素而非「犯 P
罪行為」元素。
Q Q
R 28. 另外,於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R
S
HKCFAR 446 一案中第 26 段,終審法院確認了在 Seng Yuet Fong v S
HKSAR [1999] 2 HKC 833 一案中有關「有合理理由相信」一詞的
T T
驗證標準,並為了清晰起見,對於該驗證標準作出了詮釋:
U U
V V
- 11 -
A A
B B
有甚麼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況)是他知道的,
C C
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產是否黑錢的信念?假如被告
D 人就影響他對於相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 D
則法庭必須考慮他是否或可能就該等事實和事宜的存在
E E
說真話;
F F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相信有關財
G G
產是黑錢 (下稱「該問題」)?假如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
H
可能就他聲稱影響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 H
則法庭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內;
I I
及
J J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罪,否則被告
K 人無罪。 K
L L
證據分析
M M
29. 為了行文方便,本席首先處理被告的證言。經小心考慮後,
N 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原因包括以下所述的。 N
O O
30. 被告形容他和 Matthew 關係要好,以兄弟相稱。雖則如此,
P P
被告沒有在大學修讀金融相關課程,從來沒有從事金融行業,就連被
Q 告都形容自己「對呢個行業唔係好認識」。如 Matthew 真的有如被告 Q
R 所言,在金融業或投資方面具經驗「撈得掂」,又有人脈網絡,他無 R
需找一個行外人協助他經營聚寶的虛擬貨幣買賣生意。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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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31. 被告指 Matthew 信任他,找他負責「管住啲錢」。然而據
C 被告稱 (i) Matthew 是「大老闆」,「負責監視、指示我哋工作」,是 C
「最終話事人」;(ii) 每一宗的買賣(有數百宗)也需經 Matthew 批准
D D
才可進行買賣,即「Matthew 睇過覺得可以,冇反對,就可以進行」;
E E
(iii) 被告的角色是「就每一單交易出錢同收錢」、「確認買 USDT,
F 要預留相應 USDT 準備交易」;(iv) Jimmy 和 Zero 負責尋找商機以及 F
進行 KYC 程序;(v) 被告說,他在網上以自己名義開立 FDX 戶口,
G G
Matthew 可隨時透過互聯網做被告要做的事項完成交易;(vi) 被告一
H H
方面說 Matthew 沒有時間管理聚寶生意所以找他,但另一方面又說
I Matthew 花很多時間教他。 I
J J
32. 既然 Matthew 會監察每一宗買賣,又會與 Jimmy 和 Zero
K K
商討 KYC 程序,最終也是他決定是否進行交易,Matthew 無需多此一
L 舉叫被告加入聚寶擔當「管錢」一職。正如被告所言,他的職責是簡 L
M
單的。Matthew 與其花時間教被告這個外行人做虛擬貨幣生意,倒不 M
如省時自己兼顧被告的職責。是故,被告的證言有違邏輯。
N N
O 33. 加上,被告指 Matthew 透過 FTX 投入了 2,000,000 美元 O
USDT(等值港幣約 15,000,000)作為聚寶的資金。控方問被告「Matthew
P P
過咗 2,000,000 USDT,你可走佬, Matthew 奈你唔何?」被告回答「都
Q Q
係㗎」。作為注資者,投入了巨額資金,Matthew 卻沒有持股(見:
R P2),反倒叫被告成為聚寶唯一董事和股東,並將聚寶和該五個銀行 R
S
賬戶交給被告管理。被告的證言不合情理。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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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4. 更甚的是,被告指出如要在 ICBC 的賬戶轉錢,除了有密
C 碼之外,還需要銀行解碼器。Matthew 知道密碼,卻沒有解碼器,只 C
有被告一人擁有解碼器。在關鍵時段,賬戶 A、B 和 C,分別有多於
D D
(以港幣計算)超過 6 億元、超過 5 億元和超過 1 百萬。按理,Matthew
E E
作為注資者斷不會如此冒險,將解碼器交給被告,自己不能調動戶口
F 資金,需要透過被告才可這樣做。被告的說法實屬荒謬。 F
G G
35. 另外,被告說當 Matthew 找他做虛擬貨幣生意時,Matthew
H H
指被告的收入視乎公司賺了多少錢,然後按比例分發給被告。被告辭
I 去當時工作,成立聚寶。奇怪的是,聚寶開業首一個月,戶口有超過 I
港幣 100,000,000 ,但由 2021 年 10 月開業至 2022 年 2 月,Matthew
J J
從沒有支付被告任何薪酬,二人在這段時間亦互相不提及薪酬待遇議
K K
題。如果二人關係稱兄道弟,Matthew 又要被告「跟他揾食」,Matthew
L 理應不會要被告做幾個月無償工作。 L
M M
36. 至於被告聲稱聚寶與德林有一次虛擬貨幣交易,詳情如下:
N N
(a) 他供述 2022 年 2 月 16 日,他接獲 Zero 通知有一間
O O
韓國公司想向聚寶購入約 530 多萬 USDT,匯率
P P
0.99。該韓國公司想約見聚寶的負責人。Zero 把德
Q Q
林資料發送去 KYC 群組,發現是一間香港的上市
R R
公司。Matthew 對這宗交易感到興趣,並向 Zero 表
S S
示因為聚寶當時只得二百多萬 USDT,少於客人所
T T
要的,故此要查證客人的身份以及客人是否願意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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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兩至三日時間完成交易。Zero 安排了被告在 2022 年
C C
2 月 17 日上午在一間咖啡廳與該韓國公司代表見
D D
面;
E E
F
(b) 被告到達咖啡廳時看見 Zero 和兩名中國男子,分別 F
是 Lucifer 施華霖和 Lucifer 的父親。Zero 指出是次
G G
跟該韓國公司的交易是由 Lucifer 父子促成。一會兒
H 後,有 4 名男子到達,其中一人(下稱男子 A)用 H
I 純正本地話介紹自己是德林的代表。傾談後,男子 I
A 向被告展示從一個渣打銀行戶口轉賬了約
J J
5,300,000 美元到聚寶的 ICBC 賬戶。被告隨即用自
K K
己的手提電腦查賬,但未看見該筆匯款。男子 A 向
L 被 告 說 , 在 聚寶 收 到 匯款 後 七 天內 要把 承 諾 的 L
USDT 滙給他。同日下午,被告查看聚寶 ICBC 的賬
M M
戶,發現有一筆由德林轉賬約 5,000,000 美元的入
N N
賬。被告指當時聚寶的虛擬賬戶沒有 5,300,000 的
O USDT,所以需要在網上虛擬貨幣平台 FTX 用美金 O
購入所需的 USDT 才可完成跟德林的交易。被告於
P P
是分開兩次把所需的 USDT 傳送到 Zero 提供的虛
Q Q
擬貨幣網址。他在 2 月 17 日傳送 3,400,000 USDT,
R 又在 2 月 18 日傳送約 1,800,000 的 USDT。 R
S S
37. 有關被告聲稱聚寶與德林這個交易,本席認為充滿着各種
T T
匪夷所思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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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C 38. 首先,被告指他與德林代表見面時沒有查詢對方名字和職 C
位,沒有介紹自己名字、與對方沒有什麼交談、雙方沒有交換咭片,
D D
而男子 A 亦沒有主動提供他的名字。然而,據被告說,是德林要求與
E E
聚寶見面,但當兩方代表見面時,卻沒有交談或交流,這違背見面的
F 目的。 F
G G
39. 值得注意的是,德林是一間上市公司,而據被告,聚寶沒
H H
有公司網頁,沒有印製任何報告列出公司業績。本席不相信:
I (a) 德林會向一間成立不足 5 個月的聚寶進行是次大額 I
J 交易; J
K K
(b) 男子 A 只是在一間咖啡店𥚃,沒有與聚寶負責人詳
L L
談下,貿然存入巨額現金到賬戶 A,交易情況十分
M M
兒嬉;
N N
O O
(c) 雙方沒有簽署任何合約,男子 A 在缺乏保障兼冒著
P P
很大的風險下存入巨款;
Q Q
R (d) 男子 A 存款後,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離開,而交易 R
S 尚需一兩天才可完成,萬一聚寶不把相應的 USDT S
T 滙給德林,這宗大額交易便泡湯。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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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就以上事項被告理應有所疑問,但似乎全盤接受。他的證言不合理兼
C 且誇張和失實。 C
D D
40. 另外,被告同意德林可以在 2022 年 2 月 17 日以當日市場
E E
的匯率以同一金額在虛擬貨幣市場上購入更多的 USTD。按理,德林
F 不會選擇以較低的匯率向聚寶購入較少的 USDT。既然德林自己也可 F
以在市場買賣 USDT,它無必要與素未謀面的聚寶做這宗交易。
G G
H H
41. 凡此種種,被告的證言都有違常理。本席肯定 2 月 17 日
I 聚寶與德林的見面沒有發生。 I
J J
42. 還有,被告同意開設 ICBC 賬戶時看過申請表格內容才簽
K 名,其中一欄他需填寫聚寶業務性質。他寫上「wine trading」,亦在 K
L 預期每月現金交易次數及金額一欄剔上交易次數一至五宗,總計 L
500,000 以下。據被告,聚寶的成立主要是經營虛擬貨幣交易。然而,
M M
他同意在開戶時沒有講聚寶買賣虛擬貨幣,卻寫上經營洋酒生意。他
N N
解釋當時不知虛擬貨幣是什麼和「幾時做」,所以如此填寫。本席認
O 為他的解釋不合理,亦存心有所隱瞞。 O
P P
43. 在經營洋酒生意上,被告指賬戶 A、B 和 C 沒有涉及洋酒
Q Q
的入貨支出和賣出的收入入賬。他更指有朋友結婚買酒,但款項卻直
R 接存入被告自己戶口。被告稱 Matthew 是知道的,並說「慢慢做、賺 R
咗錢才計算」。如此經營聚寶的生意,實屬不尋常。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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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44. 再者,被告同意德林對聚寶提出民事訴訟,索償德林稱在
C 沒有授權下有美金五佰多萬元轉賬到賬戶 A。被告經律師作出誓章回 C
應。在盤問下,被告在庭上的證言與誓章內容不符,以下是一些例子:
D D
E
被告庭上證言 誓章內容 被告庭上解釋 E
F 2021 年8月 Matthew 2021 年尾 Matthew 誓章內容是寫錯的 F
在英國致電他提出一 在晚餐中告訴被告有
G G
個虛擬貨幣買賣的商 興趣在香港開展虛擬
H 機 貨幣生意 H
I 被告指自己角色簡 被告負責市場分析、 在法庭講的版本才 I
單、收到 USDT 嘅錢 决定交易 USDT 的價 是對的;誓章未能
J 把錢或相應 USDT 比 格/滙率 表達全部事實、未 J
番佢哋、管住啲錢、 夠全面
K check 人和錢與公司 K
吻合
L L
Jimmy 和 Zero 是中 沒有提及 Jimmy 內容係有出入,這
M 間人 方面處理不夠好 M
N 德林主動提出見聚寶 Zero 建議被告親自 資料有出入,最終 N
負責人 去見買家德林 都是見面,反映事
O O
實;誓章做得不充
P
份 P
Q Q
45. 被告就同一件事上前言不對後語,在不同情況下道出不同
R 版本。很明顯,他沒有把真相說出。 R
S S
46. 綜觀被告的證言,不難發現多處出現違反邏輯、常理的事
T T
項。儘管辯方證物 D5 和 D11,即公眾記錄冊的紀錄分別顯示李文𤋮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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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和周賢威均是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持牌人,但本席不接納他們就是
C 被告口中所講般存在以及他們(包括 Jimmy)牽涉在被告所講的 USDT C
交易中。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
D D
E E
47. 辯方對於 PW1 所提及德林報稱失竊案存有疑問。首先,
F F
PW1 提及有關解碼器及網上理財登入資料不翼而飛的證言屬傳聞證
G 據,而就此議題唯一的證人周小姐在開審前以「擔心作供會對自身不 G
H
利」為由拒絕出庭。本席認為即使這屬傳聞證據,但本案關鍵的事情 H
是究竟有沒有該筆 5,311,090.87 美元的轉賬,如有,是否德林授權下
I I
進行。在這關鍵議題上,PW1 已清楚交代該筆轉賬是在沒有授權下轉
J 至賬戶 A。他指不認識及沒有聽過聚寶這間公司;德林與聚寶從來沒 J
K 有交易;2 月 17 日德林並無轉賬要求。由於出現這筆未經授權轉賬, K
所以 PW1 進行一連串行動:指示暫停所有銀行事務;徵詢法律意見;
L L
到警署報警;在 2 月 22 日在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證券交易所發出告示
M M
7
。
N N
48. PW1 在盤問下同意有人手上有銀行解碼器便可把公司的
O O
錢轉走,但他補充當時不知道周小姐會把登入密碼和解碼器放在一起。
P P
他亦向另外一位執董 Kim 表達過有此風險,但獲知公司缺人,只能靠
Q 周小姐處理會計工作。這個解釋合理。本席不認為這個安排如辯方所 Q
說「不尋常」。
R R
S S
T 7
見辯方證物 D1:「公司董事會謹此告知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管 T
理階層發現公司網路銀行代幣遺失,並發現 2022 年 2 月 17 日,價值 5311090.87 美元的資金轉
入與公司無關的賬戶。公司已立即向香港警方報案,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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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9. 辯方又質疑德林作為上市公司僅於每周的星期二及星期
C 四核對銀行賬戶以確認客戶付款紀錄,此做法令人存疑。眾所周知, C
案發時正值新冠肺炎,亦因此德林容許員工在家工作。當時在香港各
D D
行各業也因疫情肆虐,而作出不同上班或業務安排。本席不認為德林
E E
作出上述賬戶核對的安排會令人存疑。
F F
50. PW1 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整體考慮 PW1 的證言之後,本
G G
席接納他是誠實、可信和可靠的證人,並肯定該筆 5,311,090.87 美元
H H
是在德林沒有授權下轉至賬戶 A。
I I
51. 毫無疑問,被告在關鍵時間是聚寶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J J
又知道該五個銀行賬戶的密碼,亦手持戶口的解碼器。ICBC 將每月
K K
銀行月結單(2021 年 10 月 29 日8、11 月 30 日9、12 月 31 日10、2022
L 年 1 月 31 日11、2 月 28 日12和 3 月 31 日13)寄去被告在銀行服務及賬 L
戶申請表14所提供聚寶的通信地址。10 月份賬戶 A、B 和 C 均沒有任
M M
何存提款活動;賬戶 C 只在 11 月 24 日有一次存款和提款 ;從 2021 15
N N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賬戶 A 和 B 等有大額存款和提款16。
O O
52. 由於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在開案及結案陳詞中提及賬戶 A、
P P
B 和 C 的紀錄,是故本席採納相關部分。
Q Q
R 8 R
P5
9
P6
10
P7
S 11
P8 S
12
P9
13
P10
T 14
P4 T
15
即控罪三
16
即控罪一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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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D D
賬戶 A(ICBC 外幣結單儲蓄賬戶 714530008101)
E E
53. 於該期間賬戶 A 共有高達 187 次存款紀錄(未計算利息
F 存入),總值美元 86,166,425.3 元,其中包括:- F
(i) 128 次 ICBC 銀行內部轉賬存款紀錄(即由賬戶 B 轉
G G
至賬戶 A 的存款紀錄),總值美元 63,803,424.95 元
H H
共佔所有賬戶 B 存款的 47%;
I I
(ii) 58 次外部存款,總值美元 22,362,860.76 元。而其中
J J
一筆為 2022 年 2 月 17 日涉事款項的存入;
K K
L (iii) 於該期間賬戶 A 共有高達 258 次提款紀錄(未計算 L
費用扣除),總值美元 86,148,226.03 元;
M M
N (iv) 針對賬戶 A 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關於涉事款項美元 N
5,311,090.87 的存入和流向:
O O
(a) 涉事款項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存入賬戶 A;同
P P
日,美元 2,550,000 元分別以 5 次提款形式轉
Q 賬至一間名為「FTX DIGITAL MARKETS LTD Q
R
(BAHAMAS)」的公司,共佔涉事款項的 R
48%;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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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b) 2022 年 2 月 18 日,美元 2,572,068.58 元分別
C 以 7 次提款形式分別轉賬至三間不同公司,即 C
「 FTX DIGITAL MARKETS LTD
D D
(BAHAMAS)」,「TAIWAN NETWORK
E E
DATA CO LTD」和「BTDCLOUD PTE. LTD
F (SINGAPORE)」。 F
G G
賬戶 B(ICBC 港元往來賬戶 714502011278)
H H
54. 於該期間賬戶 B 共有高達 563 次存款紀錄(未計算利息
I 存入),總值港幣 573,854,477.92 元。 I
J J
55. 於該期間賬戶 B 共有高達 227 次提款紀錄(未計算費用
K K
扣除),總值港幣 568,139,709.90 元,內部轉賬佔所有轉賬的 87%(即
L 由賬戶 B 轉至賬戶 A 中)。 L
M M
56. 而如上述指出,賬戶 B 的提款大部分為內部轉賬至賬戶 A
N N
當中,只不過因為賬戶 B 為港元賬戶而賬戶 A 為美元賬戶,每次兩個
O 賬戶之間的轉賬都會產生幣種的轉換和匯率的問題。 O
P P
賬戶 C(ICB C 美元往來賬戶 714506002267)
Q Q
57. 於該期間賬戶 C 只有一筆存款和一筆提取紀錄,並均於
R 2021 年 11 月 24 日發生。 R
S S
58. 被告作供時指出,於 ICBC 賬戶轉賬需要密碼及解碼器,
T 而解碼器只有他一人擁有。換言之,這些轉賬由被告親自作出。這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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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即是說,被告清楚知道聚寶於 ICBC 設立的 5 個賬戶包括 A、B 和 C
C 的轉賬次數、銀碼、目的、其他存入賬戶的款項、提款等資料。 C
D D
59. 上文提及本席相信和接納 PW1 的證言,換言之本席肯定
E E
德林是被騙 $5,311,090.87 美金。而且被告知道該筆款項存入了聚寶
F 的賬戶 A。據 PW1 德林和聚寶是沒有任何生意往來的。換言之,被 F
告清楚知道這筆款項不是透過與德林生意所得到的。
G G
H H
60. 據不爭事實,
I (a) 被告在關鍵時間是聚寶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I
J J
(b) 被告是賬戶 A、B 和 C 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即是他
K K
對這些賬戶交易保持操作和批准的權限;
L L
M (c) 被告向香港稅務局提交 2021 至 2022 課稅年度個別 M
N 人士報稅表17(下稱「報稅表」)顯示被告的入息為 N
O $192,612 , 繳 交 的 稅 項 於 2021 - 2022 年 度 為 O
P $18,891;2022-2023 年度暫繳稅為$28,59118 ; P
Q Q
(d) 被告在 2022 至 2023 年報稅表19中表示沒有應課薪
R R
俸稅的收入;及
S S
T 17 T
P24
18
P27
19
P25
U U
V V
- 23 -
A A
B B
C (e) 聚寶在 2022 年至 2023 年課稅年度公司所得稅報稅 C
D 表格20(寫上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D
E 日)中顯示 Revenue 為$200,021,淨利潤為$41,510; E
F 而聚寶 2022 至 2023 年度利得稅評稅及 2023 年至 F
G 2024 年度暫繳稅款通知書21顯示繳交稅項分別是$0 G
H 及$3,424。 H
I I
61. 以上是關鍵時期被告知道的事實或情況。被告知道賬戶 A、
J J
B 和 C 如此頻繁大額存款和提款,賬戶 A 和 B 中頻密和大額的資金
K 往來。如此頻繁交易,但所繳稅款十分之少。控罪一涉及總值美元 K
86,166,425.30 ;賬戶 B 涉及總值港幣 573,854,477.92 ;賬戶 C 涉及美
L L
元 160,000。為何有不同人/或公司透過網上存入巨款,而被告差不
M M
多於同日透過網上提出巨額。被告承認管有涉案賬户,涉及本案賬戶
N 的活動,必然令被告生疑。 N
O O
62. 本席已分開和獨立考慮每項控罪。經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
P P
及財政能力,聚寶的業務狀態(包括稅務紀錄、顯示業務和現金流量
Q 以及涉及案件賬戶的提存記錄)、各個戶口的款項來歷不明,本席作 Q
出無可抗拒的推論,任何得知被告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有關財
R R
產是黑錢。是故,被告有充足的合理理由相信涉及賬戶 A 、B 和 C 的
S S
T T
20
P28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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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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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
C 仍處理該些財產。 C
D D
E E
F F
63.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
G G
一、二和三。
H H
I I
J ( 王詩麗 ) J
區域法院法官
K K
L L
M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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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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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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