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88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關志華被控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指其開設的「聚寶(香港)貿易有限公司」銀行賬戶 A、B、C 涉及巨額且頻密的資金往來,與其個人背景及公司業務不符。其中賬戶 A 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收到一筆來自德林國際有限公司(Dream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 531 萬美元未經授權轉賬,該款項隨後被迅速轉移至 FTX 等平台。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屬於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張賬戶資金流量異常且來歷不明;被告則辯稱其受好友 Matthew 誘使參與虛擬貨幣 (USDT) 兌換生意,信賴 Matthew 等人的專業資格,並聲稱涉事款項是與德林進行的合法交易。
判決理由
法官採取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確立的驗證標準,分析任何得知被告所知事實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該財產為黑錢。法官拒絕接納被告證言,認為其關於 Matthew 投資及與德林交易的說法違背邏輯且不合情理(例如與上市公司交易卻無合約且未交換名片)。考慮到被告作為唯一董事及授權人,掌控解碼器且稅務申報極低,而賬戶卻有數億元往來,裁定其具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為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確立第 25(1) 條下的「犯罪意圖」元素;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及 Seng Yuet Fong v HKSAR [1999] 關於「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驗證標準;辯方引用的 HKSAR and Pang Hung Fai (2014) 被法官認為與本案事實不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洗黑錢案件中,即使被告聲稱信賴他人,但若賬戶操作模式(如極高頻率大額交易與極低稅務申報的矛盾)顯然違背常理,法庭將傾向於認定被告具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來源不合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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