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瀠案 DCCC952/2022

駕車四秒不看路面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罪名成立
被告危險駕駛致死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4/7/2025[2025] HKDC 12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瀠於2022年3月27日在荃錦公路駕駛私家車WK 7961上斜,駛至彎位時越過連續雙白線,逆線與梁劍培駕駛的XV 1934迎頭相撞。被告車速約每小時33公里,並無超速。梁先生受傷後出現胸腹痛,翌日因迴腸末端穿孔及腹膜炎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並辯稱異物入眼令她約四秒未有留意前方路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法律爭議:(一)被告駕駛時約四秒未有留意前方、越過雙白線,是否屬危險駕駛而非僅屬不小心駕駛;(二)死者的小腸受損及其後死亡,是否由交通意外造成。辯方亦質疑因果關係,但不主張死者拒絕手術中斷因果鏈。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證明標準,並根據行車錄影、車輛損毀、醫學證據及證人證供評估案件。被告熟悉山路,卻在彎位前後約四秒完全沒有留意路面,猶如閉上眼睛駕駛;即使車速不高,該行為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且危險性顯然易見。法庭不接納被告所稱異物入眼的證供。至於因果關係,法庭接納小腸受損並非腫瘤或自發性原因所致,結合碰撞力度、傷勢及事故後即時腹痛,裁定交通意外是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成因。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提及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但正文未列出具名判例或引用資料。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下的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記錄定罪裁決,未載有本次裁決的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低於限速並不排除危險駕駛;駕駛者在彎路上數秒完全不觀察前方,仍可達到危險駕駛門檻。判決亦顯示,因果關係可由事故時間、碰撞力度、傷勢及醫學專業意見作整體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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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時數秒沒有留意路面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認為,被告在彎路上約四秒完全沒有留意前方,越過雙白線逆線行駛,即使車速只有每小時33公里,仍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裁定屬危險駕駛。

Q.死者本身患有癌症,交通意外仍可構成死亡原因嗎?
A.

法庭接納醫生證供,認為小腸穿孔並非腫瘤或自發性原因所致;結合碰撞力度、事故後腹痛及死亡時間,裁定交通意外造成小腸受損及死亡。

Q.死者拒絕緊急手術會否切斷駕駛者的法律責任?
A.

辯方在審訊中明確表示不依賴死者拒絕手術來中斷因果關係。法庭最終根據交通意外造成小腸受損的證據,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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