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52/2022
C [2025] HKDC 120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5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王瀠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L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14 日
M 出席人士: 袁詠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伍宇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P driving) P
Q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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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S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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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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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C C
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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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 (1) 條。
E E
F
2. 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案件在本席 F
面前進行審訊。
G G
H 控方案情 H
I I
3. 2022 年 3 月 27 日約 14:05 時,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 WK
J J
7961 的私家車(下稱「WK 7961」)在荃灣荃錦公路向石崗方向上斜
K 攀爬行駛至燈柱 FA5639 附近路段,同日約同一時間,死者梁劍培(下 K
稱「梁先生」)駕駛登記號碼 XV 1934 的私家車(下稱「XV 1934」)
L L
在對面行車線向荃灣方向落斜行駛至同一燈柱附近位置(下稱「交通
M M
意外現場」)。
N N
4. 交通意外現場為雙線雙程行車,兩線中間地面畫上連續雙
O O
白線,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當時天晴地濕交通流量順暢。
P P
Q 5. 於上述時間交通意外現場,WK 7961 越過雙白線駛入對 Q
面的行車線逆線,與正在行駛中的 XV 1934 迎頭相撞,發生相撞的過
R R
程被登記號碼 AA5150 的的士車內的行車錄影系統拍攝到。
S S
T 6. 根據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化驗師潘嘉俊博士的評估,意 T
外時兩車均沒有超速行駛,被告人案發時的車速為每小時 33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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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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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意外後,梁先生被先後送往仁濟醫院及瑪嘉烈醫院接受治 C
療。
D D
E 8. 經瑪嘉烈醫院韓礎優醫生診斷,結果包括以下: E
F F
(1) 其腹部觸診結果顯示廣泛觸痛伴肌衞;
G G
H (2) 全身電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全腹腔積氣並可能伴 H
有糞便性腹膜炎、胸骨和腰椎第 3 節椎體骨裂:及
I I
J J
(3) 已知的病情,即降結腸腫瘤、腹部淋巴結轉移瘤和
K 新發現的肝轉移瘤。 K
L L
9. 外科部廖穎琛醫生向梁先生解釋進行緊急手術的流程及
M M
風險後,梁先生選擇不接受手術,其親屬亦同意不作心肺復甦術。最
N 終,梁先生在 2022 年 3 月 28 日 0104 時被證實死亡。 N
O O
10. 瑪嘉烈醫院病理科病理學家盧健琳醫生,於 2022 年 3 月
P 31 日向(死者) 梁先生進行解剖,檢驗結果包括以下: P
Q Q
(1) 迴腸末端系膜小腸游離部側一處 1.5 厘米穿孔,穿
R R
孔的成因為小腸迴腸末端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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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迴腸末端穿孔位置未受腫瘤影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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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 腰椎第 3 節椎體一處 2 厘米骨裂及胸骨體可見一處
C 3 厘米骨裂,伴周邊軟組織出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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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盧醫生斷定梁先生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迴腸末端穿孔伴腹
E E
膜炎」,而在死前一段時間出現的非直接前因為「小腸受損」。
F F
12. 控方指,被告人干犯本案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G G
H 承認事實 H
I I
13.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的規定,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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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一份「承認事實」
(證物 P15)及一份「補充承認事實」
(證物 P16)
,
K 承認大部事實及將所有控方證物呈堂,包括以下: K
L L
(一) 載有意外片段 (片長 11 秒) 的光碟 (證物 P1);
M M
N (二) 意外現場拍攝的 28 張相片[證物 P2(1)-(28)] 及一幅 N
不依比例的草圖 [證物 P3];
O O
P (三) 顯示 WK 7961 損毀情況的 8 張相片 [證物 P4(1)-(8)] P
Q 及顯示 XV 1934 損毁情況的 5 張相片 [證物 P5(1)- Q
(5)];
R R
S (四) 相關醫事報告(證物 P6 – P11)及其中文譯本(P6A S
T – 11A);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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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五) WK 7961 的汽車檢驗報告(證物 P12 及其中文譯本
C P12A);XV 1934 的汽車檢驗報告 (證物 P13 及其 C
中文譯本 P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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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六)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化驗師潘博士撰寫的專家
F 證人供詞 (證物 P14 及其中文譯本 P14A) F
(詳情見 P15)
G G
H H
14. 上述醫事報告的主要內容亦在承認事實中列出 (詳情見
I P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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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項
K K
15. 辯方控方案情的爭議:
L L
M M
(一) 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只屬「不小心」,而非「危險」?
N N
(二) 控方未能證明梁先生死亡前的非直接前因,即「小
O O
腸受損」,是由本案的交通意外所造成?
P P
Q 16. 就着死者生前選擇不接受緊急手術,辯方在審訊中表明不 Q
會以此作為中斷引致死亡的「因果關係鏈」 (即 “Causation”)。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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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
C C
17. 控方共傳召四名證人,分別為:(一) 消防處高級救護員吳
D D
健文先生,(二) 「交通意外調查組」警員 14066,(三) 瑪嘉烈醫院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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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琛醫生及 (四) 瑪嘉烈醫院病理學家盧健琳醫生。
F F
控方證人一
G G
H 18. 案發當日下午約 2:25,吳先生到達交通意外現場,發現梁 H
I
先生坐在路旁。當時梁先生清醒、有呼吸及脈搏,但表示「肚痛」, I
經檢查後沒有發現任何表面傷痕或流血。之後,梁先生被送往仁濟醫
J J
院。
K K
19. 盤問下,吳先生稱,梁先生沒有說是什麼引致肚痛。吳先
L L
生不記得有否望向 XV 1934 的車廂,故不清楚安全氣囊有否彈出。
M M
N 控方證人二 N
O O
20. 警員 14066 當日下午約 2:30 到達交通意外現場,當時梁
P P
先生在救護車上,梁先生表示胸口及腹部痛楚,所以未能講述案情。
Q Q
21. 警員 14066 向被告人查問意外經過,她說自己駕駛私家車
R R
「由荃錦公路向石崗方向行駛,當時車速大約 40 至 50 公里,沒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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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去到意外位置時沒有越線,突然發生碰撞」。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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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盤問下,警員 14066 稱,雖然被告人當時情緒顯得有點驚
C 慌,說話不太流暢,但仍能表達其意思。被問及 XV 1934 司機位的安 C
全氣囊有否彈出,警員表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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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控方證人三
F F
23. 盤問下,廖醫生解釋「電腦掃描」只能顯示死者腹部有積
G G
氣,但不能確認是那一個器官出現穿孔的情況。廖醫生表示,根據過
H H
往經驗,假若病人不接受緊急手術,死亡率會高於 50%。辯方指,假
I 若死者當時接受緊急手術,存活率會高達 60% 至 87% ,廖醫生表示 I
她沒有相關數據,所以未能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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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方證人四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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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盧醫生斷定梁先生在死亡前一段時間出現的「小腸受損」
M M
是外來因素引致,並非自發性,原因是迴腸末端的腸壁沒有潰瘍,亦
N 沒有呈暗黑色或變薄,也沒有受腫瘤影響或缺血性病變。此外,穿孔 N
O 與梁先生本身的末期腸癌無關,因為穿孔與腫瘤距離較遠,約為 8 厘 O
米,而旁通管(即因腫瘤而安裝的管道)完整無缺,功能正常。
P P
Q 25. 至於腰椎和胸骨的骨裂,盧醫生斷定它們在梁先生生前發 Q
R
生,加上周邊軟組織仍然有出血的情況,屬於新創傷。盧醫生確認引 R
致相關骨裂的原因是「外傷」,常見的情況是「撞擊」,並涉及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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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力度,故有機會是交通意外造成。盧醫生亦表示,腰椎骨裂的位置
T 並不接近腹腔或小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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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26. 盤問下,盧醫生同意不能從解剖中斷定引致死亡的原因, C
她只是憑着死者因交通意外入院及死亡時間等資訊,推斷小腸的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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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交通意外造成。盧醫生不能確定小腸的穿孔是新造成的或是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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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至於穿孔會否是梁先生生前做運動或其他事情所引致,盧醫生表
F 示無法作答,但重申成因是外來因素,常見的是「外傷」引致。 F
G G
27.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經考慮席
H H
前證據後,裁定被告人面對的控罪「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I I
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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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8. 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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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證供
M M
N 29. 被告人現年 58 歲,中五教育程度,獲發駕駛執照約 20 年, N
過往只曾涉及輕微交通意外。
O O
P 30. 在案發前約 5 年左右,被告人開始在葵涌區從事汽車銷售 P
Q 工作,經常駕車往返元朗住所及工作地點,故對涉案路段十分熟悉。 Q
案發當日中午,她駕駛 WK 7961 由住所前往荃灣悅來酒店購買麵包,
R R
於回程期間發生本案的交通意外,她當時的車速約為每小時 30 至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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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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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人稱記不起意外前車窗是否打開,她當時是眼望前
C 方,突然有東西「飛入」左眼,令她感到痕癢及刺痛,約 1 秒後她用 C
左手「捽」左眼,右手保持在軚盤上。在捽眼期間,她的右眼維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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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但有短暫時間望向車內倒後鏡,檢視後方車輛的距離,維持約 1
E E
秒;接着她又感覺右眼有點疲倦,於是再用左手捽右眼。她形容自己
F 先後捽左、右兩眼的動作維持約 2 至 3 秒,之後雙眼有一刻感到模 F
糊,在恢復視力後她望向前方,發覺其私家車已經越過對面行車線,
G G
她當時見到有車迎面落山,感到驚慌,只好捉緊軚盤,接着兩車相撞,
H H
她亦失去知覺。
I I
32. 被告人說意外後她的頭部流血及感到暈眩,胸部亦被彈出
J J
的安全氣囊撞着,感到痛楚。被救出車後,她聽到相信是對方司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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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罵她,但不清楚對方的位置。之後,她由救護車送院。
L L
33. 在辯方大律師提問下,她說「有嘢吹咗入眼」,但「見唔
M M
到」是什麼,否認是大型昆蟲,形容是「突然間覺得刺痛」。就着在
N N
捽眼期間有否留意其私家車將要駛入一個左彎,她說「應該見唔到」。
O 至於碰撞前她是否保持其中一隻眼睛打開,她說「有」。被問到打開 O
的眼睛有否見到將要入彎,她說「冇為意」。
P P
Q Q
34. 盤問下,被告人表示,當她感到眼睛不適時,「無打算」
R 停車,因為沒有避車處,她亦「沒有慢駛或打死火燈」,因為「無諗 R
到」捽眼會影響她的駕駛或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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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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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被告人否認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況,說自己一直保持一隻
C 眼睛打開。在進一步盤問及本席澄清下,她同意在捽眼之前未有察覺 C
前面的彎路,在捽眼或望倒後鏡期間,亦沒有留意其私家車將要入彎,
D D
直到捽眼及恢復視力後,她才發覺已經過線。最後,她同意在相關的
E E
約 4 秒時間,完全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況。
F F
36. 就着她曾向控方證人二作出的陳述,她解釋由於當時太混
G G
亂,記不起自己過了線,只是在事後「諗返」才記得。
H H
I 37. 至於飛入左眼的是什麼,被告人說應該是冷氣風口吹出的 I
隔塵棉或灰塵,因為在意外後約一個月,她從政府驗車中心取回私家
J J
車,發現冷氣出風口比較骯髒。被告人亦稱意外前車內是開着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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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她有時仍會打開司機位的車窗。控方問被告人當時有否打開天
L 窗,她說沒有。當控方從相片[P2(6)及(8)]指出其私家車的天窗是打開 L
的,質疑她當時沒有開冷氣,她重申自己記得當時車內是開着冷氣,
M M
但記不起天窗是否打開,又說如果天窗是打開了,她就不會打開司機
N N
位的車窗。
O O
法律指引
P P
Q Q
38.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是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
R 選擇作供,由於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R
其犯罪的傾向亦較低,本席必須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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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證據分析
C C
控方證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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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9. 控方證人一的證供簡單、直接,辯方亦沒有作出任何質疑。 E
F
經考慮後,本席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F
G G
40. 同樣地,控方證人二的證供簡單、直接,辯方亦沒有作出
H 任何質疑,但他指 XV 1934 司機位的安全氣囊沒有因意外而彈出,這 H
I
與 P16 第一段所承認的事實不符,故本席對其相關證供有所保留。可 I
是,考慮到案發日期距離他作供的時間超過三年,在沒有任何相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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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協助下,要求他記得事件的細節,實在是不可能。因此,除了關
K 於安全氣囊的部份證供外,本席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他的證 K
L 供。 L
M M
41. 控方證人三及四均為醫生,辯方對她們的專家身份亦沒有
N 爭議,辯方的盤問亦旨在了解及澄清她們的醫事報告內容。經考慮後, N
O 本席裁定她們均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她們的證供。 O
P P
被告人的證供
Q Q
42. 意外後,被告人向控方證人二陳述,她駕駛私家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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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意外位置時沒有越線,突然發生碰撞」,辯方沒有爭議被告人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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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關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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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P1 片段來自 WK 7961 後方的的士。片段開始時(畫面時
C 間 14:07:34)拍攝到 WK 7961 正在一個左彎上斜位置,雖然前方的銀 C
色私家車正沿着左彎行駛,但 WK 7961 並沒有跟隨彎路左轉,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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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着對面行車線駛去,在越過路中心的雙白線後,才與梁先生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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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 1934 發生碰撞 (畫面時間 14: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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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由此可見,被告人說自己沒有越線,顯然與 P1 片段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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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不符,亦不是事實。被告人又說,她在兩車相撞後失去知覺,在
H H
控方證人二調查時,由於太混亂,她記不起自己的私家車過了線,只
I 是事後「諗返」才記得。控方證人二供稱,被告人當時雖然有點驚慌, I
但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本席不接納她在意外後記不起自己的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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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過線,唯一合理推論是,直到碰撞前的一刻,被告人仍未有察覺
K K
自己的車已經越線,這反映她一直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況。
L L
45. 被告人的主要證供是,意外前由於有異物飛/ 吹入左眼等
M M
原因,令她在意外發生前約 4 秒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況,造成本案的
N N
交通意外。辯方力陳控方沒有證據否定被告人所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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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首先,本席認為在駕駛時有異物入眼並不常見,亦非不可
P P
能。可是,被告人所形容的情況,包括:先是有塵吹入左眼,需用左
Q Q
手去捽,期間她的右眼又剛巧望向車內的倒後鏡,而不是前方;接着
R 右眼又感到疲倦,需用左手去捽,之後又因雙眼模糊,需時恢復等, R
實在涉及太多湊巧之處。無論如何,被告人稱雙眼不適而沒有留意前
S S
方路面狀況,時間更長達約 4 秒之久,實在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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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此外,被告人在盤問初期否認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況,堅
C 持一直保持一隻眼睛打開,直到盤問後期才承認自己在整整約 4 秒期 C
間,完全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況,其證供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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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再者,被告人在主問當日說「見唔到」吹入眼的是什麼,
F 亦記不起當時車窗是否打開,更未有提及車內是否開着冷氣,不期然 F
令人覺得吹入她眼中的異物,是來自車外,就連辯方大律師也問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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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大型昆蟲。可是,在翌日的盤問中,她的態度卻變得肯定,說意外
H H
前車內是開着冷氣,還稱吹入眼的應該是冷氣風口的隔塵棉或灰塵。
I 誠然,按被告人自己的證供,她在意外後約一個月已經發現自己私家 I
車的冷氣出風口比較骯髒,這不是剛剛發生的事,為何被告人在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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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隻字不提,實在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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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9. 另外,當控方問被告人當時有否打開私家車的天窗,她說 L
沒有,當控方向她展示相片,指出其私家車的天窗是打開的,她就改
M M
口說不記得,但堅持記得車內是開着冷氣,還解釋如果天窗是打開了,
N N
她就不會打開司機位的車窗,即兩者揀一。綜觀被告人的證供,她在
O 主問時連車窗是否打開也不記得,在盤問時又記錯了天窗是否打開, O
本席不明她憑什麼記得當時車內是開着冷氣的。經小心觀察及考慮,
P P
本席認為被告人回答問題時表現猶豫,處處小心翼翼,有如邊打邊走,
Q Q
並非實話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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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綜合上述分析,本席裁定被告人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
S S
接納其證供,特別是,她在意外發生前,因有異物入眼及眼睛疲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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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而沒有留意前方的路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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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1.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本案的所有證據、控辯雙方的陳詞及所 C
呈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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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一) 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只屬「不小心」,而非「危險」? E
F F
52. 被告人在意外前的約 4 秒時間,完全沒有留意前方路面狀
G G
況,猶如「閉上眼睛駕駛」,即使她當時的車速不快(只是每小時 33
H 公里),但明顯對自己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均構成危險。再者,被告人 H
I
對涉案路段熟悉,上址是雙程雙線行車的山路,彎位特別多,一、兩 I
秒之間的差池,已經足以造成嚴重交通意外,加上案發時有一定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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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流量,任何駕駛者都需額外留神。
K K
53. 經考慮整體的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方式,遠
L L
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對一名合格而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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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屬危險,是顯然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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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控方未能證明梁先生死亡前的非直接前因,即「小腸受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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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的交通意外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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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4. 本席接納盧醫生的意見,裁定梁先生的「小腸受損」並非 Q
自發性,亦與其末期腸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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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辯方提出「小腸受損」會否是梁先生生之前做運動或其他
T 事情所引致,但相關論點並沒有任何證據基礎。相反地,梁先生在交 T
通意外後才出現胸口及腹部的痛楚,其嚴重程度更令他不能回答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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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二的查問。此外,從意外片段及兩車的損毁情況(P4 及 P5)可
C 見,相關的碰撞屬於嚴重,而且力度相當。因此,不論梁先生車上的 C
安全氣囊是否彈出,本席仍接納其腰椎及胸骨的骨裂,是由相關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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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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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6. 至於「小腸受損」的成因,正如盧醫生所指,是外來因素 F
造成,常見的是「外傷」引致。經考慮意外發生的時間、碰撞力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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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烈、梁先生出現腹部痛楚的情況、其傷勢及各醫生的專業意見等,
H H
本席裁定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梁先生的「小腸受損」是由
I 本案交通意外所引致。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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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K K
L 57.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實,被告人干犯 L
本案控罪,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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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志霖 )
P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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