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遠案 DCCC342/2024
持有偽鈔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振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振遠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警方在油麻地截停被告人時,發現他將膠袋丟在地上,袋內有兩張一千元偽鈔,以及兩張載有六個偽鈔圖像的A4紙。被告人承認曾從一名叫「阿 Dee」的人取得物品,知道其為偽鈔。第二項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未有合理因由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他於2024年4月11日沒有出庭,至4月24日因另一案件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判刑問題:保管或控制總值8,000元、像真度較低且部分尚未完成的偽鈔,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未依期出庭約兩星期後被捕,應判處何種刑期。此外,法院須決定認罪扣減幅度,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主張偽鈔質素低、沒有使用或流通、無人受損,並以疾病或不熟悉程序解釋缺席。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所反映的罪行嚴重性,以及偽鈔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客觀因素,認定本案八張一千元偽鈔、總值8,000元,但其中部分只是粗糙半製成品,且沒有證據顯示使用、集團操控、跨境犯罪或造成損失,因此以30個月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但其未依期歸押令司法程序延誤,故只給予25%認罪扣減,判23個月。控罪二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1個月。依總量刑原則,兩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說明偽鈔案件應考慮數量、價值及像真度;並參考 HKSAR v Li Tsz Chung 的兩年半量刑基準及 HKSAR v Leung Wai Han。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 顯示每張500元偽鈔判囚兩年屬輕判。HKSAR v Lo Kam Fai、HKSAR v Au Chun Foo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則涉及棄保、不依期歸押的認罪扣減及整體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控罪一判處23個月監禁;控罪二判處1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偽鈔案件即使沒有流通或實際損失,仍屬嚴重罪行;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是重要量刑因素。被告人未依期歸押會影響認罪扣減,但不構成對同一行為的雙重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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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偽鈔但沒有使用,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偽鈔罪仍屬嚴重,會考慮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本案因數量及價值有限、質素較低且沒有流通,控罪一判刑起點為三十個月,認罪後判二十三個月。
Q.忘記出庭而沒有通知法院,會有甚麼後果?
未依期歸押可構成獨立罪行,並可能影響其他控罪的認罪扣減。本案被告人約兩星期後才被捕,法院認定他故意缺席,控罪二判處一個月監禁。
Q.兩項監禁刑期何時會合併計算?
法院會考慮整體刑期是否過重。除非整體結果過重,原罪行與不依期歸押罪的刑期可分期執行。本案兩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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