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未報關貨物構成走私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国澄 DCCC514/2024

罪名不成立
法庭裁定被告已證明免責辯護,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1/7/2025[2025] HKDC 8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国澄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23年3月24日駕駛貨車經深圳灣管制站出境時,被海關檢查發現車上載有未列於艙單(unmanifested cargo)的貨物,包括燕窩及電子零件,總值逾港幣1,200萬元。被告人否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並根據《進出口條例》(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第18(2)條提出免責辯護(statutory defence),聲稱自己並不知情,且已作出合理努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符合《進出口條例》第18(2)條的免責辯護條件,即他是否證明了自己並不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reasonable efforts)亦不會發現該等貨物。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遵循了正常的貨運流程,且其對貨物重量誤差的解釋合理。法庭引用了 Kong Hing Agency Ltd 及 HKSAR v Kwong Cheuk Him 等案例,指出「合理努力」的界定須考慮商業可行性及檢驗成本。法庭裁定,要求司機在未獲貨主同意下拆開數百個貨箱以核對重量誤差並不切實可行,且即使被告人作出該等努力,亦未必能發現藏於貨物深處的違禁品。因此,被告人已履行其舉證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Kong Hing Agency Ltd、HKSAR v Kwong Cheuk Him (HCMA 801/1997) 及 R v Chan Kim Fai (HCMA 982/1993) 等案例,確立了判斷「合理努力」時需考慮商業成本、檢驗難度及司機是否已採取常規預防措施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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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跨境司機運送貨物時,如何才算已盡「合理努力」檢查貨物?
A.

法庭指出「合理努力」需視乎商業可行性。若公司有既定流程且司機已按程序處理,且要求司機在未獲貨主同意下拆箱驗貨並不切實可行,則司機已盡合理努力。本案被告因遵循正常流程且無法單憑重量誤差發現藏貨,獲判無罪。

Q.如果貨物重量與報關單有誤差,司機是否必須開箱檢查?
A.

並非必然。法庭認為若誤差在行規容許範圍內,或開箱檢查涉及極高成本及時間,且需貨主同意,司機未必有法律責任強行開箱。本案法官認為要求司機拆開數百個貨箱並不合理,因此不構成犯罪意圖。

Q.跨境司機被控走私,可以如何辯護?
A.

司機可引用《進出口條例》第18(2)條的免責辯護(statutory defence),證明自己並不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無法得知。本案被告成功證明其不知情且已盡責,最終獲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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