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514/2024 B
[2025] HKDC 884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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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黃国澄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11 日 L
M 出席人士: 黃善輝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M
區
N N
趙芷筠女士及蕭健熙先生,由禤‧張律師行延聘,代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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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
P 控罪: 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Attempting to export unmanifested P
cargoes)
Q Q
R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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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S
-------------------------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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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控罪 B
C C
1. 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控罪,該控罪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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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香港法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第 18(1)(b) 條和第 200 章《刑事
E 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 E
F F
免責辯護
G G
H
2.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 18(2)條,「被告人如證明他並不知 H
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內,即可以此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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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辯護」。辯方以此作為辯護理由。
J J
K
控方案情 K
L L
承認事實
M M
3. 控辯雙方依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N N
第 65C 條將部分案情以承認事實呈堂,內容如下:
O O
P (1) 於 2023 年 3 月 24 日約 1020 時,被告人駕駛登 P
記號碼為 RC2699 的貨車(「RC2699」)到達深
Q Q
圳灣管制站海關出境 16 號清關亭,並被揀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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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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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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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2) 被 告 人 向 關 員 18361 提 交 一 份 編 號 B
1100422686715 的內地海 關及香港海 關陸路出/
C C
進境載貨清單,貨物報稱為 11 件電源模塊,該
D D
清單呈堂並標示為證物 P2。
E E
(3) 在高級關員 97208 見證下,關員 18361 檢查從
F F
RC2699 取出的貨物,並在尾斗近車頭左邊位置
G G
第一板貨物中層的貨物中找到一箱燕 窩。
H H
(4) 同日約 1310 時, 關員 17415 檢查 RC2699。
I I
RC2699 共有 11 板貨物,而每板約有 80 多箱貨
J J
物,關員 17415 在每板貨物的中層位置發現大約
K 10 多箱的未列艙單貨物,經點算後,一共有 180 K
箱 未 列 艙 單 貨 物 , 包 括 241.6 公 斤 燕 窩 和
L L
1,211,289 件電腦和電子零件。
M M
N 拘捕及警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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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 2024 年 3 月 24 日約 1300 時,關員 18361(控方第
P P
二證人)拘捕被告人。同日約 1430 時,關員 18361 和被告人補
Q 錄警誡供詞,該補錄供詞 呈堂並標示為證物 P3,該補錄警誡供詞 Q
是被告人自願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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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5. 2023 年 3 月 25 日 0014 時至 0025 時,關員 17296 和
T 關員 1971 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載有該錄影會面 紀錄的光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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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呈堂並標示為證物 P4,相關的謄本為證物 P4A,該錄影會面紀錄 B
是被告人自願作出的。
C C
D D
其他
E E
6. 利駿行測量有限公司為未列艙單的貨物進行估值及撰
F F
寫報告,該等貨物的估值為港幣 12,080,300 元,該估值報告呈堂
G G
並標示為證物 P5,報告的中文譯本為證物 P5A。
H H
7. 關員 17415 和關員 1883 為 RC2699 及未列艙單貨物
I I
拍攝照片並燒錄成光碟,該光碟呈堂並標示為證物 P6。其後從光
J
碟沖曬出 94 張圖片,該些圖片呈堂並標示為證物 P6A(1) -(94)。 J
K K
8. 上述證物的呈堂性、準確性及連鎖性不受爭議。
L L
M 被告人背景 M
N N
9.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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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控方第一證人(PW1)的證供撮要 1 P
Q Q
10. PW1 指電腦系統指示對 RC2699 作出重點檢查,當時被告
R 人把一式六份的六聯單中的第三聯交給海關關員。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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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這是基於控方提交的版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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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1. 貨主可在道路貨物資料系統(ROCARS)申報貨物資料, B
把貨物和車牌資料綑綁後,會有一個無縫通關的編號,系統會發出短
C C
訊予司機作通關用,最少要在過關前 30 分鐘綑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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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2. RC2699 的 X 光檢查圖像顯示比較複雜,和 P2 看見報稱的 E
11 件電源模塊不一致,因此卸出貨物拆箱檢查,當時每板貨物整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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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填滿整個車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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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3. 關員在 4 至 5 個工人協助下花了約 5 至 6 個小時拆開檢查 H
880 箱貨物,180 箱未列艙單貨物位於每板貨物中間較深入的位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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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關貨物圍着。
J J
K 14. 被告人於約 1300 時被拘捕,當時被告人態度合作,他看不 K
見被告人有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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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5. 貨物如由公司或貨主經 ROCARS 在 30 分鐘前申報,司機 M
N 是有可能不知道申報貨物內容。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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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二證人(PW2)的證供撮要 2
P P
16. PW2 收到指示要登上 RC2699 作出檢查,先到出境 16 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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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亭登車,被告人提供艙單,先去檢查大樓,然後進行 X 光檢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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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程序。
S S
T 2
主要是基於控方提交的版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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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7. 被告人一直表現合作。約 1300 時,他發現第一批未列艙單
C C
貨物後拘捕被告人。
D D
E 18. 作出拘捕後他協助檢查其他貨物,當時有其他工人,但不 E
記得有多少人。
F F
G 關員與被告人進行的警誡會面紀錄內容撮要 3 G
H H
19. 被告人是一名跨境司機,於 2009 年受聘於粵港運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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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粵港」),至案發時已經在粵港任職跨境司機 14 年。他的收入
J 根據接訂單的數量抽取提成而定。他日常的職責是完成公司分派的訂 J
K
單。該批貨物的寄貨人廣發運輸有限公司是粵港的「兄弟單位」,兩 K
間公司都歸屬威盛物流有限公司管理。
L L
M 20. 被告人於 2023 年 3 月 23 日下午接到訂單需要提貨,他有 M
看着上貨,但沒有驗貨,原因是公司沒有要求他驗貨,而且貨物新簇
N N
簇,客人不喜歡他拆開貨物驗貨。公司並不要求他驗貨。
O O
P 21. 被告人不知道該批貨是甚麼,不知道箱頭內裝着甚麼貨物。 P
公司報關後通知被告人過關,被告人不知道該批貨是否有報關。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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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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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3
主要是基於辯方提交的版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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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被告人的證供撮要 4 B
C C
22. 被告人於 2009 於粵港運輸有限公司(“粵港”)任職跨境司
D D
機,威盛運輸企業有限公司(“威盛” )承包粵港的貨車和經營業務,
E 他則由廣發運輸有限公司(“廣發”)分派工作。廣發每月舉行反走私及 E
司機安全會議(見 D8),當中包括貨車司機走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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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23. 廣發會透過電話或微信派單,提供客戶、裝箱單、發票及
H 貨物合同等資料。2023 年 3 月 23 日,前海中外運(“中外運” )貨運代 H
理公司於微信群組(見 D1)派單予廣發運送 10 板屬於海怡的貨物,
I I
貨物形容為電源模塊,同日的裝箱單顯示為 11 板重 4,765 公斤的貨物。
J J
K 24. 案發當日,他於上午 9 時到達指定貨倉提貨,當時每板約 K
1.9 米高的貨物已包裝好,2 名工人每上一板貨,他便用約 5 秒行一圈
L L
檢查貨物外的標示,被告人之前亦曾在該貨倉為中外運提取電源模塊
M M
過關,所以相信這次也沒有問題。公司規定不准拆貨檢驗,怕會被投
N 訴及要求賠償,特別是被告人知道有些貴重電子零件接觸到空氣會壞, N
所以沒有拆箱驗貨。之後過街磅(根據磅單,過磅時間是早上 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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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知貨物和汽油重量為 4,640 公斤,並於群組匯報。他在載貨清單上填
P P
報貨物淨重為 4,525 公斤,當中包括自行估算電油約 115 公斤5。
Q Q
25. 他對貨車走私案例全無印象。被告人之前 2 次為中外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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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電源模塊,而電子貨物一般有真空包裝,估計今次紙箱內貨物亦有
S S
4
主要是基於控方提交的版本
T 5
4,640 – 115 = 4,52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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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真空包裝,亦同意打開紙箱不會令貨物受損。他當初被知會是 10 板貨, B
後來收貨時變成 11 板貨,但他有在群組確認是 11 板貨,被告人沒有
C C
經任何途徑試圖聯絡貨主或收貨人詢問開箱驗貨一事。他沒有認真觀
D D
察貨物,平均用 7-8 秒隨機望向貨物,但有留意貨名。他解釋裝箱單比
E 實際貨物重並不可疑,中國海關也容許 200 公斤的誤差。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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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他不能排除有其他貨物,但他相信是電源模組,亦同意公
G G
司或對口單位能夠找到貨主,但他沒有經任何途徑向貨主詢問能否開
H 箱檢查,即使可以保障司機本人,原因是 1) 公司規定;2) 行規要客人 H
同意 及 3) 只有 2 名工人在場、亦沒有貨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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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辯方證人張海山的證供撮要 6
K K
27. 他於 2002 年開始於廣發任職,案發時是副總經理,粵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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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貨運單由廣發指派,但他本人沒有參與涉案的訂單,而他們管理
M M
的司機都是貨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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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廣發為了確保運送貨物的真確性,會要求訂單、合同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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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收貨公司資料,一般以微信的群組收發文件。廣發會定期舉行反走
P P
私培訓,但內裡沒有跨境貨車司機走私的案例,而培訓重點為提醒司
Q 機不要故意走私,但證物 D10 至 D16 中沒有針對司機被陷害的案例或 Q
保障司機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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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6
主要是基於控方提交的版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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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29. 根據行規,廣發指示司機不可私自拆箱驗貨,須得到貨主 B
同意才可,本案中則為貨主或中外運。一般收齊文件的話,廣發不會
C C
要求司機驗貨,如果司機認為貨物有可疑,可要求廣發聯絡中外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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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貨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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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廣發沒有查詢寄貨人海怡的資料,亦不能排除海怡會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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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載貨清單貨物藏於要運送的貨物中。他有從新聞中聽過跨境司機因
G G
未列載貨清單貨物而被海關拘捕的新聞,亦有與司機分享有關的新聞,
H 所以司機理應知道運送的貨物有被藏有未列載貨清單貨物的風險。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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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廣發的調度員會在公司審核貨運文件,貨物重量如果和文
J J
件有多於 200 公斤的偏差,廣發會要求司機重新過磅,並與貨主確認,
K 而 200 公斤內的誤差則被允許,但他同意 200 公斤可以包含大量的貨 K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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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32. 他指廣發與中外運合作一年,從未有問題,因此不會質疑
N 其提供文件的真確性,但他確認就本案貨物,他沒有向中外運或貨主 N
要求驗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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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33. 由 2022 年與中外運簽約至案發時才是 50 架次貨運單,與
Q 整個中外運集團則有超過 6,000 架次的貨運單,司機要求驗貨的話也 Q
是通過中外運聯絡貨主。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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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如果司機要求驗貨,他會先了解原因。假如司機堅持,即
T 使他不同意,亦會要求中外運與貨主聯絡以取得同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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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本席的觀點
C C
D 外觀和流程均是正常 D
E E
35. 這次裝貨的外觀和流程均符合正常做法,被告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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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沒有發現可疑之處,因此沒有詳細觀察,本席認為這說法合理。
G 控方沒有指出在外觀和流程上有甚麼可疑之處。 G
H H
36. 本席歸納控方的結案陳詞,明白控方指被告人須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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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兩項事情產生懷疑,從而要求開箱檢驗貨物藉此釋除疑慮。
J J
37. 其一是究竟要運 10 板貨還是 11 板貨?控方陳詞(第
K K
35 段)指被告人作供稱案發前一日被告知要提取 10 板貨(見證
L L
物 D1(1)),同日收到證物 D3 的裝箱單顯示為 11 板貨,但案發
M 當 日 中 外 運 代 表 鄭 宇 森 在 群 組 中 再 次 指 是 10 板 貨 ( 見 證 物 M
D1(4)),和被告人提取到的 11 板貨不同。辯方的陳詞(第 16(1)
N N
段)回應指被告人在案發當天 0935 時發出「@鄧宇森 11 板貨」的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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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見證物 D1 第 5 頁)特地與鄧宇森確認貨物共 11 板。若他沒有理
P 會貨物板數不同,根本不會與鄧宇森確認。本席認為辯方的分析合理。 P
Q Q
38. 其 二 是 RC2699 載 貨 後 的 重 量 是 否 不 對 ? 控 方 陳 詞
R R
(第 36 段)指證物 D3 顯示貨物的重量為 4,765 公斤,證物 D4
S 過磅單顯示貨物連汽油的重量則為 4,640 公斤,而被告人作供稱 S
T
估算扣減汽油後,貨物淨重 4,525 公斤,亦即重量誤差為 240 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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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斤。被告人沒有懷疑貨物有問題是因為海關接受 200 公斤的誤差, B
但本案貨物的重量誤差多於指稱海關接受的範圍,被告人理應懷
C C
疑實際貨物與 證物 D3 顯示的電源模塊不同。
D D
E 39. 本席認為控方的分析不合理,街磅度得貨物連電油的 E
重量是 4,640 公斤,被告人估計有 115 公斤是電油,因此給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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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貨物淨重為 4,525 公斤 。控方以這 4,525 公斤重量對比貨主
7
G G
在裝箱單(證物 D3)所稱的 4,765 公斤,指出被告人到達海關時
H 的貨物重量是輕了 240 公斤 8,所以被告人應懷疑這批貨物並不是 H
報關清單所列的貨物,從而須作出合理努力找出輕了 240 公斤的
I I
原因,而方法就是被告人要開箱檢查貨物。
J J
K 40. 本席認為內地海關的 200 公斤誤差範圍與本案無關。 K
本案沒有證明貨主在裝箱單所稱的 4,640 公斤貨物重量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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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誤差有多少。被告人也沒有深究箇中輕了的原因。若有的話,
M M
有甚麼事情是被告人作為司機可以做的?
N N
41. 被告人在上午 9 時 35 分已裝妥貨物出發,過街磅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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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是上午 9 時 58 分 10 秒(證物 D4),控方陳詞指被告人應儘快
P P
採取某些步驟,包括聯絡廣發找出輕了 240 公斤的原因,本席了
Q 解這等同被告人要等待廣發指示被告人連車帶貨駛去某個地點 Q
R 讓貨主或貨主的授權代理人打開貨箱查察為何總重量少了 240 公 R
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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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640 – 115 = 4,525
T 8
4,765 – 4,525 = 24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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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2. 若被告人要查究為何重量少了 240 公斤,便須打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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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超過 880 個貨箱,而不是控方在結案陳詞(第 17 段)所建議的
D D
一部分便可。本席不知這樣做要多少時間,但看來相約貨主或貨
E 主的授權代理人到場監察,以及調動工人來開箱給被告人驗貨, E
應要用上不少時間,其後固然要封箱,被告人難以依時送貨。
F F
G G
43. 本席同意辯方結案陳詞(第 5 段)的以下分折:
H H
44. 法例不要求被告人做一切可能做的事。法庭在考慮每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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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實際情況下何謂「合理努力」時可以參考以下因素:-
J J
K
(1) 檢驗步驟對被告人的成本及難度:Kong Hing Agency K
Ltd 第 18(3) 段。
L L
M (2) 被告人是否委聘了有經驗的人處理相關步驟,而且 M
案發前亦曾經以同樣方式處理而未出問題:HKSAR v
N N
Kwong Cheuk Him(HCMA 801/1997 第 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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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 控方要求被告人進行的額外步驟(例如監督整個檢 P
驗或處理過程)在商業上是否切實可 行:Kwong
Q Q
Cheuk Him 第 10 頁。
R R
S (4) 更重要的是,若案件的情況是即使被告司機盡一切 S
合理努力亦不會令他發現未列載貨清單貨物,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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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受第 18(2) 條的免責辯護保護: R v Chan Kim Fai B
(HCMA 982/1993 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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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被告人恆常接受的公司培訓沒有針對司機被陷害的案例
E 或保障司機的提示。控方口頭陳詞有時指被告人只要嘗試打開一部 E
分數目的貨箱驗貨便可,有時又說不定要開箱的數目是多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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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更指若要查核為何輕了 240 公斤,便要打開全數超過 880 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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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這些答案令人無所適從,不知如何套用常識及常理,須盡努
H 力的界線劃在哪裡?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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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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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6. 本席認為辯方已證明被告人並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 K
努力亦不會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內,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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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控罪罪名不成立。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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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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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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