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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1/2023
[2025] HKDC 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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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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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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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林仁廣 LAM Yan-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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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5 年 7 月 10 日 H
出席人士:趙振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劉迪雅女士,由植振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 I 物種的標本
J (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J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
K (1)of Cap. 58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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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裁決理由書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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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 被告否認一項 非法進口瀕 危動植物 物種 的罪 行,違反第 586 章第 5(1)及 O
(3)條,涉案的物種是 46 公斤冷凍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魚肚,或者魚鰾。
P P
2. 案情指 2021 年 9 月 20 日,被告到香港超級 一號貨站代表收貨人高田貿易公
Q 司提取一批總共 3 箱報稱「魚柳」的貨物。 被告進行清關工作,而海關人員發現該批 Q
貨物實質是外圍是一層魚柳作為包裝,而內𥚃則是 46 公斤魚肚。這批貨物並沒有有
R 效進口許可證。漁護署專家確認這些魚肚屬法例所列明的物種,重量是 46 公斤,而 R
另一估值專家則認為這批魚肚市值為港幣$7,360,000 元。
S S
3. 辯 方 的 說 法 , 是 指 被 告 只 是 幫 一 名 內 地 朋 友叫 「 阿 勇 」 的 人 在 香 港 提 貨 。 被
T 告負責把貨物儲存在被告姓蕭朋友 的出入口 公司高田貿易的凍櫃一至兩天。 之後,阿 T
勇 會 安 排 他 人 取 貨 。 被 告 聲 稱 每 一 箱 貨 物 他 可 賺 取 $250 元 。 被 告 從 2019 年 初 至
U U
2021 年 9 月,大約有 15 次以下這樣的提取 ,聲稱他賺了約港幣 $10,000 元。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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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被告對貨物涉及瀕危動植物並不知道。被告說他自己在開首的時候曾經 3 次驗貨都
沒有問題,聲稱貨物都是雪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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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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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控辯雙方同意下列事實(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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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 2021 年 9 月 21 日 01:05 時自願作出的筆錄警誡供詞,內
F 容準確,呈堂為 P11。 F
G (2)被告在 2021 年 9 月 21 日 04:28 時及 12:45 時在關員記事冊的 G
警誡供詞是自願作出,內容準確,呈堂為 P12。
H H
(3)被告在 2021 年 9 月 21 日 18:06 時的錄影會面是自願地進行。光
I 碟呈堂為 P13,謄本為 P14。 I
J (4)2021 年 9 月 20 日,關員在國際機場一號貨站內,在被告在場下檢 J
取 7 件證物(P1 至 P7)。證物運回北角海關總部保管,其後再運
K 到葵涌其士凍倉存倉。有關證物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K
L (5)關員在 2021 年 9 月 21 日,在機場一號貨站 A 場拍攝 6 張照片, L
呈堂為 P8。
M M
(6)2022 年 12 月 13 日,由於被告拒絕繼續保釋而被釋放 。關員在
N 2023 年 8 月 8 日,在機場警署再拘捕被告,以及給予被告保釋。 N
O 5.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控辯雙方呈上 7 份證人口供(P15、 O
P15A、P16、P17、P21、P22 及 P22A)。這些根據第 65B 條呈堂的文件為 P19,
P 而相關證人的摘要為 P23。 P
Q 6. 控方傳召總共 4 名證人。 Q
R R
S PW1 關員 17207 劉俊傑 S
7. 他在 2021 年 9 月 20 日下午 2 時開始當值。在晚上 9 時許,被告拿著一份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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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稱代表高田貿易公司提貨。 被告手拿 著一至兩張紙,另外有一疊文件 在紙信封
U 內。被告說「清關,唔該」。被告帶著三個紙箱的東西。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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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員用 X 光把三箱東西照一趟,然後打開一箱東西,內有發泡膠箱。當中有
兩包用透明膠袋包著的急凍魚柳。 但關員發 現在外圍魚柳內有乾坤 。關員把 貨物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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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帶到 A 場等候漁農署職員到來。被告並沒 有特別反應。後來漁農署專家檢視從三箱
C 所檢取的魚鰾或魚肚,確認這些魚 鰾屬於瀕 危物種的石首魚魚肚。關員於是警 誡被告,C
而有關紀錄是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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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關 員 在 盤 問 下 同 意 海 關 不 會 把 所 有 貨 物都 要檢 查 。 海 關 根 據 風 險 評 估 來 驗 貨 。
E 提貨者拿貨物到海關清關,在驗貨 後,海關 便發出驗貨單。驗貨時 ,海關人 員會使用 E
X 光,亦用等離子粒子分析,以防貨物藏有毒品或爆炸品。關員發現外圍的魚柳是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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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用保鮮紙包著。魚柳初時是結了冰,有人刻意用魚柳包著內藏的魚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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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PW2 關員 1420 鄧劍鋒 H
I 10. 2021 年 9 月 20 日,他被指派作為一批涉案證物的處理工作。他在 A 場從關 I
員 17207 接收了涉案證物。他拍了一些照片(P8)。PW2 把涉案的石首魚魚肚用電
J 子磅分數次磅重。他的紀錄是 46 公斤魚肚和 45 公斤魚柳,有關紀錄是 P20。 J
K 11. 在 盤 問下 ,PW2 說他 把證 物磅 重時 ,他 倒掉多 餘 的水 份, 但並 沒有 把魚 肚 徹 K
底弄乾,磅重時被告並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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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陳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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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他的供詞是 P21。他的專家身份並沒有爭議。他在 2021 年 9 月 21 日到海關
O 總部檢驗一批總共 65 件急凍的物品,確認為石首魚魚鰾,屬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 O
植物物種條例》附表一的物種。PW3 並沒有為這批貨物磅重。
P P
13. 在盤問下,PW3 認為這 65 件石首魚魚鰾尺寸大小相若。他曾檢驗該魚鰾,他
Q 知道近年有人在外地育養石首魚, 但他認為 就本案的石首魚魚肚尺寸,其生 命起碼有 Q
10 多年。養殖的石首魚近 20 多年才發展,因此就算是成功繁殖,都不會有如涉案魚
R 鰾這麼大。專家認為本案的魚肚的尺寸不會,亦不可能源自於人工養殖。PW3 認為涉 R
案的石首魚有 2 米之長,應有 20 年以上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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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余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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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他的兩份證人口供(2023 年 3 月 7 日和 2025 年 4 月 25 日)呈堂為 P22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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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A,而他的報告則為 P9、P9A(中譯本)及 P10。PW4 是以 Brooks Matheson
博萬信的專家身份估計涉案魚鰾的市值,約為港幣$7,3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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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W4 的專家身份受辯方質疑及挑戰,認為 PW4 並沒有就急凍食物等有任何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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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身份及經驗。PW4 指他從事物品價值評估超過 16 年,自己的職業是會計師。PW4
D 說他曾估算各類花膠達 10 次之多,今次是他第一次估算濕花膠的價值。PW4 說他早 D
前的估 值事 宜都 被法 庭接 納。 但今 次是 PW4 第一次 要到 法庭 以專 家證人 身份 ,亦是
E 首次有人挑戰他在這方面估值的專家身份。PW4 同意他對物品的價值評估並沒有認可 E
課堂可以參與,他以往都是就乾花 膠作出估 值。除蒐證外,他會向海味鋪, 甚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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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查詢,但他並沒有就蒐證過程寫在今次的報告上。PW4 認為這兩年他的估值都沒
有改變 。他 認為他 的專 業重 點在 於專業 知識 及方法 去分 析資料 ,從 而作 出估 值。P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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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辯方所言,一定要對某種物件有認知才可以以專家身份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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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席就 PW4 的專家身份作出裁斷,認為縱然他是第一次就濕石首魚魚肚估值 ,
而估值食品並不是他在報告中所提 及的重要 範疇。但本席認為重點是在估值 的過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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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他不一定需要對魚肚有紮實 的認知。 他的報告指其公司擁有豐富經驗 及專業評
J 估的知 識, 而其採 納方 法亦 是根 據美國 評估 學會( ASA)的標 準。 辯方 並沒有 專家反 J
指 PW4 的評估不專業及不適當。當然,PW4 的報告並沒有披露其蒐集資料及評估的方
K 法,只是淡然地,簡單地說涉案冷凍魚鰾的公平市場價值是港幣$7,360,000 元。指 K
明的市值日期是 2021 年 9 月 20 日(P10)。PW4 的第二份報告(日期為 2023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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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0 日)(P9 及 P9A),維持這公平市值。
M 17. 本席在考慮到 PW4 的專業範疇,及其公司的估值經驗,確認他在這評估的專 M
家資格。但由於被告欠缺蒐集資料及估算方法,其$7,360,000 元的估值的比重,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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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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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 這 基礎 下, 辯方 繼續 盤 問 PW4。 他說 在查檢 涉 案魚 肚時 ,他 抽出 兩至 三件 ,
然後用尺量度面積大小,魚肚大小可影響其價值。本案的魚肚長約 35cm 至 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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闊約 15cm,屬大魚鰾。而海關已經提供這些魚鰾的品種及重量為 46 公斤。
Q Q
19. 控方呈上第 65B 的口供共 7 份(撮要為 P23),包括海關關員田國衛(P15
及 P15A), 主 要是 有 關證 物 鏈。 海 關 關員高 李 晁 ( P16), 有 關原 先 由被 告 協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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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行 動但 未能成 事, 以及有 關紀 錄及 錄影 會面。 海關 關員陳 超杰 (P17)拘 捕被 告。
S 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陳翰奇,即 PW3 的口供(P21)確認涉案魚鰾為法例附表 I 所列 S
的物種。PW4 的兩份口供(P22 及 P22A)就估值$7,360,000 作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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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在 2021 年 9 月 21 日 01:05 時的警誡供詞(P11),內容包括被告不
U 是高田的職員(答 5),他是高田老細的朋友,借公司名給另一個朋友寄貨到香港。 U
被告幫朋友提貨(答 6)。批貨是被告在國內恩平的朋友,叫阿勇(答 7)。阿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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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批貨是龍脷鱈魚(答 8)。被告不知批貨內有其他東西(答 9)。批貨會暫放在自
己 屋 企, 等 佢叫 人嚟 攞走 ( 答 10)。 阿 勇用 微 信發 一 張空 運提 單 , 叫 被告 幫佢 攞 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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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阿勇微信的 ID 是<wxid_6vd2pk6ewdvc12>。被告不知批貨沒有入口
C 證(答 14)。 C
D 21. 被 告 在 關 員 記 事 冊 的 警 誡 供 詞 ( P12) 。 被 告 願 意 協 助 海 關 進 行 監 控 行 動 。 D
被告曾幫助阿勇提貨(答 3)。阿勇在內地不能到香港(答 4)。被告每次收取港幣
E $1,000 元(答 5)。後來,被告不想繼續參與監控行動,行動被取消。 E
F 22. 被告的錄影會面(光碟 P13,謄本 P14)。 F
記項 34 —「貨主話係龍脷鱈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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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36 —「唔知道(用嚟做乜嘢)」。
記項 40 —「(批貨)是阿勇,國內認識了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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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2 —「他俾錢叫被告去攞(貨)」。
I 記項 44 —「用微信(聯絡)」。 I
記項 50 —「(攞貨後)擺在屋企後面的雪櫃」。
J 記項 53 —「(屋企)元朗廈村沙洲里村 1 號」。 J
記項 55 —「(每次收貨)大約$1,000」。
K K
記項 58 —「(俾錢方法)微信」。
記項 60 —「(曾提貨多少次)十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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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68 —「(貨物保鮮紙內的東西)不知」。
M 記項 73 —「(魚柳內藏的東西)不知」。 M
記項 77 —「(有沒有許可證)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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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 控 方 舉 證 完 畢 後 , 辯 方 並 沒 有 中 段 陳 詞 。本 席 裁 定 表 面 證 供 成 立 , 被 告 選
O 擇出庭自辯,而後來決定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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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證供
Q Q
24. 62 歲的被告同意他的警誡供詞都是自願提供的。他在香港出生,曾做中港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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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機 。 在 新 冠 疫 情 封 關 時 , 他 沒 有 工 作 。 他 在 1985 年 認 識 內 地 朋 友 , 花 名 叫 「 豬
頭」,全名是李國安(李)。李在 2018 年介紹國內男子阿勇給被告認識。被告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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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常聯絡及吃飯。2010 年,李返回內地廣州居住。 2018 年 3 至 4 月左右,被告
T 在內地恩平經豬頭認識阿勇,全名 是鄧人勇 。被告得知阿勇做入口雪藏魚生 意。大家 T
以微信聯絡,「過時過節」都會互相問候。阿勇講「白話」(即廣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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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大約在 2019 年 1 月初,阿勇說被告駕駛中港車會認識很多人,提出阿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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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凍 倉租 金貴 ,但 沒有 公司 可以 幫他 提取 雪藏魚 的貨 ,叫 被告 幫忙 找一個 100 多
呎的凍倉。阿勇沒有找豬頭幫手。 被告亦沒 有查問有關詳情,認為這是阿勇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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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勇說每次提貨約 4 至 5 箱,被告當時租有 一部七人輕型私家車。阿勇用微信聯絡被
C 告。那時被告並沒有立刻照辦。 C
D 26. 在新冠疫情使香港封關後,被告想起他認識了 40 多年的朋友叫蕭照安(蕭)。D
蕭有一間出入口公司叫「高田貿易公司」,在元朗灰沙圍,有一個 5 呎乘 6 呎的 4 門
E 雪櫃。被告知道蕭做了出入口生意約 30 多年。被告問蕭可否借雪櫃一用,蕭說如果 E
一兩天的話便不用收費。被告說平 日那雪櫃 是用來冷藏蕭或其朋友 在公海釣 到的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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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當阿勇在封關時期再問被告 ,被告才 告知阿勇這雪櫃的存在。被告亦 要求蕭讓
被告以高田的名義收貨。被告說蕭並沒有索取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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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第 一次幫 阿勇 取貨是在 2019 年年 頭。 阿勇經 微信發 出提 單。被 告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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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取得公司圖章,便到機場貨運站 提貨。被 告說當時由於疫情關係,他沒有 收入。阿
勇說幫他 提貨, 一箱貨便 可得 $250 元。被 告說他認 知一箱 貨大約是 一個蘋 果箱 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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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大約 5 呎乘 5 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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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 告 負 責 提 貨 後 送 到 高 田 , 儲 存 這 些 雪 藏 魚在 雪 櫃 內 。 阿 勇 會 通 知 另 一 人 到
K 高田取貨。 K
29. 被 告 亦 聲 稱 他 在 頭 三 次 幫 阿 勇 取 貨 都 會 開 箱, 溶 雪 來 檢 查 箱 內 是 否 雪 藏 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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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被告不放心,有點懷疑貨 物內有沒 有其他物件。被告是在提貨後, 在高田驗
M 查。被告同意那時貨物已經有海關 人員驗貨 ,得到清關。但被告仍然會檢查 有沒有不 M
合法的物件,以保安全。被告認為他要謹慎處理,這亦是蕭所提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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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說由貨運站清關到高田約需 45 分鐘。被告認為那些雪藏魚是有透明膠袋
O 包裝,亦有發泡膠箱,所以應該不 會這麼容 易變壞 。當問及如果有交通擠塞 時,被告 O
說他會用微信通知阿勇,超過時間 「不關我 事」。被告把那一箱箱雪藏魚拆 開膠袋再
P 放入雪櫃。被告不記得每次有多少 箱雪藏魚 ,他亦沒有用記事冊紀錄。阿勇 大部分都 P
是以現金支付給他。
Q Q
31. 被 告 不 熟 悉 英 文 , 而 提 單 都 是 英 文 。 他 會 用手 機 查 字 典 。 他 提 貨 後 便 通 知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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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他到高田拿到圖章後便駕車到 機場提貨 。被告說高田及蕭都沒有向被告 收費。被
告帶備手推車去提貨。海關會把每箱貨物拿去照 X 光之後,海關都會抽樣拆箱,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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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查。驗貨完成後,海關便會發 出合格驗 貨紙。被告會在驗貨紙上簽名, 亦提供了
T 電話(見證物 DP1 至 DP3)。現在高田只能夠提供三份驗貨單(日期為 2020 年 3 月 T
14 日,2020 年 9 月 15 日及 202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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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盤問 下,被 告說 他從 1997 年開始做 中港 貨車司 機,亦 知道 有人偷 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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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2018 年,被告 經朋友 「豬頭 」介紹 認識阿勇 。被告 知道朋友 有凍櫃 ,但因太
忙沒有告 知阿勇 。被告視 阿勇為 普通朋 友。 2019 年阿勇再叫被告 幫忙找 提貨公 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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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這時被告才找高田,借用出 入口證。 被告並沒有叫阿勇直接找高田 。 被告曾問
C 豬頭阿勇是否是正當商人。豬頭叫 被告放心 ,但被告並沒有查阿勇的背景。 被告知道 C
有風險,因此他第一次幫阿勇提貨之前,再問豬頭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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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說他幫阿勇提貨,每箱收取$250 元。疫情封關後,被告沒有收入,靠積
E 蓄維生,期間有做兼職。被告姓蕭 的朋友經 營高田,答應被告使用高田,不 用收費。 E
雖然蕭擔心會否犯法,但蕭並沒有 查問被告 為誰提貨,亦沒有叫阿勇直接找 他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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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及雪藏魚。高田有一個文員, 兩個伙記 。被告同意提貨後,那批貨會離 開香港的
話,便需要報關。這手續會由高田 職員處理 ,因此高田要保存文件。被告同 意阿勇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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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進口雪藏魚,然後再運回國內 。被告亦 同意他感到懷疑阿勇入口雪藏魚 再運回內
H 地的做法。 H
34. 被 告 同 意 高 田 是 他 唯 一 認 識 的 出 入 口 公 司 。被 告 只 是 向 蕭 提 及 合 法 入 口 雪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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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蕭想一想便答應。但被告並沒 有問有關 凍倉的問題。被告及後說那是大 雪櫃,不
J 是凍倉。蕭說如果那批雪藏魚存放 一至兩天 便不用收費 。提貨後,被告會通 知阿勇。 J
每次提貨約四至五件,每一件大概 是蘋果箱 大小。被告認為那些雪藏魚是魚 柳,但不
K 知道價值多少。被告亦沒有問。被 告同意如 果貨物貴重,他的責任較重,亦 可能要賠 K
償。被告並沒有買保險,被告同意 這是他的 疏忽。被告認為他不用問阿勇雪 藏魚 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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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地,因為提單有寫明。但被告不知道魚種。被告同意辯方所提供的提單 DP1 至 DP3,
只 提 及 貨 物 詳 情為 「 冰 鮮魚 」 ( DP1) 或 「急 凍 魚 」 ( DP2) , 並沒 有 提 及來 源 地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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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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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被告在 2021 年 9 月被捕,曾願意協助海關監控,但後來改變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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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被 告 說 他 在 第 一 次 幫 阿 勇 提 貨 時 曾 打 開 包 裝雪 藏 魚 的 膠 袋 , 把 膠 紙 棄 掉 。 被
告見到雪藏魚的表面,但沒有深探 內𥚃情況 。他見到表面溶雪,便沒有再檢 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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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這批貨是「百分百」是魚。被 告沒有把 整塊雪藏魚溶雪,因為這會容易 變壞。被
Q 告檢查後,便把整塊雪藏魚放回冰櫃。他沒有再用膠紙包著那些魚。 Q
37. 之 後 , 被 告 會 通 知 阿 勇 , 阿 勇 會 叫 其 他 人 取貨 。 被 告 會 負 責 從 冰 櫃 取 貨 交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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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對方會把那批雪藏魚放在車 上。被告 不記得對方有沒有帶備發泡膠盒 。被告把
S 原有的膠 盒棄掉 。阿勇會 用微信 支付一 箱人 民幣 $250 元,有時阿 勇會支 付港幣 。大 S
家交易約 10 多次,被告多數收取人民幣。被告說從高田那處收貨的人所使用的貨車
T 都沒有冷藏設備。被告沒有問,他 認為這是 對方的問題。被告不覺得奇怪, 因為被告 T
提貨都不用有冷藏設備的貨車。被 告同意開 始時他對阿勇有一點懷疑,因此 首三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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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都有驗貨。被告在這 10 多次提貨行為大約賺取了「不夠$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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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C 38.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 C
D 39. 就 本 案 所 涉 及 的 第 586 章 第 5 條 條 文 , 控 辯 雙 方 同 意 依 據 終 審 法 院 在 D
Kulemesin 訴 特區 [2013] 16 HKCFAR 195,就法定罪行中的犯罪意圖的詮釋。
E 控辯雙方同意,在本案,法庭應該採取該案所指的第三類方案,即是說: E
F 「 上 述( 即 犯罪 意 圖) 推定 已 被取 代 ,以 致控 方毋 須 證明 被 告人 懷 有 F
犯 罪 意圖 , 但被 告 人如 能按 『 相對 可 能性 衝量 』標 準 證明 其 在作 出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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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漏 作出 有 關行 為 時誠 實和 合 理地 相 信其 行為 的情 況 或可 能 後果 , 若
然屬實,便會令其不被判有關罪名成立,便有良好的抗辯理由」。
H H
原版英文為:
I I
“the presumption has been displaced so that the
J J
prosecution need not prove mens rea but that the
accused has a good defence if he can prove on the
K K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he acted or omitted to
L act in the honest and reasonable belief that the L
circumstances or likely consequence s of his conduct
M were such that, if true, he would not be guilty of M
the offence (the third alterna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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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同意這雙方所持的觀點,認為 涉案的第 五條條文適用於這第三類方案, 以平衡涉
O 嫌犯案者的權益,以及法例檢控的 效應和精 神,否則條例如限於第一類方案 下便難於 O
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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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 這 第 三 類 方 案 的 基 礎 下 , 以 及 控 方 的 舉 證之 下 , 被 告 便 有 責 任 以 「 相 對 可
Q 能性衡量」來證明他是誠實而合理地相信他在關鍵時期並沒有進口違例貨品。 Q
R 41. 本 案 大 部 分 的 事 實 並 沒 有 爭 議 , 包 括 涉 案 貨品 是 屬 於 違 例 的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R
首魚魚鰾或者魚肚。辯方所爭議的是這批魚鰾的市值,並不同意這批魚鰾市值是
S S
$7,300,00 多元港幣。 但另一 方面 ,辯方 亦沒有 專家證 供提 出這批 違例 貨品 的 市值 。
T 42. 控 方 證 人 指 違 例 貨 品 是 由 一 層 冷 藏 魚 柳 包 著。 本 席 認 為 這 明 顯 地 是 用 來 掩 蓋 T
內𥚃的涉案魚鰾。魚柳包著魚鰾, 再用膠袋 急凍,再把膠袋放在發泡盒內, 然後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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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在三個紙箱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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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10.7.2025/LWH 8 DCCC 911/2023( 1) /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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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控方在其結案陳詞第 24 段列出五項理由,指出被告不能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的
標準下,證明他是誠實和合理地相信他為他人進口的雪藏貨品並沒有違例魚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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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辯方則爭議下列三點(見陳詞第 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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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並不知道他所領取的貨物中,藏有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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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方未能證明這批違例魚肚是野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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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方專家的估值欠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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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後 二 者 關 乎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但 不 能 否 定這 批魚 鰾 是 法 例 中 所 列 明 的 瀕 危 物 種 。
G G
46. 辯 方 同 意 控 方 就 有 關 法 律 觀 點 的 陳 詞 , 認 為法 庭 需 要 考 慮 被 告 能 否 在 相 對 可
H 能性衡量的標準下,證明他為阿勇 收貨時, 被告是真誠和合理地相信石首魚 魚肚並不 H
存在於該批貨物中。若然屬實或者 可能真確 的話,辯方指出被告便應被判無 罪(見陳
I 詞第 9 段)。 I
J 47. 辯 方 認 為 被 告 在 清 關 時 他 表 現 合 作 , 沒 有 異樣 , 這 符 合 被 告 的 案 情 。 辯 方 認 J
為被告根本不知道貨物有問題(見辯方陳詞第 1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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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辯 方 認 為 被 告 作 供 提 出 他 的 版 本 , 以 證 明 他對 違 例 魚 鰾 毫 不 知 情 。 辯 方 說 貨
L 物曾被海關檢查。被告亦曾經溶雪 數次,如 果有懷疑,被告便不會那麼愚蠢 ,每次都 L
自己親自提貨。辯方說被告作供的 時候態度 堅定,沒有動搖。辯方 的說法屬 實或可能
M 是真實,如果法庭接受的話,被告便應被判無罪。 M
N 49. 首 先 , 本 席 就 涉 案 魚 鰾 的 估 值 有 一 點 觀 察 。涉 案 的 魚 鰾 是 違 例 物 品 , 但 就 其 N
市值而言則有商榷餘地。估值專家 的報告, 雖然被判有其估值專家的地位, 但其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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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流於「行貨」。而奇怪地,雖然 事隔一年 半左右,海關仍然「照單全收」 專家的相
同估值。這亦表示涉案的魚鰾並沒 有因為市 場的變動起落,或者通脹的因素 而有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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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即是說仍然估值是港幣$7,360,000。2021 年 9 月 20 日如是;2023 年 2 月 20
Q 日亦如是,這確是令人難以信服。 報告亦沒 有列出估值的方法和採納的資料 基礎。本 Q
席相信海關是要支付費用來索取這 2 份專家 報告。本席認為海關應該謹慎行事,不能
R 夠被一些專家在沒有列明的搜證方法之下「一錘定音」。 R
S 50. 本席早前裁定 PW4 余的專家身份,但這不等同本席需要毫無保留地接受其估 S
值。這有如一名法官,在沒有裁斷 理由之下 只說一句「判被告有罪」,這是 不能夠服
T 眾的,亦不能夠被其也人接受。本席懷疑涉案魚鰾是否達$7,360,000 之多,但深信 T
涉案的 魚鰾 價值 不菲 。另 一方 面, 本席 信納 就涉案 魚鰾 的體 積, 亦接受 PW3 專 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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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由於涉案魚鰾的體積,確認屬於野生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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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10.7.2025/LWH 9 DCCC 911/2023( 1) /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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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就被告的證供,本席有下列八點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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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 並不是 一個目 不識丁 的人。 他曾 做中港貨 車司機 。他雖 然不熟 悉英
文,但懂得用電話軟件或 apps 翻譯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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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認識做出入口生意的高田公司的老 闆蕭照安差不多 40 年,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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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田公司內有一個 5 呎乘 6 呎的雪櫃。這是早於 2019 年的事。但當阿
勇要求被 告幫忙 找凍櫃 及出入口 商的時 候, 被告竟然 沒有想 到高田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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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其後 亦沒有 叫阿勇 直接找蕭 或高田 談生 意 ,反而 被告自 己要免 費借
F 用高田的出入口公司地位以及凍倉來存貨。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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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自己並沒有做出入口生意的經驗, 但卻為阿勇清關 10 多次,一箱 G
收$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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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 的貨車 並沒有 冷凍設 備,聲 稱清 關後車程 不遠, 不會使雪 藏魚變 壞。
I 在清關後 他通知 阿勇, 叫阿勇找 人提取 ,同 樣地取貨 的人亦 沒有駕 駛有 I
冷藏設備的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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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 雪藏魚 是空運 來到香 港,本 席相 信價值並 不是有 如貓魚 的賤價 。被
K 告似乎並 不覺得 這批魚 有價 ,亦 不怕它 們可 以變賣。 被告沒 有考慮 到保 K
險的問題,亦沒有查問雪藏魚的來源地或者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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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 說一開 首時對 阿勇有 一點懷 疑, 曾經查問 豬頭阿 勇是否 可信。 而被
M 告亦說開 頭三次 他在清 關之後竟 然把裝 載魚 柳 的膠袋 棄掉, 把魚柳 溶雪 M
來查驗, 才放回 高田的 雪櫃。這 批所謂 魚柳 是有高度 、深度 和闊度 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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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面積。 被告只 溶了第 一層,他 何來查 證貨 品中內𥚃 有沒有 其他東 西?
是否全部都是魚柳?或是另有天地。本案涉及的貨品有 45 公斤魚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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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件共重 46 公斤的魚肚。另一方面,本席看不到魚柳這批貨如何能夠
P 保持衛生 及不受 污染, 甚至變壞 。在後 來的 數次取貨 之後, 被告縱 然沒 P
有溶雪,但仍然是以不清潔的方法去處理魚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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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 在庭上 供稱他 把清關 後的雪 藏魚 擺放在高 田在屏 山灰沙 圍的凍 櫃。
R 但被告在 警誡供 詞則說 ,他在相 關時段 住在 元朗廈村 ,而把 雪藏魚 擺放 R
在家中的雪櫃(見錄影會面記項 50 及 53,以及記事冊 P11 的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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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田 免費借 出出入 口公司 身份讓 被告 提貨,亦 提供免 費凍櫃 。但是 在文
T 書上,高田都要保存清關文件,例如 DP1 至 DP3。但被告所談及的十多 T
次提貨, 高田只 能夠找 回三份。 而這三 份之 中,被告 的簽名 各有不 同,
U 一份甚至沒有簽名。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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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把 上 述 觀 察 叠 加 起 來 , 本 席 認 為 被 告 的 供 詞不 盡 不 實 , 毫 無 道 理 , 不 值 得 相
信。本席亦裁定被告在相對可能性 衡量的標 準下,並不能證明他是誠實和合 理地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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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案發時沒有進口涉案的 46 公斤石首魚魚鰾。涉案的犯罪行為已經不被爭議,是在
C 這基礎下,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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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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