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頴康案 DCCC15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三項洗錢罪合共判囚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7/2025[2025] HKDC 11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頴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頴康承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2009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間,他作為三個銀行戶口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收取不認識人士及公司的大額支票存款,再提取現金或以支票、本票轉移至澳門賭場。涉案總額達港幣107,240,884.24元,涉及84筆存款及201筆轉移。被告人沒有直接金錢利益,但在察覺交易異常後仍繼續協助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應如何按涉案金額、參與程度、跨境元素、持續時間及交易數量評估;認罪、延誤、自殺及沒有直接得益可否減刑;以及控方能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提出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而非被告人的實際得益。被告人並非單純提供戶口,還主動提取及轉移款項,並在察覺異常後持續犯案;案件亦具跨境元素,故罪責重大。法庭依許有益案及Boma案的因素,以三項控罪分別66、48及66個月為起點,整體起點為72個月,再因不合理延誤及及時認罪扣減,並按第27(2)(c)及(d)條加刑25%。考慮被告人自殺造成的身體及記憶損害,另酌情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許有益案確認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前置罪行、跨境元素及犯案期間等量刑因素。Boma案強調國際元素是加重情節,並列出交易複雜程度、集團、次數及角色等因素。沈卓濤、Ng Man Yee、Lau Man Ying及廖麗婷案協助法庭比較涉案金額與相稱刑期。

裁決與命令

三項控罪經OSCO加刑後分別為45、30及45個月。控罪二及控罪三同期執行,控罪三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的45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直接得益,主動操作戶口、交易持續時間、交易數量及跨境轉移仍可構成重大罪責。法庭亦確認針對洗錢傀儡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的整體統計資料,可支持OSCO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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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轉錢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不只是被動提供戶口,還提取及轉移款項,並持續處理可疑交易。三項洗錢罪經扣減及加刑後,合共判處監禁48個月。

Q.沒有從洗錢行為獲利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法庭指出,涉案金額及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比個人得益更重要。被告雖沒有直接獲利,仍因主動操作戶口及處理逾一億港元款項而被判總刑期48個月。

Q.把洗錢款項轉到澳門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把款項轉移至澳門構成國際跨境元素,是重要加重情節,並認為洗錢活動會損害香港金融中心的聲譽;本案因此採用較高的整體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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