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646/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瑞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30/6/2025[2025] HKDC 10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Kam Shu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鄧少雄 (Acting District Judge Tang Siu Hung)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金瑞被指參與電話騙案,扮演「運錢」角色。受害人傅先生被騙徒謊稱其孫兒需保釋金,遂將6萬港元交予自稱「李文」的被告。隨後被告再次前往受害人住所企圖收取額外款項時被捕。被告辯稱其僅是應徵「接送文件」工作,對款項來源不知情,並提交專家報告指其智力處於邊緣級別 (Borderline range)。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處理的財產是從可公訴罪行得益(即洗黑錢)。辯方主張被告因智力較低,不具備足夠能力去判斷款項屬黑錢;控方則認為任何明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必然相信該款項是犯罪得益。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 objective test:首先確定被告已知悉的事實,再判斷任何明理人士在相同知識下是否必然相信財產被污染 (tainted)。法官認為被告雖智力得分較低,但其生活、工作能力及錄影會面表現與常人無異。考慮到見工地點在巴士站、需偽造身份、在公廁交收現金等異常情況,任何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此為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確立處理洗黑錢罪行的客觀測試標準;引用 HKSAR v 曾志偉 [2013] HKCU 2637 關於環境證供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累積比重以達到無合理疑點之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李金瑞在控罪二(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及控罪三(企圖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具有較低智力得分 (IQ 78),但若其日常功能、社會經驗及實際行為顯示其具備基本判斷力,法庭仍會適用 objective test 判定其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來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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