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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5/2024
[2025] HKDC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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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7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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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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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昀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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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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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6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黎珮玲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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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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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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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判刑理由書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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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C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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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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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 年 7 月 13 日 1213 時左右,92 歲的羅女士收到一名 F
自稱是她孫兒的男子(男子一)來電,聲稱自己因打架被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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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元保釋金,並叫羅女士不要通知家人。羅女士信以為真,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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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於家中的現金 60,000 元以報紙包裹,與家傭前往男子一指定的馬
I 鞍山新港城中心一樓滙豐銀行門口等候,於 1300 時前到達,並在該 I
處收到一名自稱是“朱仔"、替羅女士孫兒收取保釋金的男子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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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女士告知對方自己已到達後,被告人出現,稱自己是“朱仔",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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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羅女士手上接過該 60,000 現金,然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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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日 1420 時左右,羅女士再次收到男子一來電要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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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元現金,於是與丈夫一起前往銀行提款。於銀行職員提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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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女士致電孫兒查詢,才知被騙,隨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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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調查發現,新港城中心一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人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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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256 時走向羅女士,接過她交出的物品後將之放入褲袋,然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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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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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3 年 8 月 10 日早上,被告人在他的將軍澳住所就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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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並在警誡下說:“有人叫我到馬鞍山去收個阿婆啲騙款嘅。"
T 於同日下午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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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他在 Telegram 一個關於揾快錢的群組認識一個叫 C
“阿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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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阿華指示他於 2023 年 7 月 13 日去馬鞍山向一名老 E
F 婆婆收取六萬元聲稱會用作她孫兒保釋金的騙款;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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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從將軍澳乘的士前往馬鞍山,抵步後依阿華指示
H 到新港城中心滙豐銀行外與老婆婆會合,向她收取 H
I 了六萬元現金,然後前往馬鞍山公園,在該處把該 I
六萬元交給他不認識的兩名男子,並收取了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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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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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被告人的背景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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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有一項與本案控罪不同的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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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他現年 24 歲,被捕前是一名運輸工人,其後曾任職倉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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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他未婚,與父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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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求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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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代表被告人的黎珮玲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因收入不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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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壓力下意欲揾快錢而犯案。但他向警方坦白承認罪責,並於最早
T 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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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做錯了,願意承擔責任,改過 C
自新,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他的父母在信中表示兒子本性善良,太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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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人,性情較為衝動,容易被人利用,望法庭對兒子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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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量刑方面,黎大律師援引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F
[2011] 2 HKLRD 167 案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案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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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這類案件一般量刑基準應為 4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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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辯 I
方不會反對。上訴法庭在洪永俊案及陳皓傑 案均採用三分之一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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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及因應電話騙案及“猜猜我是誰"犯案手法的趨勢有所下降,希
K 望法庭採納一個不高於三分之一的加幅。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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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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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 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N
159C(6)條,最高可判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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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案涉及以電話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被告人向長者行騙
Q 的行為甚為可恥,這些年邁長者必然已無工作收入,被騙去的金錢往 Q
往不能收回,令他們所剩下的資產或積蓄驟然下降。這些事件必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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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打擊。法庭必須對犯案者判以阻嚇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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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洪永俊 案涉及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上訴法庭認為以這
C 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 4 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 C
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上訴法庭藉判案書最後一句表示:“希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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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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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 上訴法庭較近期在陳皓傑 案亦以 4 年監禁作為該案涉電 F
話行騙之串謀詐騙控罪之量刑基準,及以三分之一加刑來反映罪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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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獗。法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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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俊 案清晰指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的嚴重性有過 I
之而無不及,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者亦
各司其職,依計劃行事。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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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而在這類騙案中,雖然欺詐的金額未必很大,但可能已
是受害人的大部分或畢生積蓄,本案控罪二的受害人就被
K 騙徒要求把家中所有的錢全部拿給他。故此,梁耀輝 案指 K
出,街頭騙案或電話騙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
L 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 L
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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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席看不到此案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以偏離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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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遂以 4 年監禁為控罪之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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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經這個扣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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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之刑期下調至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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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8.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條向法庭提 R
供的資料,是一份日期是 2025 年 6 月 5 日、由鄭思為總督察有關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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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第 2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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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罪行之普遍程度及因其最近發生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
C 性質及程度所提供的口供/報告。報告顯示電話騙案由 2018 年的 615 C
宗每年遞增至 2024 年的 9,204 宗。所涉的累計金錢損失的增幅亦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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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可觀,由 2018 年的 60.95 百萬港元增至 2024 年的 2,911.04 百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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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單看對上兩年的數據,無論以宗數或以累計損失金額來說, 電話
F 騙案自 2023 年的 3,213 宗及 1,102.80 百萬港元累計損失大幅增加兩 F
倍多至 2024 年的 9,204 宗及 2,911.04 百萬港元的累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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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警方於 2024 年進行了多次大規模打擊電話騙案行動,該
I 年成功偵破的電話騙案宗數因此大幅增加。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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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25 年第一季的電話騙案宗數及累計損失金額分別是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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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可觀的 1,115 宗及 214.04 百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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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考慮過整份報告的內容,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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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證明了涉案罪行:(i)是指明的罪行;(ii)仍然十分普遍;及(iii)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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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而且重複發生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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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本席將認罪扣減後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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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刑期加刑三分之一(即 10 個月),達致 42 個月的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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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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