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昀暘案 DCCC795/2024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十二個月
串謀詐騙罪判監四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30/6/2025[2025] HKDC 11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昀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3年7月13日,一名自稱被告人孫兒的男子致電一名92歲羅姓受害人,謊稱因打架被捕,要求六萬元保釋金。受害人依指示攜帶現金到馬鞍山新港城中心滙豐銀行外,被告人冒充「朱仔」收取六萬元後離開。其後被告人依Telegram群組認識的「阿華」指示,把款項交給兩名男子,並獲一千元報酬。被捕後,他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收款經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基準、電話騙案及針對長者受害人的嚴重性,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刑是否適用。辯方主張一般基準為四年,並請求不高於三分之一的加幅;控方申請按該條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參考電話騙案量刑指引,電話騙案的組織性、對長者造成的重大財產及心理傷害,均須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四年為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四十八個月降至三十二個月。法庭又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提交的統計資料,認定電話騙案屬指明、普遍且近期反覆發生並嚴重損害社區的罪行,故加刑三分之一,即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四年量刑起點及三分之一加刑的指引。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重申該原則及電話騙案的組織性。梁耀輝案說明即使涉款不大且無案底,街頭或電話騙案仍可採用三至四年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四十二個月。計算方式為四十八個月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十六個月至三十二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十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電話騙案即使實際收款者只擔任取款角色,仍可能按整體有組織計劃承受嚴厲刑罰。法庭亦會以最新犯罪統計判斷加刑條件是否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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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向長者收取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具組織性,且長者容易遭受重大損失,應予阻嚇性刑罰。本案被告收取六萬元並轉交他人,最終被判監禁四十二個月。

Q.串謀詐騙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本案依循上訴法庭指引,以四年監禁作為電話騙案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扣減及法定加刑。法庭在本案採用四年起點。

Q.電話騙案何時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A.

控方須證明罪行屬指明罪行、仍十分普遍,並因近期及重複發生而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本案法庭接納統計資料,並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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