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洋案 DCCC673/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黃海洋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該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以被害人兒子被捕為由,向86歲劉女士索取保釋金。被告按照不知名人士指示,前往劉女士住所,自稱「雄仔」收取一個載有港幣110,000元的紙袋,隨即被埋伏警員拘捕。他表示以收款獲取6%報酬,知道行為涉及不法,但未必知道具體為電話詐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涉案洗錢罪的合適量刑起點;被告僅按指示收取款項、未必知道電話騙案詳情,是否應採用較低起點;電話騙案猖獗及針對長者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認罪、初犯及角色次要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會間接協助犯罪、使犯罪得益合法化,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雖然本罪沒有正式量刑指引,相關上訴判例顯示,若被告只是受指示收款,而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參與電話詐騙,涉款額相應的量刑起點可低於電話騙案串謀者。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必定知道電話騙案詳情,但他知道行為不法;考慮涉款港幣110,000元、初犯及案件背景,起點定為監禁36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5%,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說明較高涉款額的洗錢量刑基準;並引用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HKSAR v Lin Zong Yue [2015] 3 HKLRD 196及 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區分電話騙案主犯與單純收款者的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電話騙案的社會危害加刑25%,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未能證明收款者實際參與電話詐騙時,洗錢罪可採用監禁3年起點;但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及案件數字上升,仍可支持加刑。判刑結果同時反映初犯、認罪及角色次要的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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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現金會犯甚麼罪?
即使未能證明收款者知道電話騙案的具體詳情,如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仍可構成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Q.替人收取電話騙款通常判刑多久?
本案法庭認為單純按指示收款、未證明實際參與電話詐騙者,量刑起點可為監禁三年;本案加刑後再因認罪扣減,最終判監禁30個月。
Q.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會否加刑?
會。法庭認為電話騙案近年猖獗,針對長者尤其嚴重,並接納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將刑罰提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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