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案 DCCC101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8個月
四項洗錢罪合共判監5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6/6/2025[2025] HKDC 1091
合併案件:DCCC1011/2024DCCC68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林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林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至11月在三間香港銀行開立個人或公司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四個帳戶其後接收多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存款通常迅速被提取,交易呈現分拆及短暫存放的洗錢模式。四項控罪涉及約港幣4,545萬元,其中包括跨境轉帳。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受人利用而不知悉上游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主要爭議是被告僅開立及交出帳戶、沒有直接操作或獲利,應如何評估其罪責及刑罰;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是否應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損害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量刑時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被告的參與程度、交易期間、跨境元素、前置罪行及犯案方式亦須考慮。被告雖未直接操作帳戶、未參與上游騙案及沒有得益,但代他人開戶並交出控制權,仍協助犯罪分子隱藏犯罪得益,不能因此大幅減責。四個帳戶涉及約港幣4,545萬元,且逾七成涉及跨境匯款,罪責嚴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條加刑25%,並按整體刑責安排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的量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按涉案金額的參考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說明洗錢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HKSAR v Xu Mai-qing確認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案件數目增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適時認罪及25%加刑後,各罪刑期為40、35、55及2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8個月。

判決啟示

交出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即使沒有直接處理款項、參與上游罪行或獲得報酬,仍可能承擔嚴重洗錢刑責。法院亦確認帳戶傀儡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支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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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戶口交給他人洗錢會否坐牢?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被告沒有直接操作帳戶、參與上游騙案或獲得報酬,交出帳戶仍會協助隱藏犯罪得益;本案四罪合共判監58個月。

Q.沒有收到佣金,洗錢罪會否減刑?
A.

沒有收取佣金是相關情況之一,但不足以消除罪責。法庭認為交出多個帳戶及處理約港幣4,545萬元的行為仍然嚴重,並判處總刑期58個月。

Q.洗錢涉款多少會影響判刑?
A.

涉案金額是重要量刑因素,跨境元素、交易模式及罪行普遍性亦會影響刑期。本案涉款約港幣4,545萬元並有跨境轉帳,法庭加刑25%後判監5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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