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370/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國勇及另二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19/6/2025[2025] HKDC 1030
合併案件:DCCC629/2023DCCC370/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國勇、黃樂城、吳雅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一名臥底警員 (PW1) 在 2021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於觀塘乾豐大廈 2D 室(毒窟)多次向三名販毒者(代號 D35, D48, D61)購買冰毒。警方隨後拘捕三名被告人,並由 PW1 在認人手續中分別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D35、第二被告人為 D48 及第三被告人為 D61。三名被告人均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PW1 的指認證據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是否可靠,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下證明三名被告人即為該名販毒者。辯方主張認人手續安排不當(如戴口罩)且 PW1 記憶可能混淆;控方則認為 PW1 有充裕時間觀察且指認過程合理。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指認證據時考慮到:1. 認人手續中所有參與者均戴口罩,而案發時販毒者未戴口罩,此安排並不恰當 (improper),雖不至於導致證據被拒納,但影響了指認的準確性。2. 第二被告人左上臂無紋身,與 PW1 描述之 D48(雙臂均有紋身)不符。3. PW1 需記憶 61 名疑犯,且指認時間與案發相隔數月,極易產生混淆。4. 警方未對毒品包裝進行指模或 DNA 檢驗,缺乏補強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人均被裁定無罪 (Not Guilty)。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指認證據的脆弱性,特別是在認人手續安排與案發實際情況不符(如口罩問題)以及缺乏科學證據(DNA/指模)支持時,單憑臥底警員的記憶不足以達到刑事定罪的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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