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70 及 629/2023 (合併)
C [2025] HKDC 103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3 年 370 及 629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蔡國勇(第一被告人)
J J
黃樂城(第二被告人)
K 吳雅芝(第三被告人) K
--------------------------------
L L
M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N 日期: 2025 年 6 月 19 日 N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李 慕 潔 女 士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Alex To & Co
P P
Solicitors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Q 葉瑞紅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ung & Liu 律師事 Q
R
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R
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MCA Lai Solicitors LLP
S S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代表第三被告人
T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1], [3], [5] 及 [7]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 Trafficking in a
C dangerous drug) - 第一被告人 C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第
D D
二被告人
E E
[4]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第
F 一及第二被告人 F
[6]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第
G G
三被告人
H H
I ----------------------- I
裁決理由書
J J
--------------------
K K
A. 控罪
L L
M M
1. 本案有 3 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
N 人)及 7 項控罪,全是販運危險藥物。 N
O O
2. 控罪一指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9 月 25 日售賣兩包冰毒
P P
給一名臥底警員(PW1)。
Q Q
3. 控罪二指第二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5 日售賣一包冰毒
R R
給 PW1。
S S
T 4. 控罪三指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售賣一包冰毒 T
給 PW1。
U U
V V
-3-
A A
B B
C 5. 控罪四指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 C
共同販運危險藥物,由第二被告人把一包冰毒給 PW1 及從 PW1 哪裏
D D
收錢。
E E
F
6. 控罪五指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售賣兩包冰毒 F
給 PW1。
G G
H 7. 控罪六指第三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21 日售賣一包冰毒 H
I
給 PW1。 I
J J
8. 控罪七指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22 日售賣兩包冰毒
K 給 PW1。 K
L L
9. 第一被告人否認控罪一、控罪三、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
M M
七。
N N
10. 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二和控罪四。
O O
P 11. 第三被告人否認控罪六。 P
Q Q
B. 案件簡介
R R
S 12. 警員 10548(PW1)擔任臥底,被指派到新蒲崗和黃大仙 S
去蒐集犯罪情報。他在 2021 年 8 月底至 10 月底的三個多月期間到過
T T
U U
V V
-4-
A A
B B
多個遊戲機中心和煙窟,發現一些犯罪活動。PW1 見過很多人,他將
C 其中涉嫌犯罪的人分別編號為 D1 至 D61。 C
D D
13. PW1 到過幾處煙窟,其中一處是觀塘輔仁街 2-8 號乾豐大
E E
廈 3 樓(2/F)D 室(下稱“2D 室”),有人在該處向他出售毒品,
F 情況如下: F
G G
(a) 代號 D35 的男子在 2021 年 9 月 25 日售賣兩包冰毒
H H
給 PW1(控罪一);
I I
(b) 代號 D48 的男子在 2021 年 10 月 5 日售賣一包冰毒
J J
給 PW1(控罪二);
K K
(c) 代號 D35 的男子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售賣一包冰毒
L L
給 PW1(控罪三);
M M
N (d) 代號 D48 的男子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售賣一包冰 N
毒給 PW1,而代號 D35 的男子在旁處理其他毒品,
O O
控方指兩人當時在該處共同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P P
四);
Q Q
(e) 代號 D35 的男子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售賣兩包冰
R R
毒給 PW1(控罪五);
S S
T (f) 代號 D61 的女子在 2021 年 10 月 21 日售賣一包冰 T
毒給 PW1(控罪六);
U U
V V
-5-
A A
B B
C (g) 代號 D35 的男子在 2021 年 10 月 22 日售賣兩包冰 C
毒給 PW1(控罪七)。
D D
E 14. 警察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掃蕩上述煙窟,拘捕了一些人, E
F
包括自稱為該處負責人的一名男子,但不包括三名被告人。 F
G G
15. 2021 年 10 月 30 日,警員 60410 在鯉魚門道一間工商中
H 心拘捕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說他到過 2D 室兩次找朋 H
I
友,但否認出售毒品給 PW1。 I
J J
16.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K D35。 K
L L
17. 2021 年 11 月 2 日,警員 26478 於新填地街近豉油街拘捕
M M
第三被告人。
N N
18.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三被告人為
O O
D61。
P P
Q 19. 2022 年 1 月 31 日,警員 25283 於深水埗桂林街拘捕第二 Q
被告人。
R R
S 20. 2022 年 6 月 29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二被告人為 S
T D48。 T
U U
V V
-6-
A A
B B
C. 控方案情
C C
C.1 控方證物
D D
E 21.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包括控辯雙方按香港 E
F
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的一份承認事實 F
(證物 P1),內容包括:
G G
H (a) PW1 在 2021 年 9 月 25 日以港幣$720 買了兩包冰毒 H
I
(兩包冰毒為證物 P2,共重 0.81 克含 0.75 克甲基 I
苯丙胺鹽酸鹽;當時載着冰毒的兩個膠袋為證物
J J
P2A);
K K
(b) PW1 在 2021 年 10 月 5 日以港幣$360 買了一包冰毒
L L
(一包冰毒為證物 P3,重 0.59 克含 0.58 克甲基苯
M M
丙 胺 鹽 酸 鹽; 當 時 載着 冰 毒 的一 個 膠袋 為 證 物
N P3A); N
O O
(c) PW1 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以港幣$360 買了一包冰毒
P P
(一包冰毒為證物 P4,重 0.54 克含 0.54 克甲基苯
Q 丙 胺 鹽 酸 鹽; 當 時 載着 冰 毒 的一 個 膠袋 為 證 物 Q
R
P4A); R
S S
(d) PW1 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以港幣$360 買了一包冰
T 毒(一包冰毒為證物 P5,重 0.54 克含 0.52 克甲基 T
U U
V V
-7-
A A
B B
苯丙胺鹽酸鹽;當時載着冰毒的一個膠袋為證物
C P5A); C
D D
(e) PW1 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以港幣$720 買了兩包冰
E E
毒(兩包冰毒為證物 P6,共重 1.17 克含 1.16 克甲
F 基苯丙胺鹽酸鹽;當時載着冰毒的兩個膠袋為證物 F
P6A);
G G
H H
(f) PW1 在 2021 年 10 月 21 日以港幣$300 買了一包冰
I 毒(一包冰毒為證物 P7,重 0.56 克含 0.55 克甲基 I
苯丙胺鹽酸鹽;當時載着冰毒的一個膠袋為證物
J J
P7A);
K K
L (g) PW1 在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港幣$600 買了兩包冰 L
毒(兩包冰毒為證物 P8,共重 0.97 克含 0.95 克甲
M M
基苯丙胺鹽酸鹽;當時載着冰毒的兩個膠袋為證物
N N
P8A);
O O
(h) 10 張有關上述毒品的相片為證物 P9(1-10);
P P
Q (i) 2D 室草圖為證物 P10; Q
R R
(j) 2021 年 10 月 30 日,警員 60410 在鯉魚門道新城工
S S
商中心 514 室拘捕第一被告人;
T T
U U
V V
-8-
A A
B B
(k) 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自願參與錄影會
C 面(光碟為證物 P11;謄本為證物 P11A); C
D D
(l) 2021 年 11 月 2 日,警員 26478 於新填地街近豉油
E E
街拘捕第三被告人;
F F
(m) 2022 年 1 月 31 日,警員 25283 於深水埗桂林街 42
G G
號外拘捕第二被告人;
H H
I
(n)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一被告 I
人;
J J
K (o)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三被告 K
人;
L L
M M
(p) 2022 年 6 月 29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二被告
N 人; N
O O
(q) 證物處理不受爭議;
P P
Q (r) 第二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Q
R R
C.2 控方證人
S S
22. 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 PW1、PW4、PW6、PW9、PW23
T T
和 PW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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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C C.2.1 PW1 警員 10548 C
D D
23. PW1 在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10 月 29 日擔任臥底,化名
E “阿文”,被指派到黃大仙及新蒲崗多個遊戲機中心去收集犯罪情 E
F
報,他的操控員是姓楊的警長(PW4)。 F
G G
24. PW1 每日行動後回安全屋,把調查結果寫在 Occurrence
H Book(下稱“OB”,即 MFI-1 (Book 1) 及 MFI-1A (Book 2)),他的 H
I
操控員會檢視有關紀錄。 I
J J
25. PW1 在 2021 年 8 月底至 10 月底的行動期間去過多個遊
K 戲機中心和煙窟蒐集情報,並發現一些犯罪活動,他見過很多人,將 K
其中一些涉嫌犯罪的人分別編號為 D1 至 D61。
L L
M M
26. PW1 到過幾處煙窟,其中一處是 2D 室,有人在那裏向他
N 出售毒品。 N
O O
C.2.1.1 控罪一
P P
Q 27. PW1 說 D35 在 2021 年 9 月 25 日售賣兩包冰毒給他。當 Q
日,2D 室內有大約十名男女。PW1 第一次見 D35,對方坐在廳中的
R R
細枱旁。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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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28. PW1 形容 D35 為 50 至 55 歲,1.68 米高,瘦身材,黑短
C 髮及戴黑框眼鏡(OB Book 1 第 138 頁)。PW1 說當時仍有疫情,但 C
對方沒戴口罩。
D D
E E
29. D35 走過來問「你攞唔攞嘢?」,PW1 問「有乜嘢攞?」
F D35 說「凍嘢同埋熱嘢。」。PW1 理解「凍嘢」指安非他命毒品,「熱 F
嘢」是 4 號海洛英。PW1 問「凍嘢幾錢?」,D35 說「大包 360,抵
G G
啲。」。PW1 表示要兩包,D35 便從枱下拿出一個鐵盒,由鐵盒取出
H H
兩包可再封口膠袋的晶體,PW1 把那兩包東西放入褲袋,給了 D35 港
I 幣$720。D35 叫 PW1 記住該處的公司電話為 9444 4865。 I
J J
30. PW1 說 2D 室的面積是大約 300 平方英尺,除廚廁外,還
K K
有一廳兩房,室內燈光足夠給他看清楚裏面的人和事。他畫出簡圖證
L 物 P10 去顯示單位的情況。 L
M M
31. PW1 在簡圖證物 P10A 畫出控罪一當日 D35 和他在毒品
N N
交易的相對位置。
O O
32. PW1 說有關的毒品買賣維持一兩分鐘,他在單位內前後
P P
逗留十多分鐘,觀察裏面的人和事,期間可清楚見到 D35 的面貌,亦
Q Q
見有人在單位內用冰壺吸毒。
R R
33. PW1 離開上址,十多分鐘後回到安全屋,把事件向操控
S S
員 PW4 報告,與及把剛買來的兩包毒品(證物 P2)交給收毒警員。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C.2.1.2 控罪二
C C
34. PW1 說 D48 在 2021 年 10 月 5 日售賣一包冰毒給他。當
D D
日,2D 室內有十多名男女,他第一次見 D48。
E E
F
35. PW1 形容 D48 為 25 至 35 歲,1.65 米高,瘦身材,黑短 F
髮及雙手上臂有紋身(OB Book 1 第 182 頁)。PW1 說當時仍有疫情,
G G
但對方沒戴口罩。
H H
I
36. D48 坐在廳中的細枱旁,問 PW1「攞咩?」。PW1 問 D48 I
「你有咩?」,D48 說「凍嘢同熱嘢。」,PW1 問「凍嘢點賣?」,
J J
D48 說「細包 110;大包 360。」。PW1 要一包大的,D48 便從枱上
K 的膠盒取出一包可再封口膠袋的晶體,PW1 把那包東西放入褲袋,給 K
L 了 D48 港幣$360。 L
M M
37. PW1 說室內燈光足夠,足以令他認得 D48。他在簡圖證
N 物 P10B 畫出控罪二當日 D48 和他在毒品交易的相對位置。 N
O O
38. PW1 說有關的毒品買賣維持一兩分鐘,他在單位內前後
P P
逗留二十多分鐘,觀察裏面的人和事,期間都見 D48,足以認出對方。
Q PW1 也見有人在單位內用冰壺吸毒。 Q
R R
39. PW1 離開上址後回安全屋,把事件向操控員 PW4 報告,
S S
與及把剛買來的一包毒品(證物 P3)交給收毒警員。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C.2.1.3 控罪三
C C
40. PW1 說 D35 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售賣一包冰毒給他。當
D D
日,D35 開門給他,單位內有十多名男女,D35 坐在廳中的細枱旁,
E E
沒戴口罩,他問 PW1「你要咩啊,大豬?」。PW1 理解「豬」是冰毒
F 的俗稱,他問「幾錢?」,D35 說「一包 360」。PW1 要了一包,D35 F
便由自己的褲袋拿出一個膠袋,從膠袋取出一包可再封囗膠袋的晶體
G G
交給 PW1,PW1 把那包東西放進自己的褲袋,給了 D35 港幣$360。
H H
I 41. PW1 說有關的毒品買賣維持一分鐘多些,他在單位內前 I
後逗留 20 多至 30 分鐘,觀察裏面的人和事。他曾進入左邊房間,見
J J
有人用冰壺吸毒,期間,D48 入來房間問人借火,一名男子向 D48 說
K K
「成哥,我有呀。」,D48 後來離開房間,PW1 說 D48 在他身旁經
L 過,對方沒戴口罩,他清楚見到 D48 的正面。 L
M M
42. PW1 離開上址,回安全屋向操控員 PW4 報告,與及把剛
N N
買來的一包毒品(證物 P4)交給收毒警員。
O O
43. PW1 在簡圖證物 P10C 畫出控罪三當日 D35 和他在毒品
P P
交易的相對位置。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C.2.1.4 控罪四
C C
44. PW1 說 D48 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售賣一包冰毒給他。當
D D
日,單位內有十多名男女,D35 和 D48 坐在廳中的細枱旁,兩人都沒
E E
戴口罩,枱上放了多包可再封口膠袋的晶體,PW1 見 D35 拿着一本
F 簿去點算那些東西,也見兩男兩女在旁拿着錢排隊。PW1 在右邊房門 F
口觀察 15 至 20 分鐘,D48 問他是否要一包「大豬」,PW1 說「好。」。
G G
D48 由枱上那些東西取了一包給 PW1,PW1 把那包東西放進褲袋,
H H
給了 D48 港幣$360,D48 把錢放在枱上。PW1 說有關的毒品買賣維
I 持約一分鐘。 I
J J
45. PW1 跟着進入右邊的房觀察,見有人在房內用冰壺吸毒,
K K
廳中亦有人吸毒。
L L
46. PW1 在購買毒品大約 20 分鐘後離開 2D 室,回安全屋把
M M
事件向操控員 PW4 報告,與及把剛買來的一包毒品(證物 P5)交給
N N
收毒警員。
O O
47. PW1 說他在這次事件見到 D35 和 D48 的正面,室內燈光
P P
足夠,足以令他認清兩人。
Q Q
R
48. PW1 在簡圖證物 P10D 畫出控罪四當日 D48 和他在毒品 R
交易的相對位置,也畫出 D35 當時的位置。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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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2.1.5 控罪五
C C
49. PW1 說 D35 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晚上 10 時許售賣兩包
D D
冰毒給他。當日,單位內有大約十名男女,D35 坐在廳中的細枱旁,
E E
沒戴口罩,他問 PW1「你要大豬定細豬?」,PW1 要兩包大的,D35
F 叫他等等。PW1 進入右邊房間,見有人在房內吸食冰毒。D35 稍後走 F
進來,給 PW1 兩包可再封口膠袋的晶體,PW1 把兩包東西放進褲袋,
G G
給了 D35 港幣$720。
H H
I 50. PW1 說他在 2D 室逗留共大約 20 分鐘,他和 D35 在廳中 I
和房中涉及毒品的對話時間分別不夠一分鐘,廳房燈光都足夠,他見
J J
到沒戴口罩的 D35 的正面,認出 D35 的樣貌。
K K
L 51. PW1 離開上址後回安全屋,把事件向操控員 PW4 報告及 L
把剛買來的兩包毒品(證物 P6)交給收毒警員。
M M
N 52. PW1 在簡圖證物 P10E 畫出控罪五當日 D35 和他在毒品 N
O 交易的相對位置。 O
P P
C.2.1.6 控罪六
Q Q
53. PW1 說 D61 在 2021 年 10 月 21 日售賣一包冰毒給他。當
R R
日,D61 開門讓他進入 2D 室,單位內有大約十名男女,他第一次見
S S
D61。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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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54. PW1 形容 D61 為 45 至 55 歲,1.57 米高、黑長髮,束馬
C 尾,身材瘦削及戴黑框眼鏡(OB Book 2 第 46 頁)。PW1 說當時仍 C
有疫情,但對方沒戴口罩。
D D
E E
55. PW1 說 D61 開門後帶他到廳中的細枱,問「係咪要大
F 豬?」,PW1 說「係呀。」,D61 說「300。」PW1 問為什麼價錢便 F
宜了及貨色是否有變,D61 說:「唔係,平啲咪仲好。」。D61 從枱
G G
面拿出一包毒品交給他,PW1 給了 D61 港幣$300。
H H
I 56. PW1 說上述對話時間不夠一分鐘,室內燈光足夠,他見 I
到沒戴口罩的 D61 的正面。
J J
K 57. PW1 在簡圖證物 P10F 畫出控罪六當日 D61 和他在毒品 K
L 交易的相對位置。 L
M M
58. PW1 後來進入右邊的房間觀察,見有些男女在房內用冰
N 壺吸毒。 N
O O
59. PW1 在該單位逗留約一小時,離開後回安全屋,把事件
P P
向操控員 PW4 報告,與及把剛買來的一包毒品(證物 P7)交給收毒
Q 警員。 Q
R R
C.2.1.7 控罪七
S S
T 60. PW1 說 D35 在 2021 年 10 月 22 日售賣兩包冰毒給他。當 T
日,沒戴口罩的 D35 開門給他進入 2D 室,內有大約 10 名男女,D3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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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走到廳中的細枱旁,問 PW1「你都係要大豬啦?」
,PW1 問「幾錢?」
,
C D35 說「300 蚊。」,PW1 說「平咗,要兩包。」,D35 說:「平咗, C
係抵買㗎。」,他從細枱上拿了兩包東西給 PW1,PW1 把兩包東西
D D
放進褲袋,給了 D35 港幣$600。
E E
F 61. PW1 在簡圖證物 P10G 畫出控罪七當日 D35 和他在毒品 F
交易的相對位置。
G G
H H
62. PW1 說室內燈光足夠,他見到沒戴口罩的 D35 的正面,
I 認得對方。PW1 說上述買賣在一分鐘內發生,他接着走入右邊的房間 I
去觀察,見有人用冰壺吸毒。他在單位內逗留約一小時,期間也見
J J
D35。
K K
L 63. PW1 離開上址回安全屋,把事件向操控員 PW4 報告,與 L
及把剛買來的兩包毒品(證物 P8)交給收毒警員。
M M
N C.2.1.8 認人 N
O O
64.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不同的認人手續分別指認第一
P P
被告人為 D35 及第三被告人為 D61,又在 2022 年 6 月 29 日的認人手
Q 續指認第二被告人為 D48。 Q
R R
65. PW1 稱他每次在 2D 室見 D35、D48 和 D61 的時侯,三人
S S
都沒戴口罩。不過,三名被告人和其他戲子在認人手續都戴了口罩,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第二被告人和戲子更是坐下與及披布蓋着膊頭及以下部位。PW1 說
C 即使如此,他仍能認出三名被告人。 C
D D
66. PW1 稱他認得第一被告人的容貌,所指的是對方的眼睛、
E E
鼻樑、額頭和面形。
F F
67. PW1 說他認得第三被告人的眼睛、鼻樑、額頭與及對方
G G
站立時有些“寒背”,頭部因此有些前傾。
H H
I
68. 至於第二被告人,PW1 說他認得對方的頸和面,所指的 I
是眼、耳和鼻樑。他又說認出對方的髮型,甚至蓋着布的大約身形。
J J
K C.2.2 PW4 警長楊立偉 K
L L
69. PW4 是 PW1 的臥底行動操控員。
M M
N 70. PW4 說 PW1 記錄的 61 名涉嫌犯罪人當中有十多人曾被 N
截查,其中一人是 D48。
O O
P 71. PW4 說 PW1 形容的 D48 的年紀為 25 至 35 歲,約 1.65 米 P
Q 高,瘦身材,黑色短髮,雙手上臂有紋身,叫「阿成」。 Q
R R
72.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六時左右,PW4 在乾豐大廈外見
S 一名相似 PW1 形容的 D48 的男子從大廈走出來,便截查該人(即第 S
T 二被告人),得知對方的名字是黃樂城,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資料。PW4 T
U U
V V
- 18 -
A A
B B
說被截停的男子雙手上臂有紋身,但他沒留意對方的手背和手指有沒
C 有紋身。警察當時沒拘捕第二被告人。 C
D D
73. PW4 說以他所知,警方沒為涉案的毒品的包裝作指模和
E E
DNA 檢驗。
F F
C.2.3 PW6 警員 16491
G G
H 74. 2021 年 10 月 29 日,PW6 和同僚到 2D 室掃蕩,室內有十 H
I
四男兩女,一名叫譚燕強的男子稱自己和一名女子是該處的負責人及 I
在上址經營毒窟。PW6 說該男子雙手上臂和右胸都有紋身。
J J
K 75. PW6 說他進入單位時,室內的燈光和相片證物 P15 顯示 K
的一樣。
L L
M M
C.2.4 PW23 探員 18694
N N
76. PW23 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參與掃蕩 2D 室的行動,警察
O O
用了幾分鐘去爆門進入,當時室內沒有燈光,但警察很快開了燈,見
P P
到的情況就如現在相片證物 P15(25)所顯示,但 PW23 記不起拍照時
Q 有沒有用閃光燈。 Q
R R
77. PW23 說警察在屋內找到十四男兩女。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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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C.2.5 PW9 黎偉俊總督察
C C
78. PW9 負責 2022 年 1 月 5 日關於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
D D
的兩項認人手續。
E E
F
79. PW9 說到來的人(包括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和多名 F
戲子)都戴了口罩,他沒叫眾人除下口罩。因此,兩項認人手續都是
G G
在各人戴口罩的情況下進行。
H H
I
80. 關於第一被告人的認人手續,由於第一被告人戴眼鏡,他 I
便叫參與該項認人手續的 8 名戲子都戴上眼鏡。
J J
K 81. 至於第三被告人和另一名女疑犯一起參與的同項認人手 K
續,因為多人沒戴眼鏡,PW9 便叫本來戴眼鏡的第三被告人和另一名
L L
女疑犯及那些戴眼鏡的戲子都除下眼鏡。
M M
N 82. PW9 同意在第一被告人的認人手續中,不是所有戲子的 N
高矮肥瘦都和第一被告人相同,但他認為參差不大,情況可以接受。
O O
P P
83. PW9 說第三被告人的認人手續情況也是一樣。
Q Q
84. PW9 同意辯方律師指在認人手續中,各人戴了口罩會對
R R
PW1 辨認疑犯有影響,但 PW9 表示自己沒叫各人除下口罩,靠 PW1
S S
自行辨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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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C.2.6 PW24 高級督察蕭洛輝
C C
85. 2022 年 1 月 5 日,PW24 作為案件主管,負責向願意參與
D D
認人手續的第一被告人發出通知書及解釋通知書的內容。第一被告人
E E
沒有表示不明白或提出反對,並在通知書上簽名作實(證物 P16)。
F F
86. 第一被告人的律師稱有警察一早叫第一被告人抽籤揀企
G G
位。PW24 否認警察如此做過。
H H
I
C.3 第一被告人的警誡口供 I
J J
87. 第一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凌晨自願參與錄影會面
K (光碟為證物 P11;謄本為證物 P11A)。 K
L L
88. 第一被告人向警察說他在 2021 年 9 月下旬去過 2D 室,
M M
但不記得確實日子,他第一次到該處找一個叫細 Dee 的朋友飲茶傾
N 偈;第二次去 2D 室是在被捕前的星期五,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找 N
一個叫阿強的朋友賭馬。第一被告人說他見人在 2D 室玩啤牌,自己
O O
也玩了幾手。
P P
Q 89. 第一被告人說自己曾是吸毒者,但否認在 2D 室吸毒或出 Q
售毒品給人。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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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21 -
A A
B B
C.4 特別事項
C C
90. 第二被告人沒投訴認人手續不公;有關的認人手續錄影和
D D
截圖為證物 P14/P14A。(第二被告人被 PW1 認出後,在警誡下保持
E E
緘默。)
F F
91. 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則投訴認人手續安排不當,引起
G G
不公,代表他們的律師要求法庭拒納有關的認人證據,本席採用交替
H H
程序去處理。
I I
C.4.1 特別事項中段
J J
K 92. 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律師在此階段沒有陳詞。本席 K
裁定關於這兩名被告人的特別事項都有表面證據成立。
L L
M M
93. 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N N
94. 第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O O
P C.4.2 第一被告人為特別事項作供 P
Q Q
95. 第一被告人說 2022 年 1 月 5 日的認人手續開始前,有兩
R R
名便衣警察招呼他,但他不知道對方的編號,其中一名警察稱為了公
S 平,叫第一被告人抽籤去決定稍後的企位,該名警察向他說抽到什麼 S
T 號碼,他稍後便要企在那個號碼的位置。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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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96. 第一被告人跟着見案件主管,對方粗略解釋通知書給他
C 聽。第一被告人說自己沒看通知書的內容,便在上面簽名。稍後,他 C
進入一房間見主持認人手續的總督察(PW9)。
D D
E E
97. 第一被告人說 PW9 叫站在 8 號位置的戲子離開後,對他
F 說「你可以揀位置。」。第一被告人稱當時本想揀取離開的戲子留下 F
的 8 號位置,但想起剛才抽到 5 號,便向 PW9 表示自己會站在 5 號
G G
位置。
H H
I 98. 第一被告人說他覺得那些戲子和自己沒太大分別,但自己 I
的眼鏡框比較粗。
J J
K 99. 第一被告人說他不知道有權剔走更多戲子。 K
L L
C.4.3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M M
N C.4.3.1 控方 N
O O
100. 主控官說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認人手續安排合理,
P P
參與的戲子外表雖有些參差,但未令兩名被告人突顯出來。主控官指
Q 出兩名被告人在認人手續沒提出任何反對。 Q
R R
101. 關於第一被告人,主控官指出認人手續的錄影顯示第一被
S S
告人本想走到被剔除的戲子留下的 8 號位置,但聽了 PW9 說他可揀
T 任何位置,便選取已有戲子站在的 5 號位置。主控官說這顯示第一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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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告人當時自由選擇企位,並非如他所說是依早前抽籤定出的 5 號位置
C 去站。 C
D D
102. 關於第一被告人的眼鏡,主控官說他和其他戲子戴着的眼
E E
鏡沒太大分別。
F F
103. 關於第三被告人,PW1 稱 D61 犯案時是戴眼鏡的,但在
G G
第三被告人的認人手續,PW9 叫第三被告人和另一名女疑犯都除下
H H
眼鏡。主控官說如此安排對第三被告人更加有利,會減低她被認出的
I 可能性。 I
J J
104. 至於參與兩項認人手續的所有人都戴上口罩,主控官指當
K 時有疫情,各人都戴上口罩,疑犯沒被突顯出來。主控官指第一被告 K
L 人和第三被告人在此情況下被 PW1 指認出來是否準確,乃一般事項 L
問題,應交由陪審團考慮。
M M
N C.4.3.2 第一被告人 N
O O
105. 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指多名戲子與第一被告人有頗大參差,
P P
包括高度、身形,肥瘦、年紀、眼鏡、髮型和頭髮的黑白程度,令第
Q 一被告人突顯出來。律師又說所有人都戴了口罩,會影響 PW1 能否 Q
R
準確辨認疑人。律師指認人手續不公,結果並不穩妥。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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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C.4.3.3 第三被告人
C C
106. 第三被告人的律師也指多名戲子和第三被告人有頗大的
D D
參差,包括高度及髮型,但第三被告人只能剔除一名戲子,她沒被告
E E
知自己其實可剔除更多她不滿意的戲子。律師又說所有人都戴了口
F 罩,會影響 PW1 能否準確辨認疑人。律師指有關的認人手續不公平, F
結果可能不準確。
G G
H C.4.4 特別事項裁定 H
I I
107. 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投訴認人手續安排不當,引起不
J J
公。他們的律師都指有關的認人結果欠穩妥。
K K
108. 在此階段,本席要決定的是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認
L L
人手續是否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至於 PW1 作出的辨認結果是否準
M M
確,乃屬陪審團的考慮範疇;除非認人手續是在十分不公的情況下進
N 行,否則有關證據仍應交由陪審團考慮。 N
O O
109. 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認人手續都被錄影下來,負責
P P
主持認人手續的 PW9 也有筆錄。這些紀錄都沒顯示不尋常情況。相
Q 反,錄影清楚顯示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當時都明白認人手續如何 Q
R
進行,他們自願參與。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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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110. 錄影顯示第一被告人當時表示自己對戲子的安排沒有意
C 見(紀錄時間:16:20),也顯示他懂得行使選擇企位的權利,最後自 C
己選好某個位置去站。
D D
E E
111. 本席拒納第一被告人指稱有警員在認人手續舉行前叫他
F 抽籤去揀定企位。 F
G G
112. 第三被告人的律師說疑犯應被告知有權剔除多過一名戲
H H
子。不過,警方的指引沒有如此規定。
I I
113. 縱使第三被告人沒被告知她有權要求更換更多戲子,但她
J J
其實可自行表達,而錄影顯示她和另一名女疑人都表示對當時的安排
K 沒有意見(紀錄時間:17:45)。 K
L L
114. 本席分別考慮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作出的認人手續
M M
投訴。本席肯定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當時完全明白自己的權利,
N 滿意安排,並無投訴。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認人手續 N
O 都是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O
P P
115. 至於兩名辯方律師投訴所有參與認人手續的疑人和戲子
Q 都戴上口罩,而第三被告人更要除下眼鏡。戴口罩的安排雖有不當, Q
R
但會否影響 PW1 辨認疑人而作出錯誤指認,實屬陪審團的決定(見 R
下文第 164-170 段)。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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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116. 本席裁定關於第一和第三被告人的認人證據都可被接納
C 成為呈堂證供,交陪審團考慮。因此,有關的影像紀錄和文字紀錄都 C
成為正式證物:第一被告人的認人手續錄影和 PW9 的筆錄 [即臨時證
D D
物 PP12/PP12A] 成為正式證物 P12/P12A(控辯雙方表明他們都不倚
E E
賴第一被告人被認出後對 PW9 所說的話);認人手續通知書 [即臨時
F 證物 PP16] 成為正式證物 P16。 F
G G
117. 第三被告人的認人手續錄影和 PW9 的筆錄 [即臨時證物
H H
PP13/PP13A] 成為正式證物 P13/P13A(第三被告人被 PW1 認出後,
I 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I
J J
D. 中段
K K
L 118. 主控官舉證完畢,三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述。本席裁定 L
第一被告人的控罪一、控罪三、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七都有表面證
M M
據成立;第二被告人的控罪二和控罪四也有表面證據成立;第三被告
N N
人的控罪六亦有表面證據成立。
O O
E. 辯方案情
P P
Q 119. 三名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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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E.1 第二被告人的證物
C C
120. 控辯雙方以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D D
65C 條引入一份承認事實(證物 D2-1),涉及五張關於第二被告人在
E E
2025 年 3 月 7 日的身體情況照片:
F F
• 相片 (1) 顯示第二被告人的右手上臂的皮下紋身;
G G
H • 相片 (2) 顯示第二被告人的右手手背近虎口的皮下 H
I 紋身; I
J J
• 相片 (3) 顯示第二被告人的左上臂沒有任何紋身;
K K
• 相片 (4) 顯示第二被告人的左手無名指的皮下紋
L L
身;
M M
N • 相片 (5) 顯示第二被告人的上半身正面(露出雙臂, N
可同時見到相片 (1) 至 (4) 的情況。
O O
P P
F. 陳詞
Q Q
121. 控辯雙方的最後陳詞環繞在 PW1 是否準確指認三名被告
R R
人為他所說的販賣毒者 D35、D48 和 D61。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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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F.1 控方
C C
122. 主控官指 PW1 每次都有充裕時間去觀察販毒者的樣貌
D D
(見 D35 五次;D48 三次和 D61 一次),然後在分開的認人手續中
E E
無困難地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D35、第二被告人為 D48 及第三被告人
F 為 D61。 F
G G
F.2 辯方
H H
I
123. 各辯方律師則指 PW1 沒受特別訓練,只靠一般能力去辨 I
別和記憶眾多的人和事,但他在三個多月的臥底過程中作過不少觀
J J
察,每次見人不少,每天完成任務後才回安全屋寫下早前發生的事和
K 見到的人,他當時能夠回憶的,距離觀察已有一些時間,寫下的紀錄 K
L 未必準確。 L
M M
124. 律師說 PW1 要記着 60 多名疑人的容貌,產生混淆並不出
N 奇,他在臥底行動結束一段時間後才舉行的認人手續可能認錯三名被 N
O 告人。 O
P P
125. 律師指出三名被告人在認人手續和其他戲子都戴上口罩,
Q 第二被告人和戲子更被遮掩頸部以下的身體,第三被告人也被叫除下 Q
R
眼鏡。律師說如此安排窒礙 PW1 看清疑犯的全貌,影響認人結果。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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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F.2.1 第一被告人
C C
126. 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指出 PW1 在 OB 對某些疑人的形容十
D D
分相似,甚至一模一樣。
E E
F
例子 (1): F
G G
“D12” - “40 多歲,1.65 米高,黑短髮,中等身材” [OB 第 40
頁];
H H
“D18” - “40 多歲,1.65 米高,黑短髮,中等身材” [OB 第 80
I 頁]。 I
J 例子 (2): J
K K
“D13” - “60 多歲,1.6 米高,短黑髮,中等身材” [OB 第 41
L 頁]; L
“D14” - “60 多歲,1.6 米高,短黑髮,瘦身材” [OB 第 46 頁]。
M M
N 127. 律師指出 OB 有多位與“D35”類似的疑人: N
O O
“D21” - 40 至 50 歲,1.6 米高,黑短髮,瘦身材” [OB 第 94
頁];
P P
“D22” - “40 至 50 歲,1.65 米高,黑短髮,瘦身材” [OB 第
Q 95 頁]; Q
“D26” - “50 至 55 歲,1.6 米高,黑短髮,瘦身材” [OB 第 95
R R
頁];
S “D45” - “50 至 55 歲,1.65 米高,黑短髮,瘦身材” [OB 第 S
174 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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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D58” - “45 至 55 歲,1.6 米高,黑短髮,瘦身材,戴眼鏡” B
[OB Book 2 第 16 頁]。
C C
128. 對於 PW1 在庭上稱第一被告人的特徵是眼窩凹陷和鼻樑
D D
有些突出,律師指出 PW1 沒在 OB 寫上如此特徵。
E E
F 129. 第一被告人在警誡口供承認到過 2D 室找朋友及賭錢,律 F
師說 PW1 可能在 2D 室見過第一被告人,後來錯認他為 D35。
G G
H H
F.2.2 第二被告人
I I
130. PW1 說 D48 雙手上臂都有紋身,但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
J J
人左上臂沒有紋身。
K K
L
131. 主控官說第二被告人可能是後來脫掉左手上臂的紋身,又 L
或他那處紋身只是臨時紋身,律師回應說主控官如此講法是強詞奪
M M
理。
N N
132. 至於另一控方證人 PW4 稱他於 2021 年 10 月 11 日在乾豐
O O
大廈外截停第二被告人時見對方雙手上臂都有紋身,律師指 PW4 只
P P
是強說去吻合 PW1 在 OB 的記載。
Q Q
133. 律師批評控方沒有把警察拘捕第二被告人後的相片給法
R R
庭參考,去核證第二被告人是否雙手上臂都有紋身。
S S
T 134. 警方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掃蕩 2D 室,拘捕了一個自稱 T
為該處負責人的譚姓男子,該人雙手上臂都有紋身。律師批評控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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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呈上該名男子的相片給法庭參考,看那人是否和第二被告人相似。律
C 師說可能那名男子才是 PW1 所指的 D48。 C
D D
135. 律師說雖然第二被告人叫黃樂城,但這不能證明他就是
E E
PW1 說的「成哥」。
F F
136. 律師說 PW1 在作供時起初說認出第二被告人除了因為他
G G
的面貌,還因為他的身高和瘦削身材。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和其他戲
H H
子在認人手續其實都坐着,還有布掩蓋頸部以下的身體,但 PW1 在
I 主控官的覆問下卻說自己依然可以作出一些身高及身材辨別,律師批 I
評 PW1 實在強詞奪理,固執地錯認第二被告人為 D48。
J J
K F.2.3 第三被告人 K
L L
137. 律師指出 PW1 只見過第三被告人一次,當時 2D 室內還
M M
有其他人,而有關的認人手續是在兩個月後才進行。
N N
138. 律師說第三被告人和其他戲子在認人手續都戴上口罩,又
O O
沒有眼鏡,這兩項情況都不符 PW1 於案發時對 D61 的觀察(即 D61
P P
戴眼鏡及沒有口罩)。律師指認人手續安排不公,結果不妥。
Q Q
139. PW1 說 D61“寒背”及頭部有些向下。律師指出 PW1 並
R R
沒在 OB 如此記載。
S S
T 140. 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 PW1 指認第三被告人為 D61 是正確 T
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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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A A
B B
C G. 討論 C
D D
141. PW1 在三個多月的臥底行動中記錄了 61 名涉嫌犯罪人
E (D1 至 D61),在 2D 室向他出售毒品的是 D35、D48 和 D61。PW1 E
F
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D35;第二被告人為 D48;第三被告人為 D61。 F
G G
142. 三名被告人爭議 PW1 在控罪一至控罪七所指的毒品交易
H 中有否準確掌握販毒者的樣貌和特徵,事隔一段時間後能否仍記得清 H
I
楚,與及他在認人手續是否正確認出有關的販毒者。 I
J J
143. 三名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傳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
K K
144. 第二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
L L
M M
G.1 PW1 見販毒者的次數
N N
145. 各辯方律師不爭議 PW1 供稱他在 2021 年 9 月 25 日至
O O
2021 年 10 月 22 日期間於 2D 室向 D35、D48 和 D61 購買毒品。
P P
G.1.1 D35
Q Q
R R
146. PW1 見過 D35 五次。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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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147. 在以下四天,D35 出售毒品給 PW1:
C C
(a) 2021 年 9 月 25 日(控罪一);
D D
E (b) 2021 年 10 月 7 日(控罪三); E
F F
(c) 2021 年 10 月 20 日(控罪五);
G G
H (d) 2021 年 10 月 22 日(控罪七)。 H
I I
148. 另外,PW1 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 D48 購買毒品時,
J J
D35 在旁處理其他毒品(控罪四因此告 D48 和 D35 在該日共同販毐)
。
K K
G.1.2 D48
L L
M 149. PW1 見過 D48 三次。 M
N N
150. 在以下兩天,D48 出售毒品給 PW1:
O O
P (a) 2021 年 10 月 5 日(控罪二); P
Q Q
(b) 2021 年 10 月 19 日(控罪四)。
R R
151. 另外,於 D35 在控罪三出售毒品給 PW1 那天(2021 年 10
S S
月 7 日),PW1 在 2D 室也見過 D48。當天,D48 問人借火,該人回
T T
應稱 D48 做「成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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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B
C G.1.3 D61 C
D D
152. PW1 見過 D61 一次:
E E
(a) 2021 年 10 月 21 日(控罪六)。
F F
G G.2 拘捕 G
H H
153. 警察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掃蕩 2D 室,在該處拘捕了一
I I
些人,包括一名自稱為負責人的譚姓男子,但三名被告人不在 2D 室。
J J
154. PW1 和 PW4 沒有參加上述掃蕩行動。
K K
L L
155. 對於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身份如何被得悉,控方沒
M 有交代。 M
N N
156. 2021 年 10 月 30 日,警員 60410 在鯉魚門道拘捕第一被
O O
告人。
P P
157. 2021 年 11 月 2 日,警員 26478 於新填地街近豉油街拘捕
Q Q
第三被告人。
R R
S
158. 至於第二被告人,PW4 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在乾豐大廈 S
外截查第二被告人,得悉他的身份。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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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A A
B B
159. 2022 年 1 月 31 日,警員 25283 於深水埗桂林街拘捕第二
C 被告人。 C
D D
G.3 認人手續
E E
F
160. 警察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 2D 室拘捕的譚姓男子,該 F
人雙手上臂有紋身。主控官說案件主管認為該男子年齡不符 PW1 所
G G
說的 D48,所以沒安排 PW1 去辨認該人。
H H
I
161.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一被告人為 I
D35。這相距 PW1 最後在 2021 年 10 月 22 日見 D35,已有大約兩個
J J
半月。
K K
162. 2022 年 1 月 5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三被告人為
L L
D61。這相距 PW1 唯一一次在 2021 年 10 月 21 日見 D61,已有大約
M M
兩個半月。
N N
163. 2022 年 6 月 29 日,PW1 在認人手續指認第二被告人為
O O
D48。這相距 PW1 最後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見 D48,已有大約八個
P P
半月。
Q Q
164. PW1 說他每次見 D35、D48 或 D61 的時候,對方都沒口
R R
罩。不過,在以上三次認人手續,三名被告人和參與的戲子都戴了口
S S
罩。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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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A A
B B
165. 負責有關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那兩項認人手續的是
C 同一位總督察(PW9),他解釋當時見眾人已戴了口罩,便讓認人手 C
續在如此情況下進行。[第二被告人和戲子在認人手續也是戴着口罩,
D D
負責的是另一位總督察,她沒被傳召上庭作供去解釋為何如此決定。]
E E
F 166. 辯方律師對警方以上做法有意見。他們說 PW1 是在有限 F
度看清疑人樣貌的情況下認人,只能看見疑人和戲子沒有遮蓋的鼻樑
G G
以上部份,而非全貌。
H H
I 167. 主控官說如此安排對疑人更為有利,因為他們的大部份面 I
貌都被口罩遮蓋。
J J
K 168. 本席不同意主控官的看法。PW1 指認三名被告人是在有 K
L 限度看清疑人樣貌的情況下作判別,但他見三名販毒者犯案時,對方 L
露出的是全貌。本席認為若犯罪者在案發時沒戴口罩,警方安排認人
M M
手續時也不應叫或讓疑人和戲子戴口罩。雖然當時仍有疫情,但涉及
N N
罪案調查的認人手續不應受到用來規範一般日常生活的防疫規定所
O 影響。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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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沒有人能說若疑人在認人手續都沒有口罩遮蓋大部份面
Q Q
貌,PW1 觀察各人的全貌後是否會作出相同指認。本席認為戴口罩的
R 安排雖不至造成明顯不公而令法庭拒納有關證據,但上述安排並不恰 R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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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縱使上述認人手續安排並不恰當,但有關的認人證據未至
C 明顯不公,仍可交陪審團去考慮 PW1 是否準確辨認疑人。 C
D D
G.4 PW1 認人是否準確
E E
F
171. PW1 在三名被告人的認人手續分別用了不夠一分鐘便作 F
出指認。
G G
H 172. 疑人遭 PW1 指認出來才會成為被告人,因此三名被告人 H
I
都被 PW1 指認出來這一點,本身不能證明 PW1 有過人的認人能力。 I
他是否有此能力,不單要看他在臥底行動後曾成功辨認多少名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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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看法庭最後裁定他對多少人的辨認是正確無誤的。
K K
173. PW1 在三個多月的臥底行動中記錄了 61 名涉嫌犯罪人,
L L
但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最後拘捕其中多少人,PW1 成功辨認多少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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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罪成。
N N
174. 對於三名遭 PW1 指認為販毒者的被告人,法庭要作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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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去決定 PW1 對各人的辨認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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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1 第二被告人
C C
175. 在三名被告人當中,針對第二被告人的證據較多: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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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稱三次在 2D 室見過 D48, 他說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於 2D 室聽
E E
到有人稱呼 D48 做「成哥」(而第二被告人的名字是黃樂城);另外,
F PW4 於 2021 年 10 月 11 日見第二被告人從乾豐大廈走出來。 F
G G
176. PW4 見第二被告人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從亁豐大廈走出
H H
來,但當天不是 D48 出售毒品給 PW1 的 10 月 5 日(控罪二)或 10
I 月 19 日(控罪四),也不是 PW1 在控罪三(2021 年 10 月 7 日)在 I
2D 室聽見有人稱呼 D48 做「成哥」那天。PW4 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
J J
截查第二被告人時,並沒查問對方來自亁豐大廈哪單位或到該大廈做
K K
甚麼。
L L
177. PW1 說有人稱呼 D48 做「成哥」,而第二被告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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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黃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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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78. 「城」和「成」同音,但「成哥」只是個普通的稱呼,不 O
少人的名字有「承」、「成」、「誠」或「城」字在內。
P P
Q 179. PW1 說他見的 D48 雙手上臂都有紋身。不過,本席在庭 Q
R
上見第二被告人右手上臂、右手背近虎口和左手無名指有皮下紋身, R
而左上臂卻無任何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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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控方不是說 PW1 可能看不清楚 D48 的左上臂,或是記憶
C 出錯而說成那人雙手上臂都有紋身;控方是指 D48 雙手上臂確有紋 C
身。主控官說 PW4 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截查第二被告人時也見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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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上臂有紋身。
E E
F 181. 不過,PW4 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看來沒仔細觀察第二被 F
告人,說不出對方的手背和手指有沒有任何紋身。本席聽 PW4 作供
G G
時,覺得他只是基於 OB 的紀錄而強說見到第二被告人雙手上臂有紋
H H
身。
I I
182. 主控官指第二被告人是後來脫掉左上臂的紋身,又或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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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臂紋身只是隨時可擦掉的臨時紋身。
K K
L 183. 本席在庭上仔細看過第二被告人的雙臂,發覺他的左上臂 L
並無任何曾經脫除紋身的痕跡。
M M
N 184. 至於主控官說第二被告人的左上臂紋身可能是臨時紋身, N
O 後來抹掉,純是猜測。第二被告人的右上臂、右手背近虎口和左手無 O
名指的都是皮下紋身,若他也想左上臂有紋身,應會在那處刺上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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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身,而不是代以不同格調的臨時貼印或繪畫紋身。
Q Q
R
185. PW1 見的 D48 是雙手上臂都有紋身,但第二被告人只是 R
右上臂、右手背近虎口和左手無名指有紋身,而左上臂並無紋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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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不接納控方猜測第二被告人後來把左上臂的皮下紋身去掉,或那處
T 的紋身本是可被刷掉的臨時紋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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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86. 在庭上,第二被告人看來瘦削,除了右上臂、右手背近虎 C
口和左手無名指有紋身(見相片證物 D2-1(1-5)),並無其他特徵。
D D
E 187. 主控官說 PW1 不靠紋身而認出第二被告人為 D48,所以 E
F
紋身不是一項很重要的身份考慮。本席不同意主控官的見解;D48 身 F
上顯眼的紋身應是一項重要的辨認身份考慮。
G G
H 188. PW1 見到的 D48 雙手上臂都有紋身,他指認第二被告人 H
I
為 D48,但第二被告人是右上臂、右手背近虎口和左手無名指有紋身, I
左上臂卻無任何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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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89. 若控方能從控罪二和控罪四的毒品包裝驗出第二被告人 K
的指模或 DNA,便可協助陪審團作出裁定。可是,不知基於甚麼原
L L
因,警方對本案的所有毒品包裝都沒有作任何指模或 DNA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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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90. PW1 要在三個多月內作出不少調查和觀察,接觸很多人。 N
他要分別記好其中 61 名疑人的樣貌/特徵,不是容易的事。PW1 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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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D48 之後大約八個半月才參與關於第二被告人的認人手續,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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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數月期間要保持對疑人的正確記憶並不容易,產生混淆亦不出奇。
Q Q
191. PW1 在認人手續認出第二被告人,或許真是曾經在乾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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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內見過對方,但出售毒品給他的 D48 是雙手上臂有紋身,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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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手上臂從沒有紋身。看來,PW1 錯認第二被告人為 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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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被告人干
C 犯控罪二和控罪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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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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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93. PW1 見過 D35 五次。他於最後一次見對方的兩個多月後, F
在疑人和戲子都戴口罩的認人手續中指認第一被告人。PW1 說認出
G G
第一被告人為 D35 的原因包括該名販毒者的眼窩凹陷及鼻樑有些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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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I I
194. PW1 須強記多名疑人的樣貌/特徵,不是容易的事。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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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見 D35 後大約兩個半月才參與有關第一被告人的認人手續。
K K
195. 即使只計 2D 室,PW1 到過該處七次,每次都見 10 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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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男女在內。雖說 PW1 每次逗留的時間不短,但他不是只觀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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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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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第一被告人並無特徵。他瘦削,貌似「道友」,因此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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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窩較深,鼻樑有些突出。不過,本席不敢肯定 PW1 只是在庭上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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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一被告人如此才這樣描述他,抑或 PW1 真的仔細記得 D35 有此
Q 特徵,但他的 OB 紀錄並沒這樣形容該名販毒者,而只有普通描述(見 Q
R
上文第 28 段)。另一方面,PW1 對一些其他疑人的形容也和 D35 很 R
相似(見上文第 12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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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若控方能從控罪一、控罪三、控罪五和控罪七的毒品包裝
C 驗到第一被告人的指模或 DNA,便可協助陪審團作出裁定。可是, C
不知基於什麼原因,警方對本案的所有毒品包裝都沒有作出任何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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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DNA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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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98. 第一被告人貌似「道友」,也在警誡口供說自己曾是吸毒 F
者,但本席不會為此對他存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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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第一被告人對警方說他去過 2D 室兩次找朋友飲茶和賭
I 馬,自己曾在哪裏玩啤牌。PW1 在 2D 室的確見過有人玩啤牌。本席 I
不能排除以下疑慮,就是 PW1 混淆在臥底行動見過的眾多疑人的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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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他可能只是曾於 2D 室見過第一被告人,後來在疑人和戲子都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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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的認人手續中將對方錯認為 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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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一被告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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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控罪一、控罪三、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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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3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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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PW1 只見過 D61 一次,他在疑人和戲子都戴口罩的認人
Q 手續中指認第三被告人為 D6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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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PW1 那次在 2D 室逗留時間不短,但他不是只觀察 D61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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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當時室內有大約 10 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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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PW1 說 D61 有些“寒背”,所以頭部前傾。第三被告人
C 確是頭部有些前傾。不過,PW1 在 OB 沒這樣記載(見上文第 54 段)
。 C
究竟 D61 真有如此特徵,抑或 PW1 在庭上見到第三被告人的情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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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說,本席不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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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4. PW1 須強記多名疑人的樣貌/特徵,不是容易的事。他在 F
唯一一次見過 D61 後大約兩個半月才參與有上述限制的認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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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除了 PW1 的證供,沒有證據顯示第三被告人曾在 2D 室
I 或乾豐大廈出現。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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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若控方能從控罪六的毒品包裝驗到第三被告人的指模或
K DNA,便可協助陪審團作出裁定。可是,不知基於甚麼原因,警方對 K
L 本案的所有毒品包裝都沒有作出任何指模或 DNA 檢驗。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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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針對第三被告人的證供薄弱,本席不能排除以下疑慮,就
N 是 PW1 混淆在臥底行動見過的眾多疑人的樣貌,錯認第三被告人為 N
O D6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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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三被告人干
Q 犯控罪六。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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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林偉權 ) T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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