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eji Anthony Chibuike DCCC623/2024

替人提取海外款項洗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被判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18/6/2025[2025] HKDC 10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keji Anthony Chibuik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 Ekeji Anthony Chibuike 面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他承認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行。第一項涉及約597萬港元,款項由海外公司存入由經紀 Tsoi Siu Ho 為被告朋友開設的投資戶口,其後被提取為現金並交予被告,再轉交他人。被告承認第二筆款項出現時已感到懷疑,但仍協助提取及交付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基準,包括涉款金額、犯罪持續時間、運作複雜程度、被告參與程度、海外因素及對上游罪行的認知。辯方主張被告只是被利用的中間人、沒有獲利、合作及有長期檢控延誤;控方確認款項來自海外,構成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條,指出洗錢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量刑須具阻嚇性,且主要反映清洗的款項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法院考慮涉款總額、持續略多於一個月、以投資公司戶口及私人戶口轉移款項、被告角色及海外元素,訂定48個月起點刑期。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32個月;其後認定約七年檢控延誤並非由被告造成,另減六個月,最終判監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立量刑主要取決於清洗金額,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認知程度、海外因素、複雜程度、組織犯罪、罪行數目、持續時間及參與程度。HKSAR v Chiu Chi Wing及HKSAR v Ho Hon Chung Danel & others涉及延誤扣減;Scook v the Queen提供延誤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被定罪;第二項控罪留在檔案內,不經法院許可不得進行。法院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反映認罪扣減及檢控延誤扣減。

判決啟示

海外匯款本身可構成洗錢罪的加重因素,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詳情。無合理解釋且非由被告造成的長期檢控延誤,可成為量刑減刑因素;本案因此額外扣減六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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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提取海外款項並交付現金會被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清洗款項、角色、海外因素、認罪及延誤等情況。本案被告協助提取約597萬港元,最終被判監禁26個月。

Q.不知道上游詐騙詳情仍可因洗錢罪判刑嗎?
A.

不知道上游罪行詳情不會排除洗錢罪的量刑責任;法院仍會考慮被告對款項的認知及參與程度。本案被告在感到懷疑後仍協助交付款項,法院判處監禁26個月。

Q.檢控拖延多年可以減刑嗎?
A.

如延誤沒有合理解釋、並非被告造成,且令被告承受重大壓力,法院可酌情減刑。本案法院因約七年無合理解釋的延誤,額外扣減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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