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熹案 DCCC42/2024
參與網上釣魚詐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尚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案發時16歲,承認一項串謀詐騙及五項盜竊罪。2023年5月13日至7月23日期間,九名受害人收到冒充本地電訊商CSL或SmarTone的釣魚短訊,並在仿冒網站輸入信用卡資料。其後,被告人使用有關資料向小米集團購買超過40部流動電話,從速遞自助櫃取貨後轉售牟利,每部獲報酬300港元,部分收益交給其他人。受害人損失合共195,968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承認罪責後的判刑,包括串謀詐騙及盜竊的整體嚴重性、被告人年輕及受人操縱是否適合判入教導所,以及是否應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控方申請加刑,辯方則要求教導所處分。
判決理由
判刑理由 (sentencing reasons) 著重被告人案發時年僅1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受他人擺佈。法院認為,雖然涉案詐騙計劃造成九名受害人共195,968港元損失,且被告人實際參與購買、提取及轉售手機,但教導所較監禁更能引導其重回正軌,並同時保障社會利益。法院亦考慮報告確認被告人身心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故沒有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指出涉及洗黑錢的判刑須具阻嚇性,主要考慮涉案款項而非個人利益;亦引用HKSAR v Boma [2012] HKCA 52所列的洗黑錢判刑因素,包括前置罪行、角色、交易次數及犯罪集團因素。法院並考慮《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的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均判入教導所,刑期同期執行;每項控罪另罰款2,500港元,合共15,000港元,從保釋金中扣除。控方加刑申請未導致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年輕、初犯及受人操縱的被告,即使參與網上詐騙並造成重大金錢損失,法院仍可在報告支持下優先採用教導所,以達到更佳的更生及社會保護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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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參與網上釣魚詐騙會判入監獄嗎?
法院考慮被告案發時1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受人操縱,認為教導所較監禁更有助更生,最終判其入教導所。
Q.網上騙取信用卡資料造成近二十萬元損失會如何判刑?
本案九名受害人的損失合共195,968港元。法院命被告六項控罪同期進入教導所,並每項罰款2,500港元,合共15,000港元。
Q.法院會否因被告受他人操縱而改判教導所?
可以。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年紀尚輕且受人擺佈,並獲報告確認適合教導所訓練,因此判入教導所而非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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