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Chiu-sang DCCC74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監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28/4/2025[2025] HKDC 7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iu-s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Chiu-sang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0年8月,他在渣打銀行開立並單獨管理一個銀行戶口,應親屬Xu的要求提供戶口資料及按照指示進行轉賬、提款。不到三個月內,戶口收取並即時提取15筆港元款項,共1,709,319.28港元,以及36筆美元款項,共567,429.67美元。被告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全部或部分代表他人的可公訴罪行得益。他52歲、無案底,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罪的判刑起點、被告借出銀行戶口作為洗錢工具的角色,以及款項總額、犯罪期間和即時認罪對刑期的影響。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c)及(d)條申請因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傷害而加刑;辯方則提出親屬利用、悔意、無案底及家庭負擔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以洗錢款項金額作為主要量刑指標,並考慮犯罪期間、被告在資金流轉中的角色及個人情況。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款項涉及特定上游罪行,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上游罪行,但他在不足三個月內讓約732萬港元經其戶口流轉,對隱藏犯罪主謀身分及取得非法資金具有關鍵作用。法庭認定銀行戶口「代名人」洗錢在香港普遍,依條例申請加刑25%。四年起點因及時認罪減至32個月,再加25%,判監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Xu Mai Qing,說明控方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證明同類罪行數量增加。SJ v Wan Kwok Keung確立刑期主要反映洗錢款項數額;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 Amaso及SJ v Ngai Fung Sin Apple則支持按款項、角色及情況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40個月。法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提出的25%加刑申請,沒有作出其他非監禁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具體上游罪行,借出銀行戶口處理大額不明資金仍可獲嚴厲判刑。判刑重點在於經手的洗錢款項總額及被告對犯罪活動的實際協助;及時認罪可減刑,但個人家庭困難未必帶來額外減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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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親屬處理款項會否犯法?
A.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即可構成有關處理罪。本案被告承認具備此等認知,並被判監禁40個月。

Q.沒有證據知道上游罪行仍可因洗錢判刑嗎?
A.

可以。法庭指出,未能證明特定上游罪行或被告知悉該罪行,並不排除按經手款項及其協助作用判刑;本案仍判監40個月。

Q.借出銀行戶口洗錢通常會判囚多久?
A.

刑期主要反映洗錢款項數額,並考慮角色、期間及認罪。本案約732萬港元在不足三個月內流經戶口,起點四年,認罪及加刑後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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