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國平案 DCCC1198/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十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25/4/2025[2025] HKDC 7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胡國平承認兩項洗黑錢相關控罪。第一項涉及他於2023年4月12日依從「七喜」指示,到一名72歲婦人住所收取港幣12萬元;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將現金交予另一男子。第二項涉及兩日後,他前往一名91歲婦人住所附近,企圖收取以假鈔報紙包裝的港幣10萬元。兩名婦人均是電話騙案目標。原先的串謀詐騙控罪獲撤回並保留在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處理或企圖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的量刑。爭議包括被告僅為收款人而非騙案策劃者的角色、對前置罪行的認知程度、兩罪應否同期執行、認罪折扣、精神健康及有罪行盛行下的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及第27(2)條,並採納上訴庭在林宗悅案所示的量刑方法。被告雖未有證據顯示參與騙案或知悉其詳情,但他知道收取的是非法所得,且在兩日內以相似方式參與兩次,罪責不低。兩罪起刑點均為三年;每罪因審訊首日認罪扣減20%,再因罪行盛行加刑三分一。兩罪同期執行,另因精神分裂症狀酌情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林宗悅案確立電話騙案收款者在對前置罪行只有粗略認識時的量刑參考,並支持三年起刑點、罪行盛行加刑三分一及相關罪行同期執行。Boma案、許有益案及雲國強案說明涉案金額、角色、交易次數及前置罪行性質等因素。Ngo Van Nam案支持審訊開始時認罪只獲20%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洗黑錢相關控罪上被判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每罪計算後為兩年十個月,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十個月。串謀詐騙控罪已撤回並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判決啟示

洗黑錢罪的量刑不只取決於被告所得報酬,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更為重要。即使被告不是騙案主謀,短期內重複替人收款仍可導致實質監禁。精神健康狀況可帶來酌情減刑,但年輕及無案底的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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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長者住所收取騙款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收款人即使不是騙案主謀,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仍可構成洗黑錢。胡國平因兩次收款及企圖收款,最終被判監禁兩年十個月。

Q.洗黑錢罪會否因只是收取少量報酬而減刑?
A.

法庭指出,涉案財產金額及被告參與程度比其個人所得報酬更重要。胡國平雖只預期獲佣金,仍因兩日內重複參與類似收款而須即時監禁。

Q.審訊開始當天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依據相關判例,審訊開始時才認罪通常只能獲百分之二十折扣。本案每項三年起刑點先減至兩年四個月,再因罪行盛行加刑,並作精神健康扣減,總刑期為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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