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向傑案 DCCC54/2024

出售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被告因串謀洗錢被判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4/4/2025[2025] HKDC 7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向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2年11月開立匯豐銀行戶口,後因急需金錢,以港幣2,000元將戶口、銀行卡及密碼交給名為Eric的人使用。其後,一筆港幣612,002.86元、來自海外銀行的款項存入戶口。Eric指示被告到銀行提取港幣600,000元,並承諾給予提款額一成作報酬。銀行因有人冒充被告致電而凍結戶口,被告提款未遂後被捕。他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而非定罪爭議:出售銀行戶口、交出卡及密碼並按指示企圖提取款項,對罪責及參與程度有何影響;涉案金額、跨境元素、報酬、年齡、初犯及認罪應如何衡量;是否適合判處非監禁刑罰或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指出洗錢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量刑須具一般及個人阻嚇作用,重要因素包括款項數額、被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跨境元素、角色及報酬。被告明知交出戶口會讓他人收款、轉賬或提款,並在知道有港幣60萬元入帳後仍為報酬嘗試提款。法院雖接納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款項來源或犯罪集團,但涉案金額及國際元素仍使即時監禁不可避免。成人基準為30個月,因被告犯案時約19歲調低至27個月,再因認罪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許有益案,說明金額、參與程度及跨境因素等量刑考慮;HKSAR v Boma Amaso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麗婷案確認洗錢罪須具阻嚇性。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案提供不同金額的參考刑期,但並非正式量刑指引。另參考HKSAR v Wong Kwok Bong (D3)及HKSAR v Woo Yuet Sim。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18個月。法院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選擇,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或緩刑;判刑已因認罪及年齡作出扣減。

判決啟示

洗錢案件即使被告初犯、年輕及認罪,涉款金額及跨境元素仍可令即時監禁成為唯一合適刑罰。法院亦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上游犯罪或犯罪集團,故不因此額外加重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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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出售戶口、交出銀行卡及密碼,並按指示提取可疑款項,反映被告參與洗錢。即使初犯及認罪,涉款金額和跨境因素仍須阻嚇;本案最終判監禁18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仍可因洗錢被判刑嗎?
A.

本案法庭接納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款項的具體來源或上游罪行,但他出售戶口並在知道有大額款項入帳後仍企圖提款,足以反映其犯罪參與;法院判處監禁18個月。

Q.年輕初犯及認罪能否避免洗錢監禁?
A.

年輕、初犯及認罪可以減輕刑期,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法院認為本案涉款超過港幣61萬元並有國際元素,須即時監禁;被告因年齡及認罪後,刑期由27個月減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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