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瀚案 DCCC104/2024
替詐騙集團收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陳浩瀚面對串謀詐騙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兩項控罪,後者為交替控罪。2022年12月,一名受害人接獲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誤信須繳付保釋金,先後安排交付款項。被告其後到達受害人住所外,接收警方安排的道具鈔票,並在離開後被捕。法庭裁定被告是詐騙集團一員,知悉詐騙詳情並同意參與,角色是按指示收取款項。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電話騙案的適當量刑起點、罪行普遍性是否支持加刑,以及被告年齡、初犯、次要角色和更生需要是否足以判處勞教中心。控方要求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則主張年輕及更生因素應優先考慮。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電話騙案普遍,且造成重大社會損失,控方已證明具備以罪行普遍性加刑的基礎。即使「猜猜我是誰」手法的案件數目下降,電話騙案整體仍普遍,無須因不同作案手法作細緻區分,因此加刑20%。法院同時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被告案發時20歲10個月、初犯及更生需要,但認為其並非特別年幼,短期勞教中心羈留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阻嚇需要亦較重。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因年輕、無案底及候審期間壓力扣減6個月,再加刑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確認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約為4年及罪行普遍。黃之鋒案及梁曉暘案支持考慮年輕犯案者的更生需要。法院亦參考梁耀輝案、譚德同案及有關普遍性加刑的Xu Mai Qing、Chung Chi King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串謀詐騙罪成,判處即時監禁43個月。法院拒絕勞教中心命令,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第二項交替控罪無須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採用不同話術,仍可按整體普遍性及社會損害申請加刑。年輕及更生因素並非必然排除即時監禁;當罪行嚴重、普遍且需要阻嚇時,法院可認為阻嚇優先於更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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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收款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並同意參與詐騙,雖然只是收款跑腿及沒有前科,仍須重視阻嚇;本案判處即時監禁43個月。
Q.年輕初犯可否判勞教中心而不用坐監?
年輕、初犯及更生需要均須考慮,但不是必然免除監禁。法院認為本案罪行嚴重且普遍,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案情,故拒絕該命令。
Q.電話騙案數目下降仍可否加刑?
可以。法院以電話騙案整體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作判斷,不要求區分每種話術;本案接納加刑申請,但因特定手法數目下降而將幅度定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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