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允明案 DCCC131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允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允明(63歲)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發期間,被告人開設並借出兩個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合共清洗約510萬港元黑錢。其中一個帳戶涉及一宗投資詐騙案,受害人轉帳約54.5萬港元至該帳戶。被告人報稱無業,領取綜援,並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08年曾干犯協助與教唆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洗黑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在借出銀行帳戶予他人清洗黑錢時的量刑起點,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申請加刑的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庭參考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案,以涉案金額作為量刑基準。法庭接納控方關於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及執法造成嚴重損害的供詞,認為洗黑錢活動日趨普遍,且對社區損害未見緩和。法庭裁定,被告人雖無直接參與上游犯罪且無證據顯示獲利,但其行為助長犯罪,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將刑期加刑三分之一以反映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洗黑錢罪,每項控罪量刑起點為39個月,認罪扣減後為26個月。法庭批准控方加刑申請,每項刑期增加8.6個月,調整後為34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洗黑錢傀儡」對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及執法工作的負面影響。法庭明確表示,即使被告人未獲報酬或對上游罪行知悉甚微,亦非減刑理由。法庭透過顯著的加刑幅度,向公眾傳達重判此類罪行的明確訊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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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自己沒獲利,會否被判監?
會。法庭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被告沒有經濟得益並非減刑理由。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清洗黑錢,最終被判監禁34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長短,主要取決於什麼因素?
判刑主要反映「黑錢」的數額。此外,法庭亦會考慮被告是否知悉前置罪行、有否涉及犯罪集團、洗錢次數及時間,以及被告的角色。
Q.什麼是「洗黑錢傀儡」?法庭對這類案件會加刑嗎?
「洗黑錢傀儡」指在不知情或極少參與下,借出或出售帳戶供罪犯洗錢的人。法庭接納這類帳戶嚴重損害金融體系,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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