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曉彤案 DCCC1298/2023

禁錮及勒索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
三項控罪均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0/4/2025[2025] HKDC 640
合併案件:DCCC447/2024DCCC1298/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曉彤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曉彤在案發時16歲,與其他人士於2023年7月4日在屯門一所店舖內將X拘禁。X被人箍住頸部帶回案發地點,並在不情願下被留置。被告人要求X支付15,000港元,否則威脅她會被閣樓的人強姦;其後X又面對棒球棍威脅。警方接報後到場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其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0月24日沒有按指定日期歸押,直至2024年2月再次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非法禁錮、勒索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三項控罪後,應否判處感化、教導所或其他刑罰。辯方要求索取感化報告並考慮感化;控方案情及被告反覆棄保情況顯示罪行嚴重及紀律欠佳。

判決理由

法庭評估刑罰時考慮罪行嚴重性、被告年齡、刑事紀錄、反覆違反警方及法庭保釋指令,以及更生可能性。法官認為被告年輕但屢犯襲擊罪,且多次棄保潛逃,顯示紀律非常不足,感化對她作用不大。雖然被告已還押約14個月,教導所報告認為她身心適合該懲教模式;法官遂認定教導所對被告及社會最有裨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刑依據包括普通法非法禁錮、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3)及第101I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法庭拒絕以感化處理,並命令被告人就三項控罪進入教導所。判決未有訂定固定羈留期限。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未成年並非必然適合感化;若罪行嚴重、反覆違反保釋及法庭指令,法庭可依教導所報告選擇教導所。判刑重點在於被告的紀律及更生需要,而非單純年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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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人犯非法禁錮及勒索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罪行嚴重程度、年齡、紀錄及更生需要。本案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三項控罪後被命令進入教導所。

Q.反覆棄保會影響感化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被告反覆不遵守警方及法庭的保釋指令,反映紀律嚴重不足,感化對她作用不大,因此本案沒有判處感化。

Q.教導所判令是否訂明固定期限?
A.

本案判決沒有訂明固定羈留期限。法官根據報告認為被告身心適合教導所的懲教模式,並認為該安排最有利於被告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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